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都西湖沙门 交光真鉴述
△二六入开合。原无此科。即内六处耳。分二。一总徴。
复次阿难。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入者。璇师谓境入之处。是也。观下吸字。正与入字相应。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对之尘故也。
△二别释。又分为六。一眼入。又分三。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即彼目睛瞪发劳者。兼目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即彼者。吴兴谓。取前能喻之眼。为今所喻之法。是也。意云。即彼目见空华。固是目睛。瞪发劳相。更兼目与劳。诸所妄见。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劳相也。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。而兼父与子。又同是祖之所生也。兼目与劳。即见与见缘也。但前一劳字。指空华言。后二劳字。皆指目所对之妄尘言也。虽单重目。而非尘无。以表见故。须兼之。观下当自省矣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又分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于明暗二种妄尘。发见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为见性。
首二句。是所托之尘。次二句。是妄现之见。末句。因得其名可见但有其名而已。只是根揽尘而成名。不可交互平言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见离彼明暗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前文但约离明见暗。而显见之不随明灭。今若明暗双离。毕竟见性作何形状可见。但是托尘妄现。而实无其体也。问前取根性离尘有体异彼缘心。今云明暗双离。毕竟无体。何异缘心之无体乎。答浅论之。前因众生离缘心不见真心。乃就根中指性。令识真心。然自是心非眼之后。但惟显性。不复论根。所以极表其离尘有体之真。今因已领真性。尚执六根别有体相。未融一性。更须令知六入无自体相。所以极破其离尘无体之妄。虽说见性。乃根中局执之自性。非同前离眼廓周之见性也。是前显性。而此破相。所以异矣。更深究之。此之破相。亦欲其离相即妙真如性耳。则显性之旨。依旧同矣。岂如缘心真破其一定无体哉。四卷末。阿难亦有此问。再当参互观之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上科推妄。此科验知。后放此。又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见非明暗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约世情根出。乃为正计。余二防转计而已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又分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从明来。暗即随灭。应非见暗。若从暗来。明即随灭。应无见明。
首三字。总徴寄居此科耳。明暗既以相反。生灭自尔互换。同前因缘之破。可知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生。必无明暗。如是见精。本无自性。
必无下三句。一气读之。如云。若谓单根能生见性。则双离明暗。而见精本无自体也。
△三不从空来。
若于空出。前瞩尘象。归当见根。又空自观。何阙汝入。
空包根尘。若能出见。则根尘俱成可见。且堕外物见我矣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眼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无有实体故虚。无所从来故妄。然所以无实自体者。以其体即真如。所以不从三处者。以其出自藏性。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。诈现眼入而已。下皆放此说之。眼入已竟。
△二耳入分三。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两手指。急塞其耳。耳根劳故。头中作声。兼耳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瞪目以见空华。变为塞耳以闻头响。准上。前一劳字。指头内虚声。而后二劳字。指耳所对一切声也。自此以下。皆当请看上文以例之。无不明矣。盖目瞪发劳。止见空华。菩提发劳。则见闻嗅尝觉知齐发。故皆言瞪发劳相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又分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于动静二种妄尘。发闻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听闻性。
