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台沙门释允堪述
波罗夷者,僧祇义当极恶,三意释之:一者,退没,由犯此戒,道果无分故;二者,不共住,非失道而已,更不入二种僧数;三者,墯落,舍此身已,墯在阿鼻地狱故。四分:譬如断人头,不可复起。此从喻也。又云无余,从众法绝分为名。此篇异尼八重,故曰四也。
毒谓三毒,业即三业,利己为乐,唯自适故。又此一戒,无始染本,其患弥重也。三事即三毒,虽起因三毒,然成必在贪。
境交,言外形相交,内情顺畅。戒疏云:境交内顺,非贪不辨,故曰畅思事决。决即办也,非贪是何?又痴属迷惑,嗔是违忿,故两不成。
损益。如煞盗得利入己名益,反此是损。
以下言亦因三毒起,亦在三毒成。
广下,彼云: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,是名从贪;若盗怨物,是名从嗔;劫夺下姓,是名从痴。
及论杂心云:父母老病,谓煞无罪。成论:依王旧法,约罪煞人,自谓无罪,皆是痴成。人具瞋、贪行煞,可以例知。
摩摩帝,即经营。人盖不知教相,痴心中犯贪。痴因利故妄是贪,迷无因果属痴。又痴为贪嗔母,故得不相离。
设下,戒疏云:大妄语戒,本为利己,贪痴起成,兼瞋何爽?故善生云:若为财利,自受乐故名贪,怀怨名嗔,畏此名痴。据理,贪妄得利为重,痴妄畏死为轻,瞋为中也。
煞盗下。此二、身口互造。对自作、教他,两得相成。然身为根本,口为枝末。所以然者?损财害命,身自独成,不待语助,故知身本。口语教死,言了未成,待前断命等,方得重罪。由彼之身,助我口犯,故知枝末。
淫戒教他,乐非自适,又不犯重,故非此例。咄!煞人,如项羽咜娄烦之类也。
深河上应先难云:若须身业助者,如深河诳浅,口造身业,彼依而死,何必身壮?今释此义,亦同前答,要由彼身渡河,死方成犯,可以类知。
业性别者,以三业体性各别故;又若许通助一业,自非究竟故。
言下,示不竟义。以口虽说了,要假身故,则口业非自究意。如上即咒法、过关等和利经,亦成论自引也。
那罗陀,具云那罗于陀罗国。大论云:大仙瞋时,能令大国磨灭望煞。本是身业,今意造故,是互也。
嘿妄本是口业,今意造成。
答:下成论云:是三种业,皆但是心,离心无思,无身、口业。又云:是意业力故,起身、口恶等。
亦有下,如有人施物,告众言是圣人者起;有比丘怀利而起,是大妄收。则身末口本,判成口家之妄人也。下应加若教人者四字方足。
大妄下,若教人称己圣,依利有润,亦重。
自造身至彼境也。
他造,彼就自境也。自造,弱脊比丘是也。
三犯皆波罗夷也。
余二,他盗己,自盗自也。
境差本期,盗彼自物来差,故结兰也。
自施取例。自施于己,既不成施;自盗于自,岂成盗也?戒疏云:自悭则成悭,自物保惜故;自施不成施,自贪增自故。
十下,彼云:颇有杀人不犯夷耶?谓自杀也。
顺正即顺正理论。
今下,戒疏云:有人解云:不立进趣。若然,非本部正文也。
纵下,今谓纵立进趣,义亦无过,以调部有结兰义故。疏又云:如律自杀不死兰,缘差不成,戒在故结。若死有因,同前进趣。凡言进趣,以因趣果,不懈绝为名。今既自害,心称于境,则进趣之义也。但是命断戒谢,不结夷罪,不无前进趣因罪也。
自打谤义稀,非犯。
自覆,律有覆他粗罪得提,今自覆虽得吉,望不犯提名无犯,不可难言戒在故不犯提也。
妄三自妄,他正结重。他妄自,于己非犯;自妄自,招利义稀,故亦非过。
皆下,即心境不相当,差殊乖缪之义。
错下,如现缘二境相别显然,及至造趣事容舛错,即名众镜交涉为错。
误下,若论误者,心通前后,不可双缘,如前心谓此境,后心谓彼境,心想缪妄,故谓之误。
勿下,以淫戒不通境想,但使男女正道,罪皆极品。
虽心下,示误。
虽境下,示错。若顺前标,错义合先。
无寄,言无所寄托于一境也,则漫义成矣。
三、趣人非畜也
得前偷兰,望前心未转,异境来差,但结方便兰也。对后异境,元无盗心,于彼境上,无罪可结;后若知者,理须还彼,不还之时,心境相称,得重何疑?
