【疏】法有五聚至简别尽者。意云:五聚法中,但遮无为及心、心所等,即简尽。何以故?此三法此所简。然不相应法不可为种子,外色法可具六义,故此不简,即显余法并不名种子也。

【疏】简自处立余门者。此释以彼门来由,但约聊简自种子处,立余第二、四、五、六门等,不是遮余法非种子而立余门等。意云:唯一第三,遮简总尽,种子义已成立。今谓聊简自种子处,更立余第二门等。言不叙之者,意说第二门等,随立种子处分别,不悬叙也。

【疏】无性摄论不简差别者,意云:彼论不简外种差别,但简内种差别,具其七义,成种子等,有生果用。若世亲摄论,通论内外。

【疏】即不论外者,准彼论一一简。然至果俱有,但言内种,不言外。如何得知外法有、果俱有义?所以今时偏举来问,如疏自解。

【疏】能、所与果者,种子有力生现行,名与果;别自后念种,名取果。又云:生相未来起用为种,能生者后刹那果,名取果;及至过去,虽自处与,后果力令至现在,名与果。

【疏】大众等四部至无转变者。意云:谓大众部、一说部、出世部、鸡胤部,计有缘起支无为;然他地部,共计有缘起支无为。今时二部,虽复不同,所计是一,故一处明也。

【疏】若谓后时初位无者,此外救也。下即正破。救云:初位未有因之胜因,要至一期得尽,方有取果因明。

【疏】真如是诸种子者,旧人以真如为诸法依,即唤真如为种子也。

【疏】若尔至为种子者,此生下论,文有二意。意云:若刹那灭为种子尔者,应前念种子与后念现行为种也。此约异时种生现为难,即第一意。或虽同念至种子者,此约同念自他身相望为难也,即第二意。若云种子要与现行同念者,即自种子应与他身现行为种。故具二意,生彼论文。

【疏】由此无性人第七识至果不显现者,意云:此释简无性人第七不成种子所由。问:如有性及无性人,前七识虽是能熏,总不得名种子,如何今者唯简无性人第七识,有何意耶?答:有性人第七识阙二义故,不得名种子:第一、阙恒随转,入见道已而有转变故;第二、阙显现义,第七虽复能熏,然种子果不显现,相沉隐故,所以不得名种子。其义极成,故不简也。问:设简何妨?答:不尔。文种子要有六义,既阙二义,种子不成,更何须简?问:无性人第七识既有所阙,何须即简?答:无性人第七识但阙一义,故须简也。如何阙一义?答:第七虽复能薰,种相沉隐而不显,谓阙此一义,故须简也。问:何得有恒随转耶?答:谓无性人毕竟不发菩提之心,以第七不得无漏,既无无漏,即不间断,无有舍时,故有恒随转义也。问:既恒随转,如何不得名种子耶?答:以所薰种子相不显现,即是第七阙果,但有上义,故今简之。问:若相沉隐第七非种子者,且相沉隐非是种子,六义中云何乃言阙一义不成种子耶?答:显现即是果俱有上义,令果种相沉隐;不显现即是阙果俱有上义,故现第七不名种子也。其有性人、无性人,前六识于无想天等五位不行,阙恒随转,非此所论。问:种果沉隐,沉隐如何?答:以第七识不通三性,一类无记恒与四惑相应,任运内执我,所以薰种种相沉隐。若尔,与有性人第七何别,独自简耶?答:有性第七阙恒随转,此中不简。如第三恒转门中对简,故此文不说。问:如性人第七识所薰□种子,生第七现行,将得唤为种子不?答:得名种子。问:如有难云:种子恒随转,即得名种子。无性第七恒随转,何故不得名种子?答:种子恒随转,所生现行显现,故名种子。无性第七虽随转,所薰成种种果相沉隐,所以无性第七不得名种子。

【疏】即简前法为后法。种者,意简种子自类相生。种者,自义。

【疏】有说至如何解至者。意云:如胜军论师说种生念现行,前后念□,非此一刹那者,即胜军论师如何解此。果俱有文,故云如何解此也。

【疏】即因在生,果在灭者。格云:酬前因在生,引后果在灭也。意说心法一刹那植促,犹在生灭二时,即心法正生。酬前因时,云因在生;欲灭之时,能引后果,云果正灭。又云:因在生者,望后念说。何以故?能引后果故。果在灭者,望前念说。何以故?酬前因故。故心初生望后念为因,灭时望前念为果,云因在生,果在灭也。故胜军论师假明上座部,虽立因果生灭二时,仍同在现在,故与果俱有,文不相违也。问:经中既说四相,何故但说生灭二时?答:如佛云:诸行无常,是生灭法。不言住异,故不违经。问:色法现行有住相,何不说有三相,但云生灭二相耶?答:生灭通色心,住相唯色。今据通说,但云生灭二相。问:色心俱是有为,何故心法立二相,色法立三相耶?答:色法迟钝,容有住相;心法极迅速,所以立二相。极迅速法,生已即灭,容无住故。更至第三卷中,广有分别。胜军论师,即难陀祖师也。

【疏】若尔,种望至非果俱有者。意□云:此假设难也。难云:种生现行见因果,即许同时名果俱有者,种生种是因果,且应同时名果俱有。答:设尔,何失?若尔,种生种、种生现,二有何别故?

【疏】云何为聊简?此结不别之意,又违瑜伽异时义,瑜伽不许种生种同时也。有叙云:此难胜军论师云:因灭果生,二时同在,现在名果俱有者,即种生种,且应同时,名果俱有。难意如是。何为聊简者,如胜军论师作此说者,何为聊简种生种、种生现?一种同时,义应无别,又违瑜伽异时之义。

【疏】二趣并生之妨者,意云:若人趣得灭,未灭后身,天趣已生,岂非二趣并生妨耶?故无一身二趣赖耶而得并起也。

【疏】简与佗身至不和合故者。意云:自身种子虽与他身现行俱时,以不和合故,所以自身中种子望他身,不得名种子。疏经部等者。以经部、上座部计因果异时,并不名种子,故今遮也。如下,别叙破也。

【疏】准此应知者,心有缘虑用,心种子无缘虑用故,准色可知。

疏种望于种类,亦应然者,意云:法师解一念既不有二现行,故云一念不得有二种子并也。更有异解,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若尔,如何至体相违故者,即承前起难。难云:若不许二种子同时生者,且应世第一法中,有无漏种子同念,不生新薰种。以体相违,如演秘叙难意,长读演秘文。

【疏】此不同时至种生种失者。意云:此答前难,明不同时。所以意说,由世第一法中听闻薰智,闻薰智闻净法界等流正法故,有漏加行心增胜故,为增上缘,薰世第一位中本有无漏种子,即此种子有势力故,能本性后念自类法尔之种。复能为因者,即此前念无漏种子复能为因,能根后念一转生之种,即是世第一法中本有无漏种二功能。第一牵生后念自类法尔之种,第二复能为因,引复念转生种子,即第二念法尔自类种及同时转生种。缘力既齐,同生见道现行无分别智,故无同念种生种失。故疏唤转生种子名新薰种。问答:转生种、生种子,不从本有生,可名新薰;还从本有而起,何名新薰?今答者,由世第一法有漏薰故。虽从本有无漏种生,就族缘说,得新薰种。然转生种子义,是不正义师,故合共传受。是护法门徒,作如是解。

【疏】此亦难解。意云:片破前解。若如前说,便一念中有四法并:第一、任运自类法尔之种;第二、本有所生,即转生种子也;第三、即本、新二种所生现行;第四、即此现行熏生种子,以现行起时,名薰种故。既有四法,并如何因缘得成?复如何言三法展转互为因缘?故是难解。

【疏】今释不然者,总非前难,显有因缘由。

【疏】云即本有种至故但三法者,立理也。虽有此理,然本有种望本薰种,非是因缘,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又解:本有至为因缘故者。上义既非,故须更释。意云:本有种子,发生无漏现行,现行薰成种子故,得为因缘。即种子生现行为现缘,现行薰成种子为因缘,不取种子望种子为因缘,以隔现行故。虽有三解,取后解为正。

【疏】由此别解脱戒等者,意云:一念种子有胜功用,生无漏现行,现行薰种。明智解脱戒,防身、语七支,且但用增,非体增之也。

【疏】此中虽显至何者因义者,据后论文外人难。今疏主先释难,后举论文外难。难意:果俱有,显是因缘。如种子既是因缘,未审与果俱有耶?答:如疏论,虽因与果者者,□释外难。外难岂不因果皆通三世,如何但言与果俱有?故作此通。

【疏】为因既通种与有种者,初言种者,种为因,生现;后言有种者,即种为因,生后种子。总合而言,名种与有种,意有别也。

【疏】能薰生故者,有云:由种子力,能薰现行,方得生也。故依生现果,立种子名。

【疏】非即此刹那者,意云:种子非即此一刹那,必前后念。若如胜军因果同世,如何解此非即此刹那文耶?

