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 西京太原沙门 法藏 述疏
终南草堂沙门 宗密 录注
宋 秀州长水沙门 子璇 修记
清 钱塘慈云沙门 续法 会编
顺天府府丞 戴京曾 阅定
△二寄问列名。
云何为二。一者。觉义。二者。不觉义。
【记】云何。问也。一下。列也。
△三依名辨释(三)。初觉义。二不觉义。三双辨同异。
初觉义。
【疏】约净法明心生灭故。
【记】觉是净法。于中有始有本。则随流时。体(本觉也)隐用(始觉也)废为灭。反流时。体显用起为生。
△文二。初略辨本始二觉。二广明本始二觉。
初略辨本始二觉(二)。先本觉。次始觉。
先本觉(二)。一显本觉体。二释本觉名。
一显本觉体。
所言觉义者。谓心体离念。离念相者。等虚空界。无所不遍。法界一相。即是如来平等法身。依此法身。说名本觉。
【疏】所言句。牒章。
谓下。释义。离念者。离于妄念。显无不觉也。相者。非唯无不觉之闇。乃有大智慧光明义等故也。虚空有二义。以况于本觉。故云等。
一。周遍义。谓横遍三际。竖通凡圣。故云无所不遍。二。无差别义。谓在缠出障。性恒无二。故云法界一相。即是法身者。欲明觉义。出缠相显故。依此等者。既是法身之觉。理非新成。故云本也。无性摄论云。无垢无挂碍智。名为法身。金光明经。名大圆镜智为法身等。皆此义也。
【记】论谓心下。分三。初。正显觉体二。先。标也。疏云离于等者。心体真实。本自灵鉴。念想虚妄。从来闇昧。若心有念。是谓闇昧。名为不觉。心既离念。则无闇昧。唯一灵知。名之为觉。论中言体离者。当知本无。以本无故。名为本觉。论离念相下。次。释也。相。谓义相。即下遍一二义。此之二义。正是本觉相。即相大也。等。谓齐等。本觉之义。与空齐等故也。疏云非唯等者。正释相义。以一一义。称体而周。不异不二。皆等虚空也。此乃海东疏义。故今引用。二义。如下所配。横遍等者。若言遍。则合云凡圣。若言通。则合云三际。今所异者。以三际凡圣。互有相通。举三际时。一一际中。必具凡圣。凡圣皆如。故云横遍三际。举凡圣时。一一凡圣。必具三际。始终皆尔。故云竖通凡圣。盖欲异于常说。横不该竖。故有此言。显无不遍也。在缠等者。此虽约时竖说。语似未尽。然理亦该收。谓在缠必其情器。出障必收身土。二俱无二也。
论即是句。二。会体同身。如来。是应身。法身。是真身。如来之法身。依士释。意明心体与法身无二。故云即是。又离真无应。应即是真。故云即也。又如来法身。并同真身。但以约人标法。故曰如来法身。亦是即义。上三皆持业释。由是即字。通兹三用。然初一是正。余二是兼也。言平等者。圣凡情器。无二圆满故。疏云欲明等者。欲显在缠之本觉。遂举出缠之法身。此则约果以显因也。名虽因果有殊。而真实之体无二。故论云即是也。论依此等者。后。依体立名也。谓心体寂灭。无有变改。从本已来。可轨则故。名之为法。是体依聚故。名之为身。今依此体而立觉名者。以显法身。非是一向凝然寂灭无知无觉也。又显此觉。非是有为生灭之法。故约法身以立。是则一体之上。寂故名法身。照故名本觉。所言依者。但是依约之义。不同草木依根有苗分能所也。亦不同依如来藏有生灭心有真妄也。此乃一体真实。但约此体上灵照之义。便名本觉也。疏云既是等者。法身之理。三乘教中。同许不生不灭。是本有之法。既目此法为觉。是可为本。无性下。引证本觉。即法身义也。以此宗中。理智无别。谓即理之智。名为本觉。即智之理。名为法身。如珠即明。无二无别。不同权宗为无为异。