错即无犯者:如克心害张,不欲害王,现境历然,心缘亦别;及以杀具害张之时,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,王命虽断,由非心故,错则不犯。
且缘下,释误成犯也。本欲害张,张去王来,缘王、张解,如害者犯。以人想不差,煞缘具故,虽误犯重,不同盗戒,本主不称,错误不犯。
故下,论判不同。
非母即余人,彼云:欲煞母而煞他,欲煞余人而煞母,偷兰。
又云:欲煞罗汉而煞凡夫,欲杀母而煞父等,皆兰。
答:下意谓彼名错为误,以误为错,故见相反。戒疏云:此诸律名,不足以定持犯,取其事义,方分错误。故祇疏分犯有异,盖立名互尔。
即下,今家取彼律事义以显,则错误之互彰矣。
错犯,以二境俱现,错向彼说,容诳得利故。
犯误约迷心,故说不犯三、四禅,以是根本禅故,一切无漏禅定从此而起。
无克:凡论克者,对此犯,彼不犯。今既不简,故不论克。有克:如本期煞人,并盗人物,今非畜来差,望本无心,异境非犯。
余人约煞论,及财约盗论。
前言即指上煞、盗二戒,有克成犯文。
别章戒疏中广之。
何下,何以初篇但立四戒耶?
前二即淫、盗也。以多因贪起立一,瞋起煞,痴起妄,是故皆由三毒而起七支。故成实云:先行后三中,后行前七中。
内外:淫属内色,是情;盗属外境,是非情。故对此以立二也。瞋对煞,虽通内外,罪非一品,故曰不等。如坏生种,但得提罪是也。
局一,以妄对非情,则吉亦非犯,故但一品。
孔雀,即孔雀冠婆罗门也。问阿难:汝世尊何故为诸比丘制增戒学?
为下,是答。
问中意云:戒但防非,何能除贪等惑结?答文可领。
后四即触,八覆随。
频婆,或云瓶沙,此云颜色端正,亦云色像殊妙,此则凡圣二王同立为本。
准下,盗戒问王,余三不问者,是略无。
王材,即国中要材,僧祇盗飞梯是也。
二下,即随国所断,多少不定,止如此方,虽盗百千,亦未至死,故须问以国法也。
妄下,前文王言妄语,亦名不活,则是治法,今论不同者?答:王则通论妄语,论则唯据大妄,国民无称上人法之义,故曰国不治罚。又律、论部别,未可一致。
同下,即同上本律盗戒中文也。前言问王,今言问大臣者,亦律、论不同。彼论说云:有一旧臣,知王旧法,出家为道,于是世尊即问旧臣比丘也。
乃下,顺既起贪则先,故摄淫、盗;违则瞋起,故有次煞;贪、瞋不了,方复痴生,故立第四,又顺三毒之次第也。
弄下,取例,谓弄失精、畜长衣、小妄语,皆是喜为,列在篇首也。
二十年者,彼论说:佛成道十二年后,须提出家,在他国八年学道,八年后还迦兰陀村。是则佛成道已二十年,方有还村犯戒之制。
僧祇下,引制之次第,亦淫在初等。
冬第五半,即今十月二十七日。下三可以例知。
人影,此说步身影为度,以分早晚。或云脚影,通慧云是商矩法,如指归中。鹿杖外道,佛在毗舍离,比丘患久,看者心厌病,言:若能杀我者善。看者言:世尊制戒,不得病。言:为我求持刀者。看病往来,鹿杖外道行杀,故制。已上年次不同者,盖部别尔。
沙下,即沙弥十戒,煞戒在初,与僧四重中淫。初有异者,俗戒即五、八中数也,自妻以在家戒,但制邪淫故。
人同方便者,下三众皆是吉故。又十戒对具足名少分,智学未广亦名少分,不可全拟大僧也。戒疏云:行道、少分,似同而别。又云:小学未通教,非极制所禁者,从俗无过。
淫下,即对淫修不净观,对盗修少欲知足,对杀修慈悲,对妄修真实也。观法如别所解。
善生下。凡言任运者,谓自造恶,方便未就,后更造善,时先恶有,任运成犯义也。然经律出相,不定有立无者,故引经以明之。
受斋,八支斋也。
先来语是能授戒人,先遮诸恶是所受戒人,谓先令断恶,方可受故。恶若不断,戒非成就,何以经文自相矛楯耶?答中,长恶禁短善故,此不发戒;短恶不禁善故,前说得戒。各有其致,非相违也。