【疏】云何后释无种已生文者?意云:若如胜军因果同念者,如何释集论中无种已生文?种已生名别念故。故唯识云:无种已生,集论说故。故胜军会云:无种已生者,谓阿罗汉末后之心生现种子,更无功力生后果故。为无种非生果,种先已灭,名无种也。罗汉现身从先业生,名已生。此即因果同时家会。若因果异时,以此文为正。言如彼抄会者,对法抄也。

【疏】实亦遮色者。问曰:前据但遮无为转识,即简别尽,以色法具六义故不简,如何乃云实亦遮色耶?答:若论假名种子,色法可有六义故不简;念说种子体,色法即非。又简经部色法,不许持种故。或此简内色,不论外色,故无失也。

【疏】以心三受转变者,意云:心与苦等三受相应,缘境易脱,故非种子。

【疏】问:第七识至方断者意。问曰:种子与第七识,但有恒随转义,并至金刚心断,何故不得名种子耶?答:虽第七识究竟至佛果断尽,然发初地,即有转变;第六若入法空观时,第七即与平等性智相应,故云未对治已前即转变故。据佛果名对治,故有间断;不名种子,非恒随故。不同第六间断者,以第六五位不行,不可为例。二乘见道,虽得无漏,第六、第七恒与法执俱故。

【疏】若尔至受相种子者,标问意也。名言无记以下,释问答也。问云:或前说解,后约二薰习别,同故别也。善等种生果有限者,显无恒随义。三界异熟流转,随业位短,报有分限,六道互生,名有受尽相种子,如何可有恒随转义?疏答意者,据种子势用,生果虽有分限,然种子体要须金刚心方断,故且有得有恒随转义。

【疏】又有分薰习者。分者,支分也;业,种子也。

【疏】正以生灭、恒转二理者,即六义中刹那、恒随转二门也。

【疏】非显具六即是种子者,意云意变难前也。汝下,可以第七阙恒随转义,即例种子与果不俱同,得名种子;设使第七具六义,且不得名种子。

【疏】此显自类至对治位,非得种名者。谓如无想等种,至见道位,果不发生,故名对治道。此等种子,金刚心方断其体,见道已去,更不生果。无性约此,名为种类。此论同八地已上菩萨烦恼种子,更不生现行,但种类摄,即入见道。三恶道等种子皆尔。余种虽中间缘阙,后有生果,义名种子,与无性别,故云不尔名种子。问:种子类,此论与无性何别耶?答:此论意,种子者,虽然中间有缘阙不生,合是种类,然据体可有生果,果俱有义,义说名种子。若无性论说,但金刚对治道未起,中间复有缘阙,未生果已来,但名种类,以未有果有故。故无性约无□果胜用名种类。此论种子体,不约现行,故总名种子。故自类相引,且名种子。

【疏】无性显此二位差别者,即是种子与种类二位差别也。

【疏】若尔至应不名种者,难:前云若无性,第七阙与果俱,非是种者,且应种子未生果时,应不名种子。既有此妨,故须更释。

【疏】种见道断者,意云:无想定依厌心种子上立,若至见道,无想天毕竟不受。约此义说,云种见道断,即不生断。其实种体金刚心断,此种是善,不障圣道。

【疏】非要此念者,意云:种子具六义,约长时说,非要念念中而具六义。若一念中具六义者,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之过。

【疏】一界不成三界等者,以他界种不生现行,不名种故。若尔,应名种子成熟。彼种既名成熟,故知可有果俱,即名种子,非要念念中常与现俱也。

【疏】遮萨婆多至为因缘者。意云:此遮有宗执异性因,生异生果,有因缘义。彼宗意说:三性等法,自界、自地为同类因,是因缘故。如欲界善等,引欲界有覆无记等为因缘。以同部故,名同类因;俱有漏故,名等流果。即同类引等流果,计为因缘。如下,叙破。

【疏】夫因缘等者,述自义,显余非。

【疏】又异熟因至无记果者。彼计善、不善业,感无记五根身果,是因缘也,故唤五根身名异熟果。异因故,异时故,得异熟名。

【疏】遍行因是异性果者,彼计身、边二见,遍与五部下染法为因,生不善、无记等,故云得异性果。若尔,如何得等流名?答:俱染有漏果名等流,且何失?问:何名遍行?答:有宗身、边二见,遍与同地五部染法为因,所以论溺者,莫不皆因我见等起。故论云:执者我见,沉沦生死;言无我见,能证涅槃等。何名五部?答:所谓四谛下烦恼,及修道烦恼,名五部也。

【疏】俱有因至无间士用等果者。意说俱有得异熟果,如先业感得今身,业谢身已,业存身在,所以此业得俱有因名,即此异熟果,且隔越士用果,以世不同故。无间士用果者。意说俱有因,且得无间士用果,如心、心所互相与力而得生起,皆名士用果。此乃意说当念心所,望当念心王,为俱有因,得俱有士用果,即此聚心、心所,能引后念心、心所,即是无间土用果。□为因且然者。意说此等因,有宗计为因缘,今准前同类因,是非因缘,故云为因且然。既不辨体,又不相随顺,何义是因缘耶?不说能作因名,彼宗自云非因缘也,所以不叙。

【疏】自众缘者,谓作意、根、境等。

【疏】三世有执缘体至非无者。意云:谓萨婆多计得等生相,三世实有,体恒非无,应顿生果。设彼救云:过去、未来,体虽恒有,而未起用,故所生果,非恒顿生。论主破云:汝取果用,应恒时有,不离体故,犹如其体。世亲摄论,且用此说。

【疏】以善色望四蕴为因至且得为因者。意说由造身、语善恶色业为因,感当来四蕴;又或识等四蕴,能引当来色身果故。小乘身、语二业,以色为体,意业体思,彼计色、心展转互为因,是因缘义。今则不尔,唯望自果得种子名,如麦种子,唯生于麦,不生谷等。

【疏】第七相显至不名种子者。意云:虽然第七行相显然,所薰种果相乃沉隐,故第七不名种子。问:是第七种子不名种子耶?答:不然。今论第七现识不说种子也,以无人第七识既恒随转,应名种子。答:谓所薰□体相沉隐,所以第七现识不名种子,即六义中阙果俱有义,以种果不显现故。

【疏】第八现识亦然者,意说第八既不能薰,即无所生果,逐阙果俱有义,且不名种子也。

【疏】现行法故者,以外麦等从识中种子所生,是识变故,故是现行,不名种子。

【疏】作不作得失者,有云:自身作作善业,不得善果者,是失;自身不依得善果,且是失。要自作自得言失者,是过。失言故成相违者,若自作但得者,成相违也。今助一释:若作善等而即不得善果,若不作却得果者,得言属于不作,失言属于作下,过。故相违者,释所以。故知外种皆由内识薰习所成,故云由依彼薰习。已下,引颂证由识变。

【疏】由依彼薰习者,由依彼阿赖耶识薰习故,所以外种□内种为缘。

【疏】以重变故者,意云:重变非变种子,且如眼根重变,而无发识之用。此亦不然,且论是种非种,不论发所发义。又解: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如内识种子至是引因者。意云:此无性辨生、引二因,近、远二果。且如无明发业,业招识等五果,即识种子生自现识,名生自现识,名近果。即此识种子望名色支是引自,名色支是远果。余望广知。即名色自种望自现名生因,望后为引因故。约于十二支,种已润位,因望于果,明生引果,望因立为近、远。问:何名引因远果,生因近果?答:为隔现识,所以得引、远之名。以彼准知,望自、望他,分生、引近、远。

【疏】生残果名引因者。问:如疏标,标果有近、正及远、残,何故无性、天亲说皆不备?答:且不违也。无性以远、近相对,不言正、残;天亲约正、残相对,更不云远、近。据义各别,不可齐责。

【疏】内外皆内外无者,既至枯丧、青癞位时,识皆离身,故现在时,识种子已灭。

【疏】无性理胜者,意云:若四生中总具生、引二因者,即无性理胜。何以故?以无性约十二支说,所以化生且有生、引二因。不取世亲者,以世亲计引因残果、死后尸骸说。然化生无死后尸骸,以化生者无而忽生,死后钝灭也。

【疏】如任运后灭者,意说若无引因者,有情死时,应如化生,死后任运灭。所以无者,为成引因,更说有枯桑果也。

【疏】但是天亲解略者,意云:天亲但约一期,不通化生,化生无枯桑果故。无性释广者,然无性约十二有支已润位说,故鱼化生;有生引二因,故云广也。但是广略,不用理违也。此上所引,即摄论文。

【疏】对法第四至所生者。意云:今对法说能引、所引,能生、所生者,与此论同。且如十二支中,无明、行此二支为能引因,识等五支为所引果。此约未润位,在当来生等果,犹遮所以名引因。能生因者,爱、取、有三支,即据润位立能生因名,近感当来生老死果,果名所生也。