动即有声。静即无声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闻离彼动静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闻非动静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又分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从静来。动即随灭。应非闻动。若从动来。静即随灭。应无觉静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生。必无动静。如是闻体。本无自性。
△三不从空生。
若于空出。有闻成性。即非虚空。又空自闻。何关汝入。
此惟以有性非空小异于归当见根之文。余并准上可知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耳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耳入已竟。
△三鼻入。又分三。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急畜其鼻。畜久成劳。则于鼻中。闻有冷触。因触分别通塞虚实。如是乃至诸香臭气。兼鼻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冷触本是身入所对之尘。此因畜鼻之劳。无别香臭。但有冷触。姑借之以例诸香臭气同一妄耳。且此益验上文后二劳字便指诸色诸声也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又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于通塞二种妄尘。发闻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臭闻性。
塞者。但谓无臭。不必气之不通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闻离彼通塞二尘毕。竟无体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当知。是闻非通塞来。非于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又分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从通来。塞则闻灭。云何知塞。如因塞有。通则无闻。云何发明香臭等触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生。必无通塞。如是闻机。本无自性。
机者。但是变文。不必说其发闻。以正破根生故。
△三不从空来。
若从空出。是闻自当回嗅汝鼻。空自有闻。何关汝入。
回嗅汝鼻。同上归当见根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鼻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鼻入已竟。
△四舌入。又分三。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舌䑛吻。熟舐令劳。其人若病。则有苦味。无病之人。微有甜触。由甜与苦。显此舌根不动之时淡性常在。兼舌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此经了义。虽六尘各二。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。惟明动通。此下三入皆双用所加淡离灭是也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又分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甜苦淡二种妄尘。发知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知味性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知味性。离彼甜苦及淡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如是阿难。当知如是尝苦淡知。非甜苦来。非因淡有。又非根出。不于空生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又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甜苦来。淡则知灭。云何知淡。若从淡出。甜即知亡。复云何知甜苦二相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舌生。必无甜淡及与苦尘。斯知味根。本无自性。
△三不从空来。
若于空出。虚空自味。非汝口知。又空自知。何关汝入。