△二释本觉名。
何以故。本觉义者。对始觉义说。以始觉者。即同本觉。
【疏】何以故者。责其立名。责有二意。一云。上开章中。直云觉义。何故今结。乃名本觉。二云。此中既云本觉。何故上文但云觉耶。
【记】责意有二者。但反覆成难。而实无二。故本疏云。进退成难。
【疏】本觉者。以对始故。说之为本。答初意也。又以本觉随染。生于始觉。还待此始觉。方名本觉。
【记】本下。先。正释责意二。初。辨名本觉所以。以对等者。当知染法净法。皆悉相待。今此且约对于新生。立为本有。以始觉从修新生。本觉性自元有。由是对始以立于本。
又以下。约别义释。前约对始名本。今约生始名本。
原其始觉。是本所生。内因熏习。外假缘力。创然而有。故名为始。生于始故。名为本也。苟无所生。亦不名本。如女生子。方得母称。
【疏】即同本者。以至心源时。始本无二相故。是故上文但云其觉。答后意也。
又此始觉。是本所成。还契心源。融同一体。方名始觉故。
【记】即下。次。辨但名觉之所以以始本既合。则无二相。无二相故。但是一觉。故下文云。亦无始觉之异以四相本来平等。同一觉故。
又此下。约别义释。前是辨一觉所以。此即辨始觉所以。意谓此始觉者。以依本起始。始还同本。故名始觉。以始得无念之觉。名真始觉也。已前虽亦名始觉。以未离念。犹名不觉。或立相似随分等名。至此念尽。已觉初相。故名始觉。是知直待合同本觉心源。故名究竟觉。智净相等。并同是始觉也。
【疏】问。若始觉异本。则不成始。若始同本。即无始觉之异。如何说言对始名本。答。今在生灭门中。约随染义。形本不觉。说为始觉。而实始觉至心源时。染缘既尽。始本不殊。平等绝言。即真如门摄也。故本觉之名。在生灭门中。非真如门也。
【记】问下。次。问答通妨。异不成始者。以前文云。是本所成故。融同本体。方名始觉故。
同不成始者。以前云。至心源时。始本无二。平等一相。无所待故。既而同异二俱不立。如何说言对始立本耶。此问因次前疏文中来。
答意。昔日不觉而今始觉。若穷其体与本不殊。就生灭门相待义边。得名始本也。
形本不觉者。形本觉故立为始。形不觉故立为觉也。若至心源。已属真如门摄。不同前难。而实始觉等者。无不觉之染缘可形待。故无觉名。与本平等不殊。故无始名。但名真如。不名始本觉也。由是真如门中。但显于体。不显相用故本觉下。结成可知。
△次始觉。
始觉义者。
依本觉故。而有不觉。依不觉故。说有始觉。
【疏】始觉句。牒名。
依下。明起始觉之所由也。依本觉有不觉者。谓即此心体。随无明缘。动作妄念也。依不觉有始觉者。本觉内熏力故。渐有微觉厌求。乃至究竟。还同本觉。故下文云。本觉随染生智净相者。即此始觉也。
此文意明本觉成不觉。不觉成始觉。始觉同本觉。以同本觉故。则无不觉。无不觉故。则无始觉。无始觉故。则无本觉。无本觉故。平等平等。离言绝虑。是故佛果圆融。翛然无寄。尚无始本之殊。况有三身之异。但随物心现。故说报化之用。下文显之。
【记】始下。初。别解文义。明起等者。正明始觉。文虽在后。转推其源。元因本觉。
由迷不觉。方有妄念。妄念即不觉也。前云。依如来藏有生灭心。后云。依觉故迷等。如依不睡人有睡人也。
依不觉有始觉。如依睡人方有觉人也。
本觉内熏等者。下云。以有真如法故。能熏习无明。以熏习故。则令妄心。厌生死苦。乐求涅槃等。
究竟同本者。下云。而实无有始觉之异。本来平等。同一觉故。
故下文云。引证。即随染本觉中文。斯则本觉离染初净。便名始觉。
此文下。二。通辨论意。此如好人成睡人。睡人成觉人。觉人成好人。显展转成立也。