【疏】瑜伽第九说能引、所引,总名引因者,无明等七支,虽是能、所引,未润已前,去果远,总名引因;能润爱、取二支及所润有支,去果近,但但名能生因。不说前生者,是果非是因也,是故不论。瑜伽第十但释上引文。问:佛果有生、引二因不?答:化身至有报身,在有生因而无引因,从种生故。有云:且得有二因:初得佛果报身起,名生因;望后后相续,名引因。言有性法故者,一切有性法必须薰习也。

【疏】从内共相种子生起者,意说外麦等种子,从内识中麦等共相种子生,即有性共缘麦等薰种后种,籍此为缘后生,故外种子非无因缘生。

【疏】习者近也者,谓与能薰俱时相近,非前后念也。又云近者,此种子能近生现果,即是类习近生果义。

【疏】且遮识类善等受薰者,谓经部师计识类受熏,前念善等识薰,故今遮也。识类之义,如下自解。

【疏】第七,识内并非所薰者,此释外难。外难:若无记性即受薰者,第七既无记,应当且受薰?答:第七虽无记,与四惑相应,是有覆无记,不同第八,故非所薰。

【疏】此同于复至中释者,辨第八识而有十门。然于后三性分别门,此中所薰是无记性一门,于后无覆无记中释,须云是无覆无记等。

【疏】此摄论无者,但无此一段之非无此义。

【疏】与佛地内者,此论与佛地同,简第八佛果不受薰。

【疏】违拒法故者,意说佛果第八极善,无漏违有漏,善圆满故。显善既圆满,更不合薰,有优劣故。若受薰者,勿前佛德胜后佛故。既有此妨,不可受薰。

【疏】及虚空等者,即虚空无为也,如下遮中记。

【疏】生等假法者,意说虚空、无为及生等四相,皆非受薰□言。又此此应言者,此论合如是说也。

【疏】依他坚密者,依他即说生等及心所,皆依识上假法,及依识起故。意说无为是凝然常住法,前后不断,故为坚密。又坚者,一类义;密者,细密。一类相续道理细密,名为坚密。言非择等者,意说非择等假法,同于生等,此中不论。

【疏】且遮熏于识类者,为经师计识类是假而能受薰,今遮之。

【论】四、与能薰至乃是所薰者。此释能熏共和合性。意说要具三义,方可受薰:一者、与能薰必同刹那;二者、能薰、所薰同一身处;三者、能薰、所薰不即不难。能、所别故,名为不即;共和合性,熏义得成,名为不离。

【疏】此遮等者,若依世亲,约同时义,释相应言。故彼释云:与能熏相应,方名可薰,非不相应,当知即是无间生义。无性释云:非别异住,同时同处,不即不离,名曰相应。故同处者,遮熏他身。以同时者,简前后念,即遮他身及前后念无和合义,故非所薰。

【疏】若言现行生种异时者,此难大乘能薰与所薰种异家义,即下解因缘中第一师义也。意云:若计现行熏种异时者,如何解此同时文?下能薰中,彼且说异时者,且准此释。

【疏】若二俱时至生二芽过者。若以色、心并能持者,即一类法应有二种也。若二种者,即一一法皆生二芽之过,以色及心齐受熏故。

【疏】若尔,本识假物等者,难云:不相应是色心上假,体即色心;不受熏者,即应本识上生等假法,体即本识,且应受熏。

【疏】若假说者,且得受熏者,意说本识自证分上有生等,即能不离于识,且许受熏。又云:或即麻衣等,虽是假法,等许受熏。

【疏】前六义简无为因者,意云:因者,所以义。今此间简无为者,即是前六义中,第一义中简无为所以也。谓种子有生灭,故能生果,无为不尔。此文且尔,不能熏也。又云:简无为因者,若有法体,而有作用为因,方是能熏;若法是无,且无作用,故非能熏。故有作用言,简无法也。虽有二解,前顺论文,后且有理,任情取舍。

【疏】即简别类异熟心等至非能熏者。即除第七,余六识中劣异熟无记心、心所,虽有能缘而不能熏,但强盛心托之变相而熏于种,故言为相分熏。

【疏】此中总言意说如此者,论文虽总,简法有别,即简色等及劣心、心所,并本识心所,并非能熏故。

【疏】因中无漏,为例并然者,除第七识,余识因中无漏,第七有增减,是能熏故。

【疏】非余中物及平等物者,意云:如有□□高下心所,方能熏也。若是中品及平等心等,即不能熏。中者,即三品中。中品,如舍、受等;平等者,如业、感、异熟、无记等。此物既非胜用,故不能熏。

【疏】如邪见等至且有异故者。意说邪见虽言一品,不妨有九品之用;无性第七,虽无十地转易,不妨念之增减。有九品别,故名能熏。引邪见者,意证于此。

【疏】四义具足者,意□邪见,证于第七,四义具足,得成能熏。

【疏】然极难顿意云:无性第七,十地之中既无转易,如何得有增恼成能薰耶?又夫能熏,如聪明恶性人,心有高下,方成能熏。无性第七,无始一类而无间断,如何得有能熏之义?故云极难也。

【疏】问:既尔至一时顿断者,意说若言第有增减者,如何说第七识中烦恼,与有顶地九品中下下品惑,一时顿断耶?又问:前解无性第□,何故得有性第七为例?答:有性无性虽殊,第七品□相似,举有性例无性,且爽何理?

【疏】修道中顿起□果者,意说利根须陀洹人,既得初果,总束三界、九地修道烦恼,为九品断。如断欲界初品之时,即上地初品且断,断九品尽,得第四果。超中二果,如第九卷说。

【疏】言此且不然者,若言与有顶地,或同断而无九品,不同彼加行力然者。

【疏】若尔,菩萨第十地至应无九品者,此答意云:以六识、烦恼二业作意,合为一聚,九品别断;第七不尔,故无九品者。菩萨所断,六识俱生,且非加行;十地满心,任运顿断,应无九品也。

【疏】若以烦恼至一时顿断者,外云:由具三义,所以十地满心,一时顿断,非无九品:一者、烦恼不障菩萨地,二者、唯障菩萨无学,三者、作意留。由具此三义,是故十地满心,任运能断,得有品类,不同第七。

【疏】已前顿断,有得义不者。第十地以前得烦恼,当地修道烦恼不?此质外人,今虽不解,理准菩萨有力能断。由具三义,所以不断,必至金刚满心而断修惑。

【疏】今第七至非无九品者。外人云:谓此烦恼唯障菩萨无学,虽已前有断得义,由不障菩萨地及作意留故,故金刚满心断有品类者。今第七既障无学,明知金刚心一时顿断,非无九品也。

【疏】问:若尔,应离此地至以九品故者,外难云:若言第七识,有九品烦恼者,即今离欲界,一时应断尽。如第六识中欲九品惑,不还之人离此地时而已断故。今此第七即有九品,且应如彼第六识惑,云何乃言金刚心一时顿耶?疏答云:此且不然。以第七有九品故,即合离此地欲时,第七断尽。不可以不断尽,即云无其九品。且如欲界所知障通十地断,如离初地一分障时,此界所知犹未总断,岂无九品?意变难云:若以第七有九品故,即合离此地尽者,菩萨初地既断一分,未总断尽,应无多品。问:观此疏文,明无性人第七识。无性之人必不发菩提之心,如何此问证断惑耶?答:此且不然。今所明断者,意证第七,而有品类。然无性人虽复不断,意证有九品等,行相增故,且咸能熏。品可言增,不可言减,则唯一义,名能熏也。疏又如菩萨至不障彼者,此外人释菩萨断惑所由。意云:如菩萨生上,不断下惑者,为不障彼果。后入地时,于地地中断惑,许有多品者,论主难云:此例应然。既第七识中烦恼且不障有学,虽离此地,故不能断,要至金刚道。然却断不欲界第七惑等。何以故?唯障无学果故。与汝所释,其义相似。故第七有增、减烦恼类,故成能熏,理无妨也。

【疏】可名薰者,意云:不可言无性是有性家类,而即成能熏也。问:若言无性,第七同于邪见有品类者,如何论言与有顶地下下烦恼力等耶?答:如疏。

【疏】此中前四至后牒论文者,意说此四能薰,同于所薰,皆有问起,□捡前所薰中可知。

【疏】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者,意说受薰既唯自体分,准能薰且唯自体分。然见、相二分,是自体功能,是自体变后,方可能薰。以相分即彼质同,不即不离,全是彼体相,故能薰彼本质种也。故第七熏彼第八见种,前五识熏第八相分种子,第六识通熏第八见、相二分种子,以第六通缘十八界故。