邪胜善劣者,望正起大邪心时,善护则弱故也。
然:论指杂心也。
四舍即作法形,终二形邪见。
不遮,不遮止令住也。
不悔,不中道起。悔,往也。
种成在沙弥位时,罪种子成。至受戒后,前事又竟。则揽前因,自成后果,知任运之义不失矣。
信成,遣信令作事成就也。
三事,即杀、盗、妄。
无作,由彼异缘成我身无作业故。此约沙弥时。
教成在受具后,故得三重。
不下,于不善中可作四戒,成根本义。无记、无心,善性不作,故非根本。此约一念,见前论故塞。若前后起业,三性则通,任运边罪,已成杀、盗等业,故障戒不起。
以善下,释罪、戒俱得义也。
日夜。智论云:汝当一日一夜,如诸佛持八戒。又云:受一日戒法是也。大戒可作十戒,以十戒尚制,大戒可知。
何下,意云:十戒等不说制他妻者,五戒已制故。
梵下,以淫等夷残,正是梵难体,今恐犯此,故开犯下篇。如夏中有二难,听破安居去,初夷即淫戒,反显下杀妄,亦不可也。岂可杀彼诳彼,而自诠己命耶?以下,谓怨逼之时,虽开境合,要无心者不犯,故律中三时无乐是也。
逼烧证损他物,故须犯别处。
通开,如大钞持犯。
别开,如释相中。
或下,此第一师义。本依王舍结戒,今须准彼国法何钱结重。论云一切国法礼义,以王舍城为正故。虽然,且未详王舍当时用何钱,是亦通漫,斯为不定。又下,第二师义。但取五数是同,随国满五皆重,不定钱体也。
又下,第三师。此师体数俱不定,既随王舍,满五成重;今随有佛法处,准国盗几至死为限。
律师,即论主也。彼以后义为正,今家取第二为准。故戒疏云:初解本钱,何由可晓?后解随国现断入死,言亦泛滥,难可依承。可如多论中间一解,随国用钱,准五为限,则诤论息,自八十文以十六小钱当一大钱也。
随下,以十六小钱若当一大钱及用之时,为约何钱以判?经论无文,是于持犯之行亦难知了故。
成罪下,大师约理通会,此谓判罪宜通,摄护须急也。
三天下,除北洲,以无我所心故;余三洲,皆以此五钱断重。多论云:拘耶尼用牛马市买,卖牛得钱,钱满得罪;弗婆提用衣市买,其法亦尔。
鼻下,若据十诵,取虎残犯吉,由不断望故;师子残不犯;多论一切鸟兽食残,取者吉,亦部别异尔。
今下,由四分无结非人罪文,故古人妄判轻重云云。今师取他部为定,故大钞云:若有护者,望护主结。五分:取他神庙中衣,他所护物,他心未舍,直五犯重。多论:取非人物,五钱已上,重兰;四钱已下,轻兰。是知若望本、护二主,理须结重;但望非人,只结兰也。
解下,准上论意,双结二罪,若于杀父上得逆兰、杀夷二罪,义不虚矣。
此理实异,故曰定别,不同此问。
盗、杀二戒,第三句境想,何以盗不犯,杀犯耶?
答:下以盗缘非罪境,故言无犯;杀缘有罪境,故下说有吉。
不同于煞戒者,以杀戒作非人想,其实无非人境。须结后心吉者,今不处分作处分想,实亦非处分境,云何一向无罪耶?此中一问,辞近意远,照映下文,方晓厥旨。答:下处分本迷,又对非罪境,故一向不结。作非人想,不妨有心,义同明自,故须结吉。下亦云起想当非人边,有心无境是也。
问:下处分本迷,又属非罪境,不结吉者,何以掘地、非地想亦是本迷,复说有吉者?
又下,正掘时作非生想,则无罪可结;后忽转作生想,故结吉也。
问下,正问。前非人想,可学吉也。此问能反应前文,复生下难,密意在此。答如文。
问意云:若不从非人结者,何以律云非人想,兰?
答:下谓转想望非人,实无兰罪,因转作非人想故,律名为非人想兰。
四事,即人、非人、畜生、父母。故善见云初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