自味非口。似异上而重下。如云。但以虚空自当知味。不必用口然后乃知。庶不重下文矣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舌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舌入已竟。
△五身入。又分三。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以一冷手。触于热手。若冷势多。热者从冷。若热功胜。冷者成热。如是以此合觉之触。显于离知。涉势若成。因于劳触。兼身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此以二手俱是身根。无别触尘。徒以冷热互胜。妄成合离之觉。说为虚妄劳相。而身入一切妄觉。皆类于此。以此合觉之触者。即指冷热相涉之触也。显于离知者。盖身家离尘。权小不达。故以合觉形显之。如云。合时知合。自显离时亦必知离矣。从初至此。是举合离二觉。涉势二句。是总承结断其为虚劳而已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又分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于离合二种妄尘。发觉居中。吸此尘象。名知觉性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知觉体。离彼离合违顺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违顺即合离中之违顺。故惟二尘。盖或离或合。觉苦即是违。觉乐即是顺也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为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如是阿难。当知是觉非离合来。非违顺有。不于根出。又非空生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又分为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合时来。离当已灭。云何觉离。违顺二相亦复如是。
虽开四相。终惟二尘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出。必无离合违顺四相。则汝身知元无自性。
△三不从空来。
必于空出。空自知觉。何关汝入。
此入并下入。俱于是科。缺前二句。但有后二句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身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身入已竟。六意入。又分为三。
△一妄依真起。
阿难。譬如有人。劳倦则眠。睡熟便寤。览尘斯忆。失忆为忘。是其颠倒。生住异灭。吸习中归。不相逾越。称意知根。兼意与劳。同是菩提瞪发劳相。
准上诸入。根皆惟一。如眼但名见。耳但名闻等。尘皆分二。如色分明暗声分动静等。今意亦当但名为知。而法亦但当分为生灭。故知寤寐忆忘生住异灭八字。参互成文而已。实皆法尘。实惟生灭二义而已。又准上眠寤。亦当作假设取例之意。如目瞪成劳。则见空华。意倦成劳。则现眠寤。是也。至于忆忘。但显眠寤之相。寤即览尘。眠即失忆矣。此方举毕假设之事。是其下承上假设之事为例。一切忆忘。皆同眠寤。因以释成意根之相。颠倒者。首尾循还之意。生住异灭。亦即是忆忘。而各分前后耳。初忆为生。正忆为住。始忘为异。忘尽为灭。吸习二句。吴兴谓。吸习此相中归意根四相刹那前后不杂。是也。称意知根者。就便释名而已。勿多发明。恐滥于下文名觉知性矣。
△二辩妄无实。分二。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一托尘妄现。
因于生灭二种妄尘。集知居中。吸撮内尘。见闻逆流。流不及地。名觉知性。
生灭总该前八。不止住异也。见闻二句。依孤山意。所谓忆则逆缘谢落五尘。忘则昏住不及之境也。逆流即生尘。不及即灭尘耳。名觉知性者。言但尘之忆忘。假名知性而已。
△二离尘无体。
此觉知性。离彼寤寐生灭二尘。毕竟无体。
寤寐不同上之眠寤。彼是假设。取于睡时。此是法尘但约神思昏明而已。非指睡时即生灭。故但二尘。
△二无所从来。分为二。一总以标列。
如是阿难。当知如是觉知之根。非寤寐来。非生灭有。不于根出。亦非空生。
△二徴起逐破。分三。一不从尘来。
何以故。若从寤来。寐即随灭。将何为寐。必生时有。灭即同无。令谁受灭。若从灭有。生即灭无。谁知生者。
寤寐但广破意仍即生灭。则师谓为受二字皆是知字。变文成句耳。
△二不从根来。
若从根出。寤寐二相。随身开合。离斯二体。此觉知者。同于空华。毕竟无性。
此以寤寐二字。通该生灭等八字也。此节稍难发明。准上诸文详来。如云。若汝执定惟根自出。而无关寤寐。殊不知。此二尘常自随身开合。无时暂离。若汝觉知之根。离此二尘。毕竟无体。方与诸文相类。身开合指身中肉心。状如莲华。开则明而合则昏矣。
△三不从空来。