【疏】种生牙许,异时生故者,意说外色种生牙之时,要种变坏,牙方得生,即言牙种异时,非谓种体顿灭名异时也,故知色法非实种子也。

【疏】种、现二义,其文可知者,何故焰、炷喻其三法,束、芦但喻因、果,而不言种、现耶?答:种、现易知,所以不喻;或种、现即因、果,故不言种、现。

【疏】不同经部因果异时者,意云因果异时,可有颀动,如下第三论破云因是护因,果是谁果等。

【疏】如小乘俱有因等者,意说有宗计心、心所互相与力,令生、并生相等,总名俱有因,与俱有法为其因故;今种望现,以同时故,名俱有因,与俱有法为其因缘;今种望现,以同时故,名俱有因,且与俱有现法为其因故。

【疏】心等更互皆得者,意说种现相望为俱有,因名更互,非是唯一种也。通望新旧二种,种同故,故说种现更互皆得。许合有二种:一、现为种子,义同,但说种现。

【疏】偏望为因缘者,意说且约一偏而论,但约本有种望现行,现行望新熏,偏为因缘;不说现行望本有种为因缘,理不许故。

【疏】此以大乘俱有至是因缘义者。意云,释论中如字也。然小乘许俱有因得士用果者,即是心所等故。同时心所为俱有因,即以同时心王名士用果,二法俱是现行法故,彼计为因缘。今大乘不尔,为此种子生现同时故,所以种子为因,现行为士用果,即与小乘俱有因相似,故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果。非我大乘即许彼小乘俱有因是因缘也。何以故?以彼计二俱是现行法,不具现行法,不是因缘故。显扬论中具破此义。

【疏】然摄论至无妨者,意云:摄论中说俱有因士,用为因缘者,约本识中种、生、现,说即同此,故无妨也。即会摄论文。

【疏】如彼俱有因至不能薰者,意云如俱有因体不成,但时为因者,即结小乘自体不成俱有因也。以顺俱有因义者,意说小乘俱有因,但似彼俱有因义,而实非俱有因也。何以故?以不能熏故,即释不成所以。问:彼宗既不立能、所薰义,如何得不能熏义以释于他?答:今据自义,难他为非。且有现行不能薰故者,如六识中业所感者,是极劣无记,不能薰故,如何熏种成俱有因?且约自义难他也。

【疏】亦如于如,彼现望于现者,意云小乘计也。心等前后为同类因,今种生种,且如彼小宗同类因引等流果。若种望种为因缘性,小乘同类因非因缘性,以俱是现行法故。问:如上说种生现、种生种,皆如小宗俱有、同类以辨二因,未审小乘因有几种?答:有六种,所谓能作、俱有、同类、相应、遍行、异熟。问:何故初明能作,后明余因?答:初能作因,宽故先说,以通有为及无为法,但除自体与余为因,自体同时不俱有故,非能作也。问:无为如何为因?答:不相障碍,即不障有为令生长等。由能作有二功能:一、与力,二、不障。俱有因次狭,唯是有为,通三世,更立为果,且互为因,名俱有也。通色、心及不相应中四相等法,唯除无为,非互为因故。同类因次狭,唯有为中唯过、现二世,不通未来,未来之法无同类因引等流果。此未来法未生,故无前后,后无同类、相似,通色、心等法也。相应因次狭,唯取心、心所,决定同时者,方名相应因。合心、心所,同依一根等。遍行因次狭,就相应心、心所中,唯取染十一法,谓七见、二、二疑、二无明,即通苦、集二谛。下十一法,名遍使,为遍行因。遍行五部、三界、九地,为染因故,但同地染,非异地也。此遍行因,通五部见、修二断。异熟因最狭,唯善、恶性,不通见、断,唯修道故狭。遍行因据实通善,即今宽;由唯修断,故言狭也。遍行因者,与同类二因,唯过、现世,不通未来。相应、俱有,皆通三世;能作宽,通世、非世。故俱舍云:遍与同类二世、三世。准萨婆多宗:凡为因,或与果俱,或与果俱,或在果前;凡为果,或与因俱,或在因后。有果在因前,以果名从因根生引等故。

【疏】除此至假说者,意云:除此种生现,现薰种种生。种即七识等,望种子识为因缘也。自余对法论第四辨因缘者,应知假说。

【疏】真假异熟五果者,意说第八识及六识中,业所感者,是真异熟;余色等名异熟者,是假说也。五果者,果有五种,然异熟果而居其一,即是约五果分别。

【疏】粗细分别者,即是下广略解此所缘行相粗细所由。又云粗细分别,但无别体者,意云:今此不可知者,但约本识缘境粗细中而不可知,名不可知。故不可知而无别体,故于十门中而不别开为门,故云略而不举。由义有别,后自别解。

【疏】然以唯识转变次第者,此通伏难。难云:何故前问中先行后境,答中乃先境后行耶?答:前问约境由心变,所以先行后境;答中据因境生心,故先境后行。据义有别,何所相违?故西门云:问:约本末次第。答:约境心次第,即识本境末,心藉境生故。

【疏】所以者何者,此徴意者有何?所以长行与颂不同耶?答:本颂先据法因果求故,要境为因,心果方生。长行据唯识道理意趣求故,境要识变而方有故。

【疏】谓本颂至故有别者,意云:观此文意,合有伏难。难云:何故颂中先说不可知,后说行相等,乃至长行中即先说行相等,后方解不可知?有何所以?答:如疏自会。言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者,意云:长行据一切有情皆有心境,故先说行相所缘,后方解不可知义。

【疏】类体亦然者。夫说心、心所法,皆成立自证分;及其说也,皆说见分,一切皆然。有何所以?答:以用显体。非但见分有了别用,然自证分亦有了别用。二何别耶?答:见分通缘内、外,自证缘内不缘外,故别也。了别通见分、自证分者,其犹第七识,以了别为性,复为相也。相谓行相,即见分也。故颂云思量为性相等。其余心、心所,皆准此知。

【疏】相者体也者,此相即境体相也。又相状者,属境也,即见分知境有如是相状。前解见分亲证境体相而无相状,然此解见分缘境知有如是青等相状,故有别也。

【疏】以无相故者,为无分别智,无有行解之相也。

【疏】依名释义者,意云:若是相分者,何故论云是有情所依处耶?答:论中云处谓处所,是有情所依处者,即依名释义,实是相分。如论云执受及处,俱是所缘也。

【疏】此为外相者,意云:若言外相者,云何名唯识耶?然下,自广,随彼处会。

【疏】执受义者,乃至领为境也者。意云:问:何故名执受?答:执者,摄义、持义。今第八识摄取彼根种,总为自体,持令不坏等。问:识是于心,根是于色,如何将色以为识体耶?答:根是第八识相分,此相分不离于识,名为自体。若言相分离于识者,即是离心别有境故,便违释典,复异众经,唯识不成,岂符妙理?若言第八不摄根种为自体者,若死后时,应此根身而不变坏。何以故?彼根身非识体故,离识有故。故知未死之时,身根常得安隐,能有发识用者,故知要由第八摄彼根身为自体故也。以死时识身变坏故,以义推之,不过此也。问:何故第八识是无覆无记,而能摄彼根身而生觉受?答:今言受者,是其领义、觉义。虽第八识不能生其觉受,谓摄根等为自体,如有安危苦乐等事,即令根等而生其觉受,非第八能生觉受也。意云:但摄境为体,有其安危等事,即令身根等而生觉受,无别义也。问:若言领为境者,云何名受?受者,是领境义。问:然此觉受,唯约身根说,亦通余根耶?答:但唯身根能生觉受,非余根也。若尔,何不别说?答:谓余四根及四尘等,同其一处,不相离故,总名觉受,实唯身根生觉受也。

【疏】分者,五尘虽通内外,今取内一分,以外五尘非执受故。

【疏】若识依执至谓以为境者。意云:谓识依总身而摄受根等,名有执受。即说五根身名有执受根,能有执受心也,故根等是所执受。第八,是能执受。谓识所托者,识托五根。安危事同者,谓受生命终,安危同故。即显依持而领受义者,由本识依于总身,持令不坏,故摄受为境。

【疏】以此为依者,由五根为依,能生识受,即能生五识相应苦乐诸受。即显执令不坏者,由第八识执受五根,令无散坏,有所觉触,生执受也。故二义有别。

【疏】同聚一处亦名觉受者,由与身根同处得觉受名,非余根尘能生觉受。萨婆多宗亦同此义。

【疏】五十六至不言种子者。此会对法、瑜伽二文不同所以。若准前说,即是对法第五瑜伽五十六文。今云七十六者,恐错五为七。又前指七十六卷,同此义释,有何所以更会七十六文?故知错也。更捡余本。

【疏】不相离大所发之声者,即声与内四大种而不相离而能起者,名不相离所发。又云:不相离大极微而生者,此内声不离内大种微而别生也。此意总说第八识执受内大等声。既不离内四大,明知第八亦执受声,亦显不离质声。第八亲缘,显为自体,故是执受。通十界、处、五尘,名几大造?如色章。