以同下。明展转泯绝也。如以觉人同好人故。即无睡人。无睡人故。即无觉人。无觉人故。即无好人。无好人故。平等平等。亦不可言。
平等者。无始本异故。再言之者。亦有二意。一则始觉与本觉平等。始即本故。本觉与不觉平等。不觉即本觉故。二即始本不觉。竟无差别。本自平等。又差别平等。亦复平等。
离言者。欲言始觉。体同本故。欲言本觉。无所对故。欲言不觉。体即觉故。言之不及。故云离言。以离言故。无相可得。心行处灭。故云绝虑。此即泯同真如门也。
是故下。结示也。圆融者。圆摄染净觉与不觉。融归一体。
清虚无累。故曰翛然。
迷。觉。中道。一不住着。故名无寄。
况有三身异者。以三身由始本所成。始本既不安立。岂有三身之殊。此拣权教。定说三身差别。于中分为无为别。及三常之异也。
但随下。释疑也。或曰。下说不思议业相。缘熏习镜。报身应身。又云。无明尽。有不思议业。能现十方。利益众生。此岂非报化之用。何言无三身耶。故此释之。但约机见有异。名为报化之身。若约果海。实无身说。下文显者。即真如用大文云。诸佛如来。唯是法身智相之身。第一义谛。无有世谛可见之法。但随众生见闻得益。故说为用。
△二广明本始二觉(二)。初始觉。二本觉。
初始觉(三)。初总标因果二觉。二广寄四相释成。三结明始不异本。
【记】始觉者。亦可前略明始觉体。今广明始觉相。后始不异本。即结相同体也。
△初总标因果二觉。
又以觉心源故。名究竟觉。不觉心源故。非究竟觉。
【疏】心源者。染心之源。谓性净也。又粗相之源。谓生相也。究竟者。始觉道圆。同于本觉故也。此在佛地。非究竟者。不了其源。始未同本故也。此在金刚已还。
【记】染心者。即六染心。性净者。即如来藏。以污净成染。故说净为染源。故下文云。是心从本以来。自性清净。而有无明。为无明所染。有其染心。粗相者。即转现二相并六粗等。转现。亦是细中之粗。并为粗相。生相。即业相。妄中最细者。以粗从细生。故说细为粗源。故下文云。粗中之细。细中之粗。菩萨境界。细中之细。是佛境界。然心源之言。疏中两解。初解依士释。次解依士持业二释俱通。或可净心即源。持业释。此解与疏初解。俱约所证之极。疏之次解。是约所断之极。斯则心源二字。通于真妄。觉之一字。即是始觉。始觉至于生相。生相足以断除。始觉至于性净。性净足以冥合。故下文云。觉(始觉)心(性净)初起(生相)。心(冥合)无初相(断除)。以远离微细念(上所断者)故。得见心性。心即常住(上能合者)。名究竟觉(能所合已。别立此名)。始觉道圆者。道。即因义。至此位中。因满成果。无始本异。名究竟觉。即佛地也。不了等者。有生相等之所隔故。金刚等者。金刚喻定无间已还。乃至一切异生。即下文随分。相似。及不觉等。是也。斯则究竟是果。非究竟是因也。
△二广寄四相释成。
【疏】前三相。释上不究竟觉。后一相。释上究竟觉。
【记】前三者。即灭异住。觉此三相已还。名不究竟。后一。即生相。此一相尽。故名究竟。此约反流。故生相居后。若约顺海。则灭相为后。
△文二。初正寄四相显其四位。二引经释成心源无念。
初正寄四相显其四位。
【疏】此中文意。将四相粗细。寄显反流四位。以明始觉分齐。
【记】此下。疏总叙意。文分为七。今初。略标大意。粗则灭相。细则生相。中间相望。互通粗细。寄显等者。寄托四种尘劳相上。显明始觉功力分齐。是则约所觉之粗细。辨能觉之浅深也。四位者。此同圆觉凡。贤。圣。果。之四。或开为五位。即资粮。加行。通达。修习。究竟也。或合为三。谓信行。净心。究竟也。广即五十二位。