若从空生。自是空知。何关汝入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意入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(此处当明入处。界三科破法。有三种差别。一者约缘破。言不局本法。广破外缘也。如灭火。不径朴火。但抽去其薪。火自灭矣。以火无自体也。二者更互破。言二法相依而立。即须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。两皆为患。除之者驱蛟绝水之本。泄水破蛟之居也。三者从要破。此有两种。一者二法从要破。如两木相倚而立。但推倒一边。二皆倒矣。二者三法从要破。如筋胶角三合为弓。而胶为其要。但除去其胶。则筋角皆不成弓矣。故此六入。全是约缘破尘。即其缘也。下十二处兼更互及二法从要破也。眼色耳声四处。更互破也。余八处二法从要破也。又惟身触二处。独约根破。余六处皆独约尘破也后十八界全是三法从要破也。然文虽从要。而意实并破。非同六入。正意在根也详其结处盖可见矣)六入已竟。
△三十二处。此盖开色合心。为愚色而不愚心者说也。色本是一。开为五根。六尘成十一处。故曰开色心。若对上五阴。则合受想行识之四。对下十八界。则合六识及意根之七。总收为意之一处。故曰合心。分二。一总徴。
复次阿难。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处方所也。又定在也。六根六尘故有十二。相教权立言。根一定在内。尘一定在外。又眼惟对色。耳惟对声。各有方所定在。今融归一性。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。徴意准上。
△二别破。分为六。一眼色处。分四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且观此祇陀树林及诸泉池。
观之一字。即是根处。下即尘处。后皆仿此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于意云何。此等为是色生眼见。眼生色相。
约凡小心外有法根尘不干。即不中此难。此约权宗心法相生意。谓色现而后起见。离色则见无可表。故说色生眼见。又眼观而后色显。离见则色不可得。故说眼生色相。此固权宗。曲引法执者。渐入唯识之境。实非无生了义也。故此徴起破之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一破见生色。
阿难。若复眼根生色相者。见空非色。色性应销。销则显发一切都无。色相既无。谁明空质。空亦如是。
见空非色色性应销者。言眼既生色。眼具色性。见空非色。色性应失矣。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者。言性相相待而生。色性既销。色相应泯矣。色相既无谁明空质者。言空色相际而显。色相既无。空应不显矣。空亦如是者。言眼生空相。例此可知矣。
△二破色生见。
若复色尘生眼见者。观空非色。见即销亡。亡则都无。谁明空色。
比上易省。非色见销者。言既无能生之色。自无所生之见。无见全无所明。故曰谁明空色。准上科仍当有空亦如是句也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见与色空。俱无处所。即色与见。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无处所者。无内外定在之住处。此尚明其无处。虚妄者。并体一无也。盖相生之计。正由妄执眼色实有二处不达一体故。对待起此妄计。今约相妄。则无体伪现。尚无二处。说谁相生耶。约性真。则见色一体。本来但是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和谁相生耶。后皆放此。夫观始曰俱无处所。次曰二处虚妄。显是平破。不同上之正破。六入尘惟带言而已也。眼色二处竟。
△二耳声处。分为四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更听此秪陀园中。食办击鼓。众集撞钟。钟鼓音声。前后相续。
根尘准上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于意云何。此等为是声来耳边。耳往声处。
详下破意。此中当缺一句。为无来往。盖有来往是凡小妄情。无来往是法相戏论。所谓离中知也。今并破之。是则双徴者。应是双徴有来往及无来往之二计矣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三。一破声至耳。
阿难。若复此声来于耳边。如我乞食室罗筏城。在祇陀林。则无有我。此声必来阿难耳处。目连迦叶。应不俱闻。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。一闻钟声。同来食处。
此约声一闻多以破也。喻中一身尚不能并往二处。法中一声岂能遍至多耳。可见计声往耳边者妄也。喻意不可难以神通。
△二破耳至声。
若复汝耳往彼声边。如我归住祇陀林中。在室罗城。则无有我。汝闻鼓声。其耳已往声鼓之处。钟声齐出。应不俱闻。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。
此约闻一声多以破也。喻意仍前法中一耳岂能遍往多声。可见计耳往声边者亦妄也。
△三破无来往。
若无来往。亦复无闻。