【疏】五十一卷及此论等,通依现种者,意云:若但论执受,其义即宽,故通根、尘及种子,并名执受。若据生觉受名执受者,声、种并非执受,其义即狭,如对法说。言文势虽殊,义意同者,即五十一文虽有少别,意同此论捡。

【疏】问:无表色至何非执受者。问意云:种子依识安危同,不能觉受,然是执受。无表及心所,既如种子,应有执受。答:如疏。

【疏】言无领受义者,意云:第八,不领无表等为境,复不能生觉受故。

【疏】缘名及相,犹如毛轮者,意云:如人患熟,医目妄见有毛□轮,毛轮不实。然第八缘名及相,以妄见而不实故,犹如患目见毛轮也。问意:如何意说?若言第八缘种根器,更无余者,何故十卷楞伽说阿梨耶识缘名及相,犹如毛轮耶?答:如下,有四释。

【疏】意在根等者,意说第八缘相,意在五根故。知说即缘名时,意在于声,以名不离能诠声故。又名名体即声,更无别体,相即根等,为例亦然。不可以说缘相名即,不以根声为境。

【疏】又相者至缘名者,意云五蕰中,色蕰相貌粗显,偏得相名,故第八缘持,种、现俱缘。若余四蕰,既是心、心所,同是无碍,故总名名。第八缘四蕴等,但缘四蕴种子,不缘现行,故说名者,缘名之种子也。言许自缘故者,意说种子根、身、器,世间名之为相见所所,故四蕴心、心所,各自许自证分,缘自见分,故云缘名也。

【疏】问:何故至不违者意。问云:若言缘相名即根、尘、种子等者,何故楞伽云阿梨耶识顿分别知一切境耶?答:如疏自会,自身即五根身也,资具器世间也。故眼识等次第缘,此彼等别。第八即顿缘,不同余识渐次等别。

【疏】护法等说:乃至见相分而熏种生者,云何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耶?答云:遍计是能遍计心所执境。自性者,即能遍计心于所计境确执不移,坚执不舍,即更起一重自性,于能计心上现,此即名遍计所执性成。此性虚疏,不重成种。妄执者,即能计妄心缘境熏种。有云:妄执者,即后念能计心,缘前能计、所计心境而熏成种,故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。故护法云:染心及有覆无记心、心所熏种,是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。善、无覆无记心及劣无记等,护法不许有执,由其能执心缘故而熏成种,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。言见相分而熏种生者,意说善、无记心等见分而染,执心为相分而熏种也。问:何须说善、无记心种子名妄执习气耶?答:若不说者,即善等种,非第八缘。何以故?以说第八缘执种故。

【疏】或复此文至多起执故者,意云:此第三解,如显扬说:第八缘遍计所执自性,妄执习气者,但约染语。何以得知?谓有漏中多起执故。若不约染语者,如下返解云:

【疏】若不尔者至本识应不缘者,意返解云:若不约染说者,色等种子第八应不缘,以色非能熏,亦非能计,复非是执。今既许缘,故知彼文但约染语,如演秘说。又此不说者,然显扬等但说遍计妄执种,而不说色等,不妨色等亦是所缘。

【疏】既尔,第八至此解为胜者,意难第二解也。若如第二解云有漏心等,有分别故,是能缘故,皆名遍计者,即第八应亦能熏。何以故?以第八亦有分别,是能缘故,如余善心等,亦应能熏。更有异释,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此解为胜者,彼论但染说,其实赖耶缘,余三性种子。

【疏】即以此文为证者,意云安慧师计八识皆有执者,以何为证?答:即以此显扬等文为证也。言唯自体分至有名相种者,意说自证与名相同,种生即种生自证分,自证分有似能取、所取用,即是名相也。

【疏】或名与相至亦不相违者。安慧意云:名相是遍计所执,虽无实体,不妨而别有种,即从自证分别种生也。言此中二解者,指安慧师、此二师。

【疏】然今此文至性所摄故者,意说此论既与显扬等别,故约此论解胜也。性所摄者,三界有漏三性种子,不离第八。今摄用从体,皆无记性摄故,摄为自体,同安危故。若体用别论,故通三性,故说第八缘三性种。

【疏】答:自有种子至不缘差别功能者。意说自有种子与功能别,自有种子即是功能,是持业释此种子当体有能,生心、心所之功能故。若依此义,阿赖耶识亦缘功能,自有功能非是种子。如无想定表无表戒,是种子上防非猒心之功能故;无想定遮心不起,即是功能。第八并不缘,但缘实种子故。种子有二类:一者、种子即功能;二者、种子有总、别功能。总功能者,即同前种子,即功能也;别功能者,如无想定等,是种子上别遮防功能。言此义应思者,即略答也,如下解也。

【疏】如善种子至亦不缘者,此重释也。然种子上功能,有缘有不缘,此解不缘。如善种子体,即第八所摄,故藏识缘。如无想定遮防心功能,无表戒防非功能,第八并不缘。

【疏】无色至不违本识者,此解许缘种子功能演秘说。

【疏】不如善等至无想定等者,意说无想定等功能第八,不缘无色界善种子广大功能许缘。

【疏】又无色界至故无有失者。意云:种子非广大,而与广大现行为因。今言缘广大功能者,因从果称,故云缘种子广大功能。

【疏】又种有三品至系性别故者。意说第八但缘种子,亦不缘功能。种子虽有三品,或界系性别,然第八但任运一类缘,而无三品也。故因缘变有实用,见相系即不定。若欲赖耶变自地境,相必同地;若异界赖耶缘异地法,即见相别。地系不同意识,意识既称分别变,故见相必同地系而无实用。又本识所缘而无本质,不可杖质变为他相。故论云:顿现一相,所变者皆亲相分也。或有杖他人识变,然后自识变者,亦得有本质。

【疏】如现行法相分缘故者,意说识中种子,随有增减,皆任运缘,如现行相分本识任运缘故。

【疏】或依止名身者,意说总身与别根而为依止,故得名身。

【疏】又成身者,意说五根、四尘并得成,成身之中,五根为主。

【疏】根通五根。唯身者,意说唯自五根,第八执受,非他身也。他身五根,自第八非执受故。

【疏】依处至五处者,意说诸五根所依扶尘之处,名为五处。

【疏】不可以声者,不可以声而为执受。何以得知?对法说云非执受故。又唯为外境缘□,然实亦内缘。何以得知?瑜伽七十六说不离大极微故,同内四大,亦同内缘。问:二论不同,有何所以?答:对法据离质之声,第八不执;瑜伽据不离四大极微声,亦是第八内执受。所以二论亦不相违。

【疏】释执受义者。意说第八是能执受,种子及根等是所执受。今依大乘,三说不同。或有唯约生苦乐故,名有执受。故集论云:五色界令四界一分,名有执受。既不说声,故知唯约生苦乐故,名执受也。或有唯约摄为自体,名有执受。如瑜伽五十一等云:若无第八,依止执受不可得故。五十六复云:五执受,五执受,非执受,所余一向非执受。准此等文,唯约摄为自体,明执受也。或有通约二义,以明执受。如五十三云:识执不执者,若识依执,名执受色。此复云何?谓识所托,安危事同,和合上长。又此为依,能生诸受。与此相违,执受摄。然此论中,但据摄为自体,辨执受也。若不尔者,诸法种子,应非执受。

【疏】总解上者,即结上颂中所说执受处者,俱是所缘也。

【疏】即以名教等为本质者,意说一切皆有本质,设若缘无法时,即以名教等而为本质也。

【疏】此略解讫者,意云:解行相所缘有二:一、略,二、广。今解略说,广解如下辨。

【疏】一者、生变至说名能变者。意说变者,即转变义。种子要转变而生现行心、心所法,种子因生,现果即熟,即唤此种子名生能变,即如前说等流、异熟二因习气是也。问:如七识种子,可有如是生变之义,未审第八种子及现识,有此生变义不?答:亦有。何者?由第八识体上,有能生诸现法功能故,此现识亦名生变。能生现识等用故,故说第八现识名种子识。问:既说现识,如何名种子耶?答:但有能生诸现行心法等功能,即名种子。或可第八种子前后相引生,亦名生变,然不及前解。

【疏】生熟差别者,生在因位,熟在果位,故云差别。

【疏】二、缘名变者。现行识缘境名变,如第八识缘种、根、身等名缘变,如七识缘色等名缘变。论中云:变意有缘变。

【疏】若生名变至并名为变者。意云,重释生变也。即第八及七识等,各有种子,有能生七识业用,并名生变。然七识等,亦能重生第八见相分种,亦名生变也。

【疏】若缘名变至各自相分,是者意云,若缘变者,即心、心所缘境时,即境等影像相分,向能缘心上现者,是名缘变。即诸识等自相分,是者意说,各各见分,对各自青等境相,名各自分是;或可自证分,各对自许见分等,名各自分是。