【疏】然此四相。约真心随熏粗细差别。寄说为四。非约一刹那心明四相也。
【记】然下。二。料拣四相。意显真心。随无明熏。从细至粗。从惑至业。寄此惑业之上。说为四义。乃是一期之四相也。非约等者。刹那之中。虽具四相。非今所辨。故乃拣之。
【疏】今以二门略辨。一。总明。二。别说。
【记】今下。三。正释本义二。初。标列。如文。
【疏】总者。原夫心性离念。无生无灭。而有无明迷自心体。违寂静性。鼓动起念。有生灭四相。是故由无明风力。能令心体生住异灭。从细至粗。
经云。佛性随流。成种种味等。又经云。即此法身。为烦恼之所漂动。往来生死。名为众生。此下文云。自性清净心。因无明风动等。今就此义以明四相。既鼓静令动。遂有微着不同。先后际异。就彼先际最微。名为生相。乃至后际最粗。名为灭相。故佛性论云。一切有为法。约前际与生相相应。约后际与灭相相应。约中际与住异相相应也。
【记】总下。次。详释二。初。总三。先。总叙起妄二。初。正叙。原。鞠穷义。夫。语辞。谓穷此四相之由。本因迷心所成也。或二字俱是发语之端。心性下。叙所迷心体。即真如门。如前文云。所谓心性不生不灭。乃至离心缘相等。而有下。明迷成生灭。即生灭门。如前云。依如来藏故。有生灭心等。经云下。二。引证。初即涅槃。
又经。即法身不增不减经。彼云。即此法身。为过于恒河沙无边烦恼所缠。从无始世来。随顺世间波浪漂流。往来生死。名为众生。此下下。即随染本觉中文。今下。二。就配四相。如文。
佛性下。三。引论释成。彼论所说。一一有为。莫不皆为四相所迁。以证今论一期四相。
【疏】别说者。对彼下文约位别分。生相有一。住相有四。异相有二。灭相还一。
【记】别下。二。别二。初。略配。下文约位等者。即将此觉四相位。但对下六染文。便知此四别分。各成多少不等。如下文云。一者。执相应染。依二乘解脱。及信相应地远离。即是此云。如二乘观智。初发意菩萨等。觉于念异。念无异相等。又下文云。二者。不断相应染。依信相应地。修学方便。渐渐能舍。得净心地。究竟离故。乃至五者。能见心不相应染。依心自在地能离故。此上四染。即是此云。如法身菩萨。觉于念住。念无住相等。又下文云。六者。根本业不相应染。依菩萨尽地。得入如来地能离故。即是此云。如菩萨地尽。满足方便。一念相应。觉心初起。心无初相等。以此对彼。足见四相别分之义。但以彼约净智翻染。一向就烦恼道说。故不说于灭相。今文约觉起始终具论。故总明四相也。准海东疏配。生相有三。三细也。住相四。即七识四惑。异相六。即根本六烦恼。灭相有七。即身三口四。然彼所说。法体即同。但开合有异。今疏即就当论所辨。以要顺宗故。无以弃近而就远也。
【疏】生相一者。名为业相。谓由无明。不觉心动。虽有起灭。而相见未分。以无明力故。转彼净心。至此最微。名为生相。甚深微细。唯佛能知。下文云。依无明所起识者。乃至唯佛能知故。即下文三细中初一。及六染中后一。五意中第一。此等并同此生相摄。
【记】生下。二。广释四。初。生。业相者。标名。谓由下。释相。
以无明下。结成。表此先无。故名生相。甚深下。别叹。
下文下。引证。即生灭四缘中文。
即下文下。类摄。初一。即业相。后一。即根本业不相应染。第一。即业识。此等下。都结。但以所说为门不同。而法体是一。故皆摄之。为门不同者。九相是明不觉。五意六染。是明生灭因缘。但五意是生因缘。六染是灭因缘也。由义异故。名字不同。及说处亦别。以体同故。故通摄也。下诸段标释结摄。例此。