无往来者。耳根声尘。各住本位。两不相到。据此则应声发耳不能闻。譬城园二人各不相到决不相知。又如薪火各住一处终不成烧。然则法相所谓离中知者。亦戏论耳。岂了义哉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听与音声。俱无处所。即听与声。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承上有往来及无往来二计。俱非如此。是果何故而然哉。亦由相妄性真而已。自相妄言。当知。听与音声各皆周遍。俱无一定处所。即听与声二处自体。亦不可得。权小妄局了无实义。是则尚无二处。说谁来往及不来往。自性真言。当知。听与音声。非毕竟无法。但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实无二体。和谁来往及不来往耶。问既惟一体离知何过。答一体非二岂得言离。若实有离。安能有知。斯则由无二相而惟一性故。二计俱非。由二计俱非。方显其惟一体而无二处。当知。一体无二。惟此二处偏显。故此详明。余皆准此思之。耳声二处竟。
△三鼻香处。分四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又嗅此炉中旃檀。此香若复然于一铢。室罗筏城四十里内。同时闻气。
四十里同时闻气。即显鼻不蒙烟之相。旧注疑其有违法相合中之知。不知此是法性了义。正破法相。岂反以彼而难此。据法性。根尘各皆周遍一体无分。而离知合知。皆为戏论。但常香鼻必蒙烟不显合知。为不了义。惟此异香。不待蒙烟。正可因之。以明根尘各遍不待合知之了义。故佛取之。有深意也。且诸物皆有异者。不止旃檀。如药树见色而愈病。涂鼓闻声而毒人。枭目昼暗而夜明。麦草秋荣而夏稿。岂可皆泥于常。而不信其异乎。
△二详以徴起。
于意云何。此香为复生旃檀木。生于汝鼻。为生于空。
此惟单徴香尘。了无生处。二法从要破也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一破从鼻生。又分二。一按定鼻生须出。
阿难。若复此香生于汝鼻。称鼻所生。当从鼻出。
△二依出转破其谬。又分二。一体用不相应。
鼻非旃檀。云何鼻中有旃檀气。
肉体而非香体。何有发香之用。
△二名义不相应。
称汝闻香。当于鼻入。鼻中出香。说闻非义。
闻字即名。以入为义。出非义也。
△二破从空生。
若生于空。空性常恒。香应常在。何藉炉中。爇此枯木。
△三破从木生。
若生于木。则此香质。因爇成烟。若鼻得闻。合蒙烟气。其烟腾空。未及遥远。四十里内云何已闻。
此可见尚不许是异香殊胜之力。以但常情习执许之。则堕香生于木。何况必欲同常香之蒙烟乎无生了义。甚深难解。沉思可也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香鼻与闻。俱无处所。即嗅与香。二处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鼻闻二字。似兼浮尘胜义二根。以根对尘。仍为二处。非有三法也。承上详究。香尘尚无生处。而嗅性岂有处所哉。故曰俱无处所。即嗅与香二处生体了不可得。齐此结妄。至于归真。意同于上。鼻香二处已竟。
△四舌味处。分为四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常二时众中持钵。其间或遇酥酪醍醐。名为上味。
此中舌处不显寄隐遇字之中。
△二详以徴起。
于意云何。此味为复生于空中。生于舌中。为生食中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一破从舌生。又三。一按定一舌。
阿难。若复此味。生于汝舌。在汝口中。秪有一舌。
△二当成一味。
其舌尔时已成酥味。遇黑石蜜。应不推移。
石蜜。温陵言即沙糖也。由言舌自生味。故招此难。言舌既生味。当如树之生果。或酸或甜。但成一味。今若元生酥味。岂能遇糖而变。
△三两途难破。又二。一不变即失舌义。
若不变移。不名知味。
舌以知味为义。约此即失知味之义。
△二变移即须多体。
若变移者。舌非多体。云何多味。一舌之知。
成多舌之过也。依前树喻。若欲兼生多果之味。须有多种之树。法中若欲变移多味。理须具有多舌。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遍生哉。
△二破从食生。又二。一食不自知。
若生于食。食非有识。云何自知。
△二转成他知。
又食自知。即同他食。何预于汝。名味之知。
言他自知。何干于汝。而汝舌称有尝味之知乎。
△三破从空生。分四。一标令啖空。
若生于空。汝啖虚空。当作何味。
△二按定一味。
必其虚空。若作咸味。
△三展转成谬。又三。一通身常咸谬。
既咸汝舌。亦咸汝面。则此界人。同于海鱼。
△二知咸味淡谬。
既常受咸。了不知淡。
言咸味无时而脱。何由而知淡。
△三形对并失谬。
若不识淡。亦不觉咸。
言咸淡相待而显。今既如海鱼常处咸中。曾不识淡。为何状岂觉己所处为咸哉。故俱无辩矣。
△四竟失味义。
必无所知。云何名味。
言味托知显。今一无所知。则味尘全失矣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味舌与尝。俱无处所。即尝与味。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舌尝同前。亦指二根。此亦辩尘况根而相妄性真。结意皆准上文可知。舌味二处已竟。
△五身触处。此当先知触不同于诸尘。盖诸尘皆持业释。如色即是尘也。独触为依主释。身所触之尘也。故单尘未及身触。但惟是色。不名为触。以身触知。方以得名。而触即身分之觉也。是必具能知之用者。方能成触。所触而无知者。但受触而已。岂能自成其触哉。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领矣。分为三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常晨朝。以手摩头。