【疏】准此,应思一切诸法者,意说诸识缘境,宽狭多少,各自相分,一切皆是缘变。

【疏】或复作三者,意说执受名变,招前二变,即有三变也。

【疏】即根种至可解者。意云:即配属根种等,得具几变?且如根身种子,内扶根尘,得具三变义,思之可知。然外器唯一变,但有缘故名变,本识缘故。七识亦有一变,谓生故名变。如前更互得相生,所以名生变。问:若言七识有生变者,如何有处言第八不变耶?答:言不变者,依第二门、第三门说。以第八不缘七识,故无缘变;不能执受七识,故无执受。根名生变者,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大乘缘无不生至境无体故者,意云:要缘有方生心。缘无不生心,此意约影像相分说。凡所缘境,必有依他影像相分,见分、行相杖此而起,故名缘有生心,不约本质。何以故?本质或无故。如缘过、未,即无本质。言形像心不定有者,意云:若心起时,心上无影像相分者,即应识起而无缘义。何以故?以彼心上无依他相分故。

【疏】如我见者,意云说缘境时,有影像、无影像等,如前我见中说,独无不生心,俱无得起虑等是。应捡第一疏文,即知此义。意说若心上无影像相分境体者,即应识起无有缘义,犹如我见。我见虽是能缘,然无我见所缘我体故。此我见但有所缘,而无缘义。何以故?以无我体故。

【疏】简持义者,即四分中简去余三分,持取见分,故言此中了也。或可简去余门,持取行相一门,故云此中。

【疏】然行相有二至同一所缘是者。意云:依瑜伽,此论辨二门相、二行相。且如以见分为行相,即识上亲相分名所缘。然此相分而是定有,夫心起时,皆变相故,即相分相似,名同一所缘也。见分各别,名不同一行相。二者,即以影像相分名为行相。其一切识,或有或无。或有者,后得智有影像相分;或无者,正体智缘,如时无影像故,故云或无。又瑜伽说同一所缘是也者,证影像相分是所缘。同者,以行相相似故。意云:虽影像相分是行相,然行相相似数等,名同所缘也。又解:约本质名同一所缘,不同一行相,略有三解:一云本质名所缘,相分各别,名不同一行相;二云相分相似,名同一所缘,见分、领纳等各异,名不同一行相;三云本影俱,名同一所缘,质同故名同,相分相似故名同,然见分、了别、领纳等作用各异,故名不同一行相。

【疏】今此且约至说者,意云:因果诸识见分皆有,其无分别智相分即无。

【疏】或与小乘别体者说者,意云:论中说见分名行相者,与小乘别体者说。据小乘宗,以影像相分名行相,见分名事故。小乘师云:心、心所上,有似境相,而非所缘,亦非能缘。行解:但能缘心,带彼境相,而缘前境,故名行相。瑜伽亦同小乘,此论与彼别,故云别体。故此论以见分为行相,而具二义:一者、约诸识定有者说,二者、约与小乘别体者说。

【疏】然唯初解,无第二者至不同一行相者。意云:若唯取第一解、第二解者,即第八心、心所有不同一所缘过,如何说可说同一所缘不同行相耶?如何者?如七识等见分名行相者,即有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义。且如眼识变青时,皆扶第八所变为本质,自眼识心、心所同托本质,自变为影像相分。然彼复受等、了别、领纳等行相各别,以得名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。若如第八识及俱时五所,所变既不同,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?问:如何第八心、心所变不同耶?答:且如第八识变根、身等时,亲变根等有实用。然五心所托本识所变为质,自方变为影像,影像无实用,如何可说同一所缘?今故第二解,将影像相分为行相者,虽心、心变根、身等不同,以影像相分相似,名同一所缘。意说:虽所变根等有用、无用不同,然俱变根等多影像相似,故名同一所缘。据心、心所体,了别、领纳等各异,名不同一行相。故须第二解。又欲成立集量论中影像相分为行相也,如演秘中不许此义,犹次叙之。

【疏】谓安慧至无相见分者,叙安慧菩萨立一分之义。

【疏】似能缘相至名似能缘者。意云:所言似者,未审如何?答:大乘见分名似能缘者,即似小乘行相。小乘计行相属,能缘有能,取所缘用,故言似也,即大乘似小乘。然相分似所缘者,亦准此说。

【疏】此中无故者,大乘中不立心外有法。

【疏】不同安慧至自能缘故者。意云,成立心所同心王,有二分义,正义也。不同安慧者,谓彼师计见、相二分,是遍计所执,无体故须简。正量部计心,直取前境,如灯照物,日等舒光,而无相分,亦须简也。亦不同萨婆多,彼计外境是所缘,相分名行相,见分名事。今大乘见分为行相,青等为相分,既与彼不同,事须简也。

【疏】无心、心所自能缘故者,意云:彼小宗行相者,但是能缘带行相,缘于外境,自能缘心,不缘彼行相也,故彼行相是能缘摄。又如演秘说:

【疏】或如余人境者,意云:或如余人境不缘。

【疏】余人亦尔者,意云:缘自之心,亦应是缘余人心,以无所缘相故,如缘余人心。又格解云:余人亦尔者,意云:余人缘声等时,亦应缘今色,许无所缘相故,如现所缘色。

【疏】他人亦尔者,意云:除自己外,余人等应是缘自心缘,以无所缘相。如缘自心,或他人如,自境亦缘;或自境如,他人境亦缘。

【疏】共大乘同者,余小乘等,亦许有似境相也。

【疏】四、智三诤者,有三师诤,不同论相分有无,如下自解。言即与此别者,彼论相分有无,此论见分有无,故有别。

【疏】许有实作用,便非释子者,此清辨难中道也。外道执自性等有实作用,若执此亦有实作用,与彼何别,得名释子?据实,中道识是缘生,不同外道,外释子何爽?

【疏】小乘诸师,此相皆有者,兼正量部亦有彼能缘,但正量不许有相。廿部皆有此能缘,行解且依二分明。

【疏】除大乘正量者,意说大乘不立心外有境,正量不立相分,故须除之。余十九部等,皆是所破。正量部云心缘境时,何须更立相分耶?答:余部皆言心等缘境,皆有三义:一者、所缘;二者、行相;三者、体事。问:今言见相,小乘立耶?答:有二说:一云、彼小乘宗亦立,但计有异;二者、将大乘义属当彼宗,说我相、见二分,即是小乘行相及事。

【疏】又大众部心得、自得、自缘至所缘及事者,意云:此部能、所缘有二义:一、见分缘相,与余十八部同,故云见分缘相分与此等同;二、自缘之义,即无行相,如疏所述,同正量部,故须除之。

【疏】以大乘相见分,即彼宗立名等者,意云:彼小乘等无相见之名,今以大乘相见分名,目彼宗所立之名也。

【疏】带彼相故,即是行相者,即是影像也。谓见分上带彼青等相状名行相,即此见分行于相而带于相也。故以上似境之相而非所缘,属能缘故。西方说行相者,如缘无常等色境是所境,上苦、无常等别义为行相。

【疏】见分能缘至言自体相者。问:何故不说为自体事,乃言自体相耶?答:若说自体事,恐滥大乘自证分,以自证分是见分之体事故,故但言自体相也。

【疏】心、心所同所依、所缘者,此具四义:第一、同所依根,第二、同所缘境,第三、行相相似,第四、体事数等。今且举三义。然行相虽各别,以俱是青,故总相似,故但言相似,不言同也。

【论】虽数等者,谓受、想等各一事故。行相各别者,即识等体相,了别、领纳等各别也。此论文释小乘立行相、所缘、见事三法所由也。

【疏】体、性、相、状各各别故者,意说自体之上,有领纳等相各别也。问:何故论文中意言事虽数等者,有何意耶?答:此中虽字义兼得失,恐有问言名识等各各一故名事等者,即应识等行相亦名等,何故乃言行相各异耶?答:识、受等体事虽数等,然行相各异。何以故?即识以了别为行相,乃至作意以警心为性,故云各异也。

【疏】行相言似至无有差别者。以此中数等,亦得言数相似;前言行相相似,亦得言行相等也。故相似与等,义无差别。

【疏】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者,意说行相非是所缘。

【疏】所似即相分者,所似彼影像行相,即是大乘相分也。意说能缘上有所缘之相,即是所似,故是大乘相分。能似即是大乘见分。

【疏】即小乘至无返缘者。以小乘意,不立自证恐者,恐有返缘之失,难云刀应自割等。

【疏】心昔现在不曾为相分缘故者,此即说如在现在起一善心,同时自证缘力,于彼能忆。此心若无自证者,当时善心见分,一刹那不能自缘,即便落谢,如何于后更能忆此善心?又如境曾为相分,而见分缘,于彼能忆。此之善心,既不为相分,而令他缘,所以不忆,故言以不曾为相缘也。