【疏】住相四者。一名转相。谓由无明力。不觉前动相即无动故。转成能见。二名现相。谓由无明。依前能见。不了无相。遂令境界妄现。此二及初。并在赖耶位中。属不相应心。三名智相。谓由无明。迷前自心所现之境。妄起分别染净之相。故云智也。四名相续相。谓由无明。不了前所分别。空无所有。更复起念。相续不断。此二并在分别事识细分之位。属相应心。无明与前生相和合。转彼净心。乃至此位。行相犹细。法执坚住。名为住相。下文三细中后二。及六粗中初二。并五意中后四。亦六染中中四。此等并同是此住相摄。
【记】住下。二。住。
此二等者。已上三细。是三不相应心。属于本识。此二并在等者。此是粗中之细。属于事识。无明等者。结成也。确然不改。故名坚住。
后二。即转相。现相。初二。即智相。相续相。后四。即转识。现识。智识。相续识。中四。即能见心不相应染。所现色不相应染。分别智相应染。不断相应染。
【疏】异相二者。一。执取相。二。计名字相。谓此无明。迷前染净违顺之法。更起贪瞋人我见爱。执相计名。取着转深。此在事识粗分之位。无明前与住相和合。转彼净心。令至此位。行相稍粗。发动身口。令其造业。名为异相。下文六粗中中二。及六染中初一。并五意中后意识。此等并同是此异相摄。
【记】异下。三。异。此在等者。此二是粗中之粗。属于事识。无明等者。惑妄粗显。能发身口贪瞋等别。故名异相。中二者。即执取。计名。初一。即执相应染。以合二相为一染故。意识。即意之识。
【疏】灭相一者。名起业相。谓此无明。不了善恶二业。定招苦乐二报。故广对诸缘。造集诸业。依业受果。灭前异心。令堕诸趣。以无明力。转彼净心。至此后际。行相最粗。极至于此。周尽之终。名为灭相。下文六粗中第五相。是也。以果报非可断故。不论第六相也。
【记】灭下。四。灭。
灭前异心者。谓惑至此终极。入于业道也。如小乘灭相。灭现在心令入过去。以无明等者。从微至着。起惑造业。业因既成。必招来果。一期事毕。故名周尽。以周尽故。故言灭相。非谓从此不起烦恼。如人谋事。缘备事遂。名为周尽。第五。即起业相。
以果下。或问曰。生等四相。于九相中。已摄前八。何故不摄业系苦耶。故此释之。意云。因则未造者不造。已造者转灭。即有可断之义。若至果报已当受处。即不可断。如已至地狱。必须受也。故佛令知苦断集。不令断苦。是斯意也。故今文中。废置不说。
第六。即六粗之最后一相也。
【疏】是故三界四相。唯一梦心。皆因根本无明之力。故经云。无明住地。其力最大。此论下文当知无明。能生一切染法。此之谓也。
【记】是下。四。总结前说。唯一梦心。喻也。如有一人(真如)。忽然睡着(无明)。作梦(业相)。见(转相)种种事(现相)。起心分别(智相)。念念无间(相续)。于其违顺。深生取着(执取)。为善为恶。是亲是疏(计名)。于善于亲。则种种惠利。于恶于疏。则种种陵损(起业)。或有报恩受乐。或遭报怨受苦(业系苦相)。忽然觉来。上事都遣。当知此事。唯一梦心。皆因等者。法也。九相之兴。皆依此力。如依于睡。有诸梦事。经云下。引证。胜鬘经也。彼云。如是无明住地力。于有爱数四住地。无明住地。其力最大。大论云。譬如大地有胜力故。持四重担。故名住地。一。大海。二。诸山。三。草木。四。众生。无明亦尔。于五住地中。此最难除。故知力大。下文。即九相末都结之文。
【疏】虽复从微至着。辨四相阶降。然其始终。竟无前后。总此四相以为一念。谓粗细镕融。唯是一心。故说俱时而有。皆无自立也。