当知触尘固与诸尘不同。而此处佛所举之触尘。复与诸触尘不同也。吴兴前谓。五阴用喻明法。六入假设取例。十二处以下皆现前实法。不假喻例。由疏向亲。此说颇好。然前鼻香及此二处。虽非假设。亦有取例之意。良以。同时远闻。旃檀独有。特借之以显非木非鼻根尘各遍。因以例诸香皆尔。然犹有根尘之分。今此手头。皆是身根。无外触尘假摩以成触相。而根尘互不可分。因例诸触。皆类此之虚妄。自显其无二处而惟一性矣。
△二开途难破。开为二触一触之两途也。诸处徴辞。该尽全文。故先徴后开。此处徴意。所该一途故。先开而后徴也。分二。一约二触破。因下改转一触。故知此约二触。盖因头手二皆有知。人或有执。二皆成触。故作此破也。又三。一徴定能触。
于意云何。此摩所知。谁为能触。能为在手。为复在头。
触之由成须能所相合。故徴能触是谁。
△二破不成二。
若在于手。头则无知。云何成触。若在于头。手则无用。云何名触。
言能触若在于手。惟手有知。但能成手之触。其头即应无知被触而已。云何复成头之触哉。下文头手互番可知无用即无知名犹成也。
△三防转二知。
若各各有。则汝阿难应有二身。
此因所触无知被破故。转计能所二各有知。以救前过。即以二身之谬破之。约二触破竟。
△二约一触破。分三。一按定一体。
若头与手。一触所生。则手与头。当为一体。
一触所生。谓手头但成一触。番前两触也。当为一体者。因触定体无复能所。意盖按定而下遂破之。
△二破一不成。
若一体者。触则无成。
承上言。若能所既泯。对待斯绝。何成触义。
△三防转二体。
若二体者。触谁为在。在能非所。在所非能。不应虚空与汝成触。
触既是一。能所但从一边。二体既共一触。能所须从于触。在犹属也。故须先究此触属能属所。一触若属于能。则二体皆从触而成能。谁为所触。故曰在能非所。下句番上可知。末承上云。二体皆能。岂虚空与汝成所。二体皆所。岂虚空与汝成能耶。
△三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觉触与身。俱无处所。即身与触。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觉触者。所觉之触也。与身者。与能觉之身也。夫约二触。则一知二知。了不可定。约一触。则一体二体。无所适从。故知身触二处。无实处所。无实体相矣。然二相既虚。一性自显。故曰本即是非因缘(云云)。身触二处已竟。
△六意法处。分四。一标举二处。
阿难。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。生成法则。
此有二说。一者准诸处。则意中二字为根。下皆法尘。而三性即法尘所具。如忽然善事影子现于意中。即善性法尘。余二准此。无记即非善非恶之事。唯识云。善恶不可记别。名无记性。则不专昏住。而昏住亦摄其中。依此说则生成乃自然之意。法则者法尘之定则也。二者异诸处。则意中属根所缘。即指法尘善恶等六字。是所带之识。生成法则者。言意中所缘法尘。乃意识三性中生成法则也。良以。法尘不同色等有实性境。此惟意识之独影耳。识不起则终不现。故须带识而言是彼生成。且合唯识宗中前六识俱通三性。前说于文似顺。后说于教实合矣。智者详之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法为复即心所生。为当离心别有方所。
此中心字。依前说即是意根。而意根即第七识心。若约处摄百法。则八王意处总收。依后说则第六识心也。然作意根者理长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一破即心所生。
阿难。若即心者法则非尘。非心所缘。云何成处。
非尘言即心也。非心所缘者。言心不自缘也。是心所缘。方成法处非心(云云)。
△二破离心别有。分二。一总诘。
若离于心。别有方所。则法自性。为知非知。
法自性者。法尘之自性也。此但双诘知与非知两途而已。
△二各破。分二。一约有知破。又分二。一转尘为心。
知则名心。
言法尘若许有知。即当是心。向下却双诘。此心异于汝耶。即是汝耶。方乃双破异即。
△二异即皆谬。又分二。一异已成他谬。
异汝非尘。同他心量。
汝字即指两说中根识。承上言。法尘既即是心。然则此心。若与汝根识别异。不是一体。则别是一心。岂不同他人心量乎。
△二即已何二谬。
即汝即心。云何汝心更二于汝。
若即汝心。则应不相对待。无有二相。今何心境相对。宛然与汝为二乎。约有知破已竟。
△二约无知破。又分四。一检非徴处。
若非知者。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。当于何在。
此检其非彼五尘。而徴其定在何处也。言既离心而又无知。当即是外尘。即当有所表示。然此尘既非色(云云)等相当于何在乎。
△二明其无在。
今于色空。都无表示。
言世间惟有色空。名一切处。今于(云云)则毕竟无所在也。
△三防其转计。
不应人间更有空外。
恐转计云。此尘更在色空之外。然色容有外。空岂有外。故曰不应(云云)。
△四竟不成处。
心非所缘。处从谁立。
承上言。既毕竟无定在处。则非心之所能缘。且原依心之所缘。方立法处。今既非心所缘。则法处从谁立乎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法则与心。俱无处所。则意与法。二俱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相妄性真。准上可知。十二处已竟。