【疏】如不曾更色等者,意云:色不曾更,不能忆心;既不曾更,后亦不能忆。故佛地论别陈那所造集量论为证,如演秘说。

【疏】然心、心所至与小乘别者,意云此辨所缘相似、行相不同者,约此识说言故。但据相似,名同所缘。于中有四:一者、同所依根,二者、所缘相似,三者、行相各别,四者、体、事、数等。问:何故论中言事虽数等者,有何意耶?答:此中虽字,义兼得失。恐有问言:若识等事各各一故名事等者,即应识等等行相亦名等,何故乃言行相各异耶?答:识、受等体事虽数等,然行相各异。何以故?谓识以了别乃至作意警心为行相,所以各异也。与小乘别者,小宗所依缘见分名事各异,相分名行相;大乘心、心所同,所依根同,相分境见分行相各别,自证分体、事、数等,故别也。

【疏】虽俱是青至行相者。问:如见分缘青,行解俱青,如何言行相不同耶?答:取像异故,识以了别、受以领纳等别故。

【疏】此中有行相至各非一者。意说行相者,即相分也,即心王、心所相分各别,故名非一。见分有了别、领纳等不同,亦名非一。又境据总故,名之为至相似者。有云:双会瑜伽、唯识也。瑜伽据境总同一,虽心王、心所所变相分不同,然缘青境时,心、心所相皆青故。约此道理,名一所缘也。见据别故,正会此论同一所由。此论据心王所见分,各自带起相分,故言所缘相似,亦不相违。瑜伽据境一,名同所缘。此论据见分上相分相似,名同一所缘。故此论与瑜伽说不同,又如演秘说。又彼约疏所缘缘者。瑜伽境据总故,名之为一者,约本质境说。此论据相似,名同一者,约影像相分亲所缘缘说之。

【疏】故说之为唯者,相离识,故云唯识。言行相为能量者,意云:小乘行相既非能缘,如何得名能量耶?答:以见分摄故,亦名能量也。

【疏】然有六师者,而六师释此量及量果差别不同也。

【疏】自下第三,说有四分者。问云:且如第六见分通三量,第七唯非量,谓此不得为第三果。须立第四分者,如五、八识见分唯现量,应为第三果,而更不立第四分?答:不尔。以见分唯缘外相故,功能一定,不可却缘自证分故。又因位劣故,果位不尔。

【疏】此立理者四:初、以比量道理,证有第四;二、举能量,证有第四;三、破转救;四、释见分,不证第三。此即初也。言皆证自相,果亦唯现者,意云:非但见分缘相通现量,若自相者,亦唯现量也。

【疏】比非量,果可唯现。比非二种者,即见分也;果可唯现者,即自证分也。

【疏】比非二种非证体者,意云:见分既通比量,明知不缘自证,所以不与现量。为见分是能量,见分有量果证,自证分亦能量,以何为量果耶?答:即用第三为量果,以知第四缘第三故。问:若尔,所量与果应无差别?解云:第三分中自有二义,谓所、能缘,如次应知,即所量及果。如自证分缘第四时,即用第四为境及果,故虽一体,无杂乱失。

【疏】现量为比,不为现果,问答亦然者,详其疏意,但举答文,合先有问。问云:比非量既为现量果,现量应不得与比非量为果?答:如疏云:现量为比果,比不为现果。

【疏】内外难者。难云:见分名为外,以缘外故得名外;自证缘见分,自证应名外?答:有二解。一云:是外无失,如见分缘相故。问:如何见分名外耶?答:谓论文云前二是外,后二是内,故有此难也。二云:其见分体是内,所缘外故名为外;自证于见,能缘、所缘俱是内,不可为例。又见分缘于外,自证为量果;自证缘于内,见分应为果?答:见分通三量,不得为量果;自证唯现量,得与见为果。

【疏】缘缚难者,经部难云见缘相为缚,自证亦应尔是也。意云:见分缘于相,见分彼相缚;自证缘于见,应被于见缚。此约相分见,缚能缚见故。又难云:见分缘于相,见分体是缚;自证缘于见,自证应名缚?答:是缚无失。体是有漏,与染相应,亦得名缚。此约能缘心,说名缚心。缚缘相时,不了于境,故得缚名。故二缚别。又难云:见分名为缚,见分通非量;有证体是缚,自证非量摄?答:不然。指例云:五识得名缚,五识名现量;自论虽是缚,何妨现量摄?又更解云:见分缘相被相缚,自证缘见被见缚。答:可尔。加五识虽被相缚,仍是现量;自证虽被见分缚,不防仍是现量。不以见被缚,即非现量也。依疏文取,后解顺也。

【疏】如末那章者,如第七识有我执故,令前六识缘境不能忘相,所以五识有相缚。章谓章段。又云:章者,门也。谓彼论中具明末那义,故与章名。亦有本云如末那障,即由第七识中我执为障,令五识等现量成染也。

【疏】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、非量者,意云:不可见分一念之中,一边是非量,一边复是现量,不可一时有二见分并起,以相违故。今此四分义,唯约一刹那作法,但于一识体上,义分四分也。

【疏】若时现量至故名为外者。意难云:若见分现时量,应为第三果?答:但由见分似外名外,见分虽通现量,不为第三果,亦不缘第三分。

【疏】纵缘于心,以心为相至不能缘故者。意云:谓四分,初相分唯所缘,后三通二缘。问:后二互相缘,后二通能、所,见分不缘于自证,如何见分通能、所?答:见分若望后二,虽不缘于后二,而望前后,亦得通能、所。若望相分名能缘,望后是所缘。问:且如自证缘见,变影像不?答:不变影。何以故?不离识上用故。问:若不变而缘者,如何疏云相分之心不能缘故?答:此设难云:据自证缘见,不变而缘,纵变见为相分缘,此见分亦不能缘。何以故?是相分心摄。故知设难也。又云相分心不能缘者。意云:若见分缘余心见分时,余见分亦名所缘,以相分心不能缘也。

【疏】义亦可然者,意云:亦得名为所缘,以唯被自证缘自,不能却缘自证故。如相分不能却缘见,名唯所缘。此亦尔,且约因位说,若佛果位见,亦能却缘自证故。言影显者,既云从外名影,取从所缘名所缘,所以文中不举。言为色等难,皆应准思者,若缘外名外者,亦应缘色名色。答此难者,名色无妨,从境为名故。

【疏】自证缘见至如相分心者。意云:自证缘见分时,此见分应不能缘,以是相分心故,如见所变相分心缘。

【疏】唯尔所者,分限足故者,意证有四分义也。

【疏】如无色界本识至即以自证为相分缘者。此引例也。问:何以得知第三缘第四,还以第四果;第四缘第三,又以第三为果耶?今例云: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时,即以自证而为所缘,即为其果,何妨第三、四互相缘,复以为果耶?问:本识见分通缘三界种,何故偏举无色界耶?答:据实通缘三界,以下二界兼有根、尘等,所以不约下二界说。以无色界无根、尘,缘种相影,所以偏举。言更无余相者,更无别种子相,以种子转附识自体分,即以自证为相分,缘种子不离识故。缘彼种故者,缘自证分种子故,识上有生果功能,名种子也。

【疏】然不缘彼自体分上,能缘功能过如前说者,意证第八见分,不缘诸法功能作用,如前说。不许缘无表色等,广说如前。自证分有二功能:一、有能缘功能,即自证分缘见分是;二、有生果功能,为见分所缘者。是故知无色界本识见分,既有相分缘,明知有四分。义例中,二界亦有四分。

【疏】现量等定,复不缘外者。问:第三分既量现量,今置等言,更等何法?答:意说三分现量等定,是故第三不缘于外,佛位不尔。

【疏】得得非得,疏法至不立第四者。意云:此取小乘之义为难。云得得者,大得、小得;非得者,是所得法体,故云非得法。此唯有二得,并一法体,而无第四法,生相亦尔。

【疏】有量定故者,意说有体定故。量即体量,又云量即指定。识能缘虑,有揩定故,云三、四分唯现量也。

【疏】无量相违者,意云:汝不可将生等为比量相违难。前言无量相违,又分量定故,缘虑、非缘虑别故,不可为难也。

【论】众生心二性至种种差别者。意云:有情心性,有其二种,谓内变。如是内外一切中,皆有所取、能取、缠缚。谓外中相为所见,为能取;内中自证及证自证,展转相望,皆有所取、能取二分义。此之四分,互相系属,故名为缠,亦通无漏,非谓烦恼缠缚名种。于四分中,见分即有量、非量等种种别义也。

【论】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者。此释初句,即说内外二分为二种性。

【论】若圆若外至能取缠缚者,释次二句,成立四分义。

【论】此中见者是见分故者,释颂中见字,即四分中见分摄故,名之为见,非缘义故说为见也。若不尔者,自证分等应皆名见,有能缘义故。

【疏】此唯众生至二缚具故者,意云:四分具二缚,唯约众生说。何以故?以居有漏位故。云被相所拘,得有相缚;体是有漏,与惑相应,得有粗重缚。据烦恼,即无漏四分,而非缠缚;有漏第八,虽不与烦恼相应,体是有漏,得粗重名。