【记】虽下。五。据理融摄。先。纵牒前文。谓细不是粗。惑不是业。法执非我执。本识非事识。前位异后位。故云阶降。然其下。摄彼粗细差别以为一念。所言一念相两意。一则但是一无明之念。二则一刹那之念。且如一人。忽逢一怨。便行杀害(念业)。如以为张人王人(计名)。定言于我有怨(执取)。恶心无间(相续)。分别是怨非亲(智相)。彼为所见(现相)。已为能见(转相)。心念起动(业相)。即于一念之中。八相具足。然于二义中。正唯前义。亦可一念者。即一心也。故下文云。一念相应。即无念之一念也。谓粗下。出所以。或问曰。既有粗细前后等差。何得说为一念。故此释也。谓虽有粗细等差。唯是一心而作。岂有心在灭相。而生相中无心。若言无者。生何所依。亦不可分此一心以应四相。既心不可分。复无前后。如何四相得有前后耶。如人是一。梦种种事。梦事虽多。即无前后。故说下。引证。即始觉末文。正云。而实无有始觉之异。以四相俱时而有。皆无自立。本来平等。同一觉故。
【疏】然未穷源者。随位浅深。觉有前后。达心源者。一念四相。俱时而知。经云。菩萨知终不知始。唯佛如来。始终俱知。始者。谓生相也。终者。谓余相乃至灭相也。
【记】然下。六。决通伏难。或云。既四相同时。何故觉者有其前后。故此释之。达心下。以了四相同依心者。方得俱时而知也。如人梦中说梦。渐渐而知。或至觉来。方可并悟。斯乃得失在人。不应疑法。经云下。引证。始者下。转释所引。并可知。
【疏】即因无明不觉之力。起生相等种种梦念。动其心源。转至灭相。长眠三界。流转六趣。今因本觉不思议熏力。起猒求心。又因真如所流闻熏教法。熏于本觉。以体用同融。领彼闻熏。益性解力。损无明能。渐向心源。始息灭相。终息生相。朗然大悟。觉了心源。本无所动。今无始静。平等平等。无始觉之异。如经所说梦渡大河喻等。大意如此。
【记】既下。七。结成始觉二。初。顺流释所觉。所觉。即不觉也。种种梦念。即烦恼障。转至灭相。即业障。长眠下。即报障。既三障所覆。殊不觉知。无始至今。未曾觉悟。故云长眠。三界。即依报。六趣。谓正报。于此六中。数数归往。故名为趣。
今因下。二。反流释能觉。能觉。即始觉二。初。明觉起因缘。本觉熏者。内因熏也。觉力冥熏。微妙叵测。名不思议。本觉是体。熏令猒求是用。此即内因体用也。又因下。明外缘熏力。真如是体。所流教法是用。此即外缘体用也。梁摄论说。从清净法界。流出正体智。正体智流出后得智。后得智流出大悲心。大悲心流出十二分教。清净法界。即是真如。闻熏等者。谓以闻慧熏得真流之教。反资觉性。令彼有力。是则本觉所流教法。还即熏于本觉。以体下。二。显觉起功用。即指前内外熏力。能起始觉也。体同。即外缘之体与内因体。无二相故。即真如同本觉也。用融。即外缘教法与内猒求。二相通和。无有违拒也。领彼等者。正显同融之相。若不同融。即不领受。以领彼故。遂能资益。内熏觉性。起始觉之解。解力既增。无明力劣。故得反流。渐向心源也。始息下。明其渐向之义。从初信位。止其造恶。次了我空。渐断法执。觉至本识。穷了生相。纤尘既尽。觉照独存。故曰朗悟。即无明梦尽。成究竟觉也。觉了等者。心源常湛。本自不动。动相既无。对谁云面。下云。觉心初起。心无初相故。又云。譬如有人。迷东为西。方实不转等。平等者。心无二相故。再言者。平等之相。亦复平等故。或即本末平等。能所平等。自他平等。以要言之。诸相待法。悉平等故。
如经下。引证。华严经云。譬如有人。梦中见身。堕在大河。为欲渡故。发大勇猛。施大方便。以大勇猛施方便故。即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