△四十八界。此开色开心。为心法俱愚者说也。界摄百法。颂曰。根尘各五界。十色随自名。八王归七心。八十二皆法。盖意根界。即第七识。而七八相依故。第八亦意根所收也。法尘寻常但属色法。或曰法尘无相而有影。故半心半色。即应十分半色七分半心。分二。一总徴。
复次阿难。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。
根尘识皆六。故成十八界者。依古解种族也。各成界限。不相杂乱之意。惟依十八种族为正。又释为因。不与破意相关。盖惟破其界限。融归一性。非破其能生诸法。故不用之。
△二别破。分六。一眼色识界。分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如汝所明。眼色为缘。生于眼识。
如汝所明者。吴兴谓。就小乘所解因缘生法而破之。是也。彼所谓眼根色尘内外相对。于其中间。生于眼识。内外中间故成三界矣。下皆放此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。因色所生以色为界。
三惟徴诘于识。准前弓喻。从要而破。可知也。又如三家比邻而住。彻其中家左右界墙。则三家界限俱不成矣。承上生于眼识徴起。二为字当作名字训之。良以。根尘各有别名。而识则无之。若不系以根尘。无所分别。然系根义多。而于自在位不滥。故诸经多系于根。今依权小。根尘皆生乎识。则应二系不定。故佛双举诘之。如云。汝谓眼色生识。为复因眼所生以眼名界。而谓之眼识界乎。为复因色所生以色名界。而谓之色识界乎。观后结处。前三系尘。后三系根。盖可见矣。后皆准此。
△三分合难破。又三。一破因眼生。又二。一无尘废识。
阿难。若因眼生。既无色空。无可分别。纵有汝识。欲将何用。
无尘不用识也。
△二无表非界。
汝见又非青黄赤白。无所表示。从何立界。
单根不立界也。盖根尘相对。表示内外。然后识界立于中间。今无尘单根。而根之自体。又无青等。则是但惟一体。无复内外以表示。将以何为中间。而立于识界乎。
△二破因色生。此科文法。如绳床脚十字交义两头互到。故俗呼为交床。本意元是变与不变。皆应不识空。皆应不立界。而交错成文。乃前以从变为不识空。而后以不变为不识空。前以不变为不立界。而后以从变为不立界。文极巧矣。就分为四。
△一从变不识空。
若因色生。空无色时。汝识应灭。云何识知是虚空性。
△二不变不成界。
若色变时。汝亦识其色相迁变。汝识不迁。界从何立。
言若诸色迁变已归灭尽。而汝识又识其色相迁变。则是汝识不随色迁灭矣。下乃结成破意云。色灭而汝识不迁。是识独存。无复对待。更与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。
△三从变不成界。
从变则变。界相自无。
此言非但不迁无以立界。纵从其迁变。则应已归变灭而并其界相皆无矣。从何立界乎。
△四不变不识空。
不变则恒。既从色生。应不识知虚空所在。
此言非但变灭不能识空。纵使不变即成恒性。既从色生。则应惟恒识色不复识空之所在矣。
△三破共相生。
若兼二种眼色共生。合则中离。离则两合。体性杂乱。云何成界。
合离二句。前句上合字与后句上离字。皆属根尘。前句下离字与后句下合字。皆属于识。合则中离者。言此根尘若合一处。其间自无空隙容识。而中界之识。即应离而在旁。何成中界。又此根尘。若离在两处。则所生之识。亦当分在两处。而与之各合。即环师所谓半合根半合境。亦不得为中界。末二句。谓两合则杂。中离则乱。故曰。体性杂乱。何能成中界乎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眼色为缘生眼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眼与色及色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此可分前半至三处都无作结相之妄。分后半至科尽。作归性之真。三处都无者。言所生眼识。既不成界。能生眼色。何得成缘。良以。中界既无。内外叵得。所谓为缘生识。不过顺世权立。都无实义矣。色界者。色识界也。此系尘以为别名。而又略一识字后二科放此。言此三界。约相全妄。约性全真。本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性而已。岂有三相可得哉。下五科放此。眼色识三界已竟。
△二耳声识界。分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耳声为缘。生于耳识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。因声所生以声为界。
△三分合难破。此下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识无生。今虽亦约于识。却乃专破根尘了不可得。后方结言无可立界。平破之旨。于此益明。下皆放此。分三。一破因耳生。分三。一约胜义根破。
阿难。若因耳生。动静二相。既不现前。根不成知。必无所知。和尚无成。识何形貌。
胜义根者。清净八法所成。许具闻义。又圣人所见之境。肉眼不见也。长水曰。若无前境。根自无知。若实无知。更有何识。
△二约浮尘根破。浮尘根者即肉耳也。粗浮八法所成。本无闻义。二根科名。并依长水。又分为二。一离尘无闻。
若取耳闻。无动静故。闻无所成。