【疏】亦不得缘者,意说见分不得缘自证分,即结上不缘也。见分不缘如者,不正义以见分用外,且顺此义,云不缘如也。

【疏】果体一故者,第二为能量,以第三为果;第四缘第三,即第三为果。果体一故,不立第四,但存第三。

【疏】如集量颂者,若废第四立三分者,指同集量论似境相所量等颂文。又厚严经立二分,今同彼经亦立二分,第三摄入第二分故。

【论】言见者,是能缘义者,此释见义,与前有异。谓四中见,能缘相分,方名为见;此中见言,是能缘义。是故三分皆名为见,故心、心所皆名为见也。

【疏】此上四类,各一别义者:一者、心所,与心相应;二者、色法,心之所变;三者、真如,识之实性;四、四分者,识义用意说。虽有四类,并不违唯识,故说唯心。有云此上四类者,即如前云大段第二,明四分义,即分为四:初、立二分,二、立三分,三、立四分,四、立一分。故此上四类,各是一别义。

【论】如是处处说唯一心者,即指十地、花严、解深密等说一识文,如第七卷广引。有云十地一心文者,即是花严经中十地品说一心文。

【疏】如境更无异物者,意云长连读之,义自显也。

【疏】归本所明者,本以十门明第八识,因兹辨诸心、心所皆有四分。今言了别即是识之见分者,却结归第八识。

【疏】依四教理者,意说护法解四种圣教,立有四分差别,不是唯立第四分也。

【疏】此四分相望为所缘至如前已辨者,意云:且如四分相望,合申三问。一、问:云何者为所缘,而得为行相,亦名自证分?二、云何者为所缘,不得名行相,不得名自证?三、云何为行相,而得名所缘,不得名自证?疏虽不具取意,而申三问。且答第一问云:第四为行相,是能缘故;第三为所缘,亦得名自证。何以故?以缘自体者,第四分也。以第三缘第四,所以第三得自证名者,答第二问云:相分名所缘,不得名行相,亦不得名自证,以不能缘故。答第三问云:见分为行相,而得名所缘,不得名自证,以不证故。又第三为行相,亦得名所缘,亦名自证。分虽不同,义不过此,可细寻之。问:第三、第四既内相缘,如何名行相?答:但不舍能缘性名行相,非谓分别名行相也。

【疏】又难云至二分定非染者。难意云:若云见分通量,非后二分,即一切时是现量者,见分若染、非染时,余之二分应不染?答:染据法体论,同体、见俱称染;量据分别说,所以见分通量及非量。又法体宽,见分狭故。

【疏】又量、非量殊,苦、乐、舍应异者。外难意云:若见分通量、非量,余二分唯现量者,见分若通苦、乐受时,后二分应唯舍受相应?答:不尔,法体宽故。同见随受俱量,据分别说,有量有非量。余难准此解。

【疏】又见分解非解,余二定皆解者,意云:见分量非量,余二定现量者,见分迷不迷,余二定不迷耶?

【疏】若心自缘者,意云:夫所缘境为自,能缘心为果等。今若说自证缘见分者,即所有因果等,应皆不成,同是心故。若见分缘相分者,一切无过,性不同故。

【疏】亦不应言至亦生识故者,意云:不可言由根、境二缘生识,及是三和生识。何以故?以识生识故。

【疏】亦不应言恶心至非邪恶故者,意云:若自证分缘自见分者,不可言此人恶心遍体是不善。何以故?以自证分自知是不善,即合是善也。言四念住亦应无别者,意云:如见分缘身念住,观身不净时,名身念住。若许自证缘见分,见分□即是法念住,收名法念住。余之三念住,准例为难,应无差别,无差别故。又四谛智应无差别者,无漏智即道谛智。若缘苦谛时,自证缘无漏见分,即是道智,余谛亦然。故应四智无别,缘宿住他心皆不成。以自证缘见分时,皆是自缘及现在见分,何名缘宿住他心耶?

【疏】又若知他如自知者,意云:此牒外救。救云:若如汝前难云:他心智不成他心智。何以故?以自证分缘自见分故者。救云:不然。即他心智有二用:一谓缘他,二谓他□□缘自。虽然,自缘亦名他心智。此即大众部假为此救。以大众部许心自缘,即一念中得双缘自他也。又萨婆多部难云:若尔,正缘他心之时应是耶?何以故?正缘他时,即是缘自故,犹如缘自时。又或可为量破,且如见分缘他心,应不成缘他心。因云:以自证缘自见故,犹如缘自时。疏中如知自者,此一句是喻。言知自如他,反难亦尔者,量云:知自时应不成知自。因云:许自证缘见故,如他心智。

【疏】又用二故至如灯自照者。外人立量难论主云:汝识应非是一,以有二用故,如灯。灯有二用者,谓自照、照他,名二用也。今论主与出过,即破量云:即汝因有法自相相违过,过去识应是一,以用二故,如灯。今不改前因故,是法自相相违。若决定相违,即改前因也。且如因明论中,出法自相相违过云:如立声常宗,因云所作性故,故所作性因得成。无常宗与常自相相违,名法自相相违过。喻所立不成者。本所立宗,意成非一,及举同喻,故成于一,以灯是一故。非一宗于一灯喻上不转,故所立不成。或可灯为喻,成立心自缘故。本立量云:心、心所应能自缘,以能自显照故,如灯。今难云:其喻不成,喻无能缘义,心有能缘义,即喻无所立宗。心是能缘,灯非能缘,能缘宗于灯上不转,故无所立。

【疏】灯若性照等者,此意说云:灯本性照,更何须别灯来照?心体是能缘,何须心更缘?答:灯体俱是外,一照余不照;心体俱是内,一缘余亦缘。又心体通内外,所以得自缘;灯体是外,一照余不照。

【疏】然于他界无为、无漏缘等者,观此答意,彰前问中亦有此难。难云:若许自证缘见分者,见缘他界及无漏时,应是缘自界有为、有漏心也,以自证缘见分故。余例准难。

【疏】依见分说非自证者,总答前难。若依自证,见对如所难。我今约见分,缘境境有,所以四念住乃至他心智等皆成也。

【疏】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者,意明自证境离耶?但亲证不作耶正等解故,现量不见分坚执也。以坚执故,不名比量及现量,但名非量。自证不尔,虽见分,以亲内证故,不作行解,故前诸难皆不成也。

【疏】五识中贪、嗔等者,意证有现量也。故五识心、心所虽通染心,然一切时现量也。由意识贪等引故成染心,亲证故是现量。故五、八识唯现,第七唯非量,第六通三量。问:论文既明第八,何故兼辨诸识耶?答:识类是同,故便明也。至本文中,更广分别。

【疏】三慧、三量者,于四识中,辨三慧及三量差别。

【疏】由自种子为因缘故者,由共相种子为亲因缘故,能生现行器世间相。

【疏】虽知人人所变至名为唯识者。意云,此释外难。难云:若多人共变共受用者,即有他变自受用义。既不自变自受,明知唯识不成,心外有法故。答:不然。虽是共变一山河等,然各各于中自变而自受用,不违唯识。

【疏】余趣余人不能用故者,意云:如一水各变不同,人变为水,鬼不能用,鬼变为火,人不能用,即一境应四心也。

【疏】问曰:且如色中形、影假法至缘不者。问云:若第八缘器等者,未审长短假法,第八缘不?答:不缘。诸圣教中,不说第八缘假法也。犹如于解中有假有实,第八但缘实四大等解,而不缘涩、滑等假解。此亦如是,不缘假形、影等也。

【疏】答曰:不缘如所造解者,即引例证不缘假法。问:若不缘假触,假触是四大造不?答:假触但是四大分位,然实四大不造假触也。长等亦然。

【疏】此由四大至四尘、四大者,此实四大,不造触处假法。何以故?以所造之假故。触处中言所造涩、滑等者,但是实能造上分位假立。但有造五根、四尘、四大者,此意说唯只有造五根、四大及造四尘、四大,而无造假触、四大也。今疏言四尘者,除触取声也。

【疏】缘长等时至别有长等者。意云:许第八缘长等,以彼长等不离青等故,义说缘之。五识亦尔。其实五、八识不缘长等,唯现量故。非如意识别得缘假者。意说:意识缘长等时,作别行解,缘非离青等,别变长等相也。若缘不相,应可别变相缘,以彼假法于实法上别施设故。长等不尔。有云:意识缘长等,亦别变相缘,此非是色处,是法处摄。

【疏】若变为大小时至别有长等者,意云但缘实时,随彼长等大小而缘,非别有长等行解。

【疏】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者,意云:实触是四大分位,以四大相触差别时,有所生触,故触通能、所造。亦如两物相系所出声,此声通能、所出。此触亦尔,如以干泥团是地大,是能触,即能造触;其手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