取耳闻者。即取肉耳能闻也。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。
△二徒肉非界。
云何耳形。杂色触尘。名为识界。
云何者有况又意。杂色触者。于浮根四尘。略举其二。谓色可睹见。触可执捉。有形之物。若徒取此。无情所摄。非心识伦也。云何立识界乎。
△三约二根结破。
则耳识界。复从谁立。
言识于二根毕竟从谁立界乎。破因耳生已竟。
△二破因声生。又二。一约根尘双失破。
若生于声识因声有。则不关闻。无闻则亡声相所在。
长水曰。声能生识。何假于闻。若无有闻。声亦不有。
△二约根尘双存破。又分三。一证成闻识。
识从声生。许声因闻而有声相。闻应闻识。
首句牒定也。许声二句。言兼许有闻也。意欲救前所破。末句仍以破之。言识因声生。即当与声为一。则闻声时。岂免闻识之过。
△二两途俱非。
不闻非界。闻则同声。
非界者。声非生识之界也。同声易知。虽显双非。意犹明其必至闻识。
△三蹑成无知。
识已被闻。谁知闻识。若无知者。终如草木。
蹑上闻识遂成无知之过也。言识不同声方可分别于声。今已被闻。即同于无知之声境。复有谁来知此闻识乎。末二句。结破遂堕于无情之过也。
△三破共相生。
不应声闻杂成中界。界无中位。则内外相。复从何成。
言若谓根尘共生。则不应声闻交杂以成中界。盖既曰交杂。即不成中矣。下言必有中位。方分内外。今无中界。何分内外界乎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耳声为缘。生耳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耳与声及声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此后准上。耳声识三界已竟。
△三鼻香识界。又分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鼻香为缘。生于鼻识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。因香所生以香为界。
准上。
△三分合难破。分三。一破因鼻生三。一双诘二根。
阿难。若因鼻生。则汝心中以何为鼻。为取肉形双爪之相。为取嗅知动摇之性。
△二约浮尘根破二。一先转其体。
若取肉形。肉质乃身。身知即触。
谓鼻根转为身根。鼻知转为触尘也。
△二次失其名。
名身非鼻。名触即尘。
双表无鼻名也。谓名身则是身名非鼻名。名触则即尘名非鼻名。
△三蹑破非界。
鼻尚无名。云何立界。
△三约胜义根破二。一总诘知性。
若取嗅知。又汝心中。以何为知。
△二详分难破。又三。一非肉知。
以肉为知。则肉之知。元触非鼻。
即同上之身知即触。
△二非空知又分二一转知属空而废肉。
以空为知。空则自知。肉应非觉。
空指鼻孔。肉指鼻头。此科方堕鼻肉不觉之过。
△二揽空为自而废身。
如是则应虚空是汝。汝身非知。今日阿难应无所在。
盖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。则一切虚空。皆应是汝。又鼻上之肉。既无知性。则汝遍身之肉。皆应非知。下蹑此二意。遂成无在之过。盖约空是汝则虚空无在而汝亦应无在。约身无知则纵身有在而亦应不觉其在于何处也。
△三非香知不可滥下香生之文。此因破鼻生识界。而遂追究。取何为鼻。既破浮尘。复究胜义之知。依何为体。由是破肉与空。而遂及于香。是盖破香具鼻根之知。非同下之破香生识也。又分为二。一转自成他谬。
以香为知。知自属香。何预于汝。
预干也。言既转将自知成他香知。彼自有知。何干于汝乎。
△二揽他为自谬。谓揽外香尘为己鼻生也。又二。一纵外成内。
若香臭气必生汝鼻。则彼香臭二种流气。不生伊兰及旃檀木。
暂纵外尘。为内根生。
△二气鼻从破二。一从气破鼻。从气之二破鼻之一也。又三。一离气嗅鼻。
二物不来。汝自嗅鼻。为香为臭。
△二必不兼闻。
臭则非香。香则非臭。
言若汝鼻本惟是臭。必不兼闻于香。是香反此。
△三兼闻堕二。
若香臭二俱能闻者。则汝一人应有两鼻。对我问道。有二阿难。谁为汝体。
此因谬执香臭俱生于鼻故。作此破也。言若双生香臭。须当双具二鼻也。此二鼻非指肉鼻。即指胜义灵知故。下蹑二鼻。便索二身。
△二从鼻破气。从鼻之一破气之二也。又分二。一因根合尘。
若鼻是一。香臭无二。
言气既鼻生。而鼻又惟一。所生香臭。即当浑一无分。
△二合尘废界。
臭既为香。香复成臭。二性不有。界从谁立。
首二句。牒合香臭而互夺也。末二句。有两说结破一说因互夺而至俱无。如是则根知尚自无体。识界从谁立乎。又说两气互同。无一定之分。辩何所了别而立识界乎。并通。
△二破因香生。分三。一成不知香。又二。一纵成香生。
若因香生。识因香有。
△二以喻难法。
如眼有见不能观眼。因香有故应不知香。
见因眼有。既不见眼。识因香有。应不知香。
△二两途俱非。
知即非生。不知非识。
温陵曰。若曰能知。即非香生。若曰不知。即不名识。皆不可也。
△三二界俱破。
香非知有。香界不成。识不知香。因界则非从香建立。
因界。即指识界。以界具因义故也。承上言。若不知香。岂但非识而已哉。将必并香识二界俱不成立矣。何以故。盖香非(云云)。香非知有者。香不由识而显也。据此即应香界不成。以香必假知而显。离知岂得自成乎。识不知香者。识不缘香而发也。据此即应识界不立。以识必托香而立。无香岂得自立乎。仍总结云。亡识坏界。其过无穷。岂可谓识因香生乎。
△三破共相生。
既无中间。不成内外。彼诸闻性。毕竟虚妄。
据上所破。则中间识界。既以叵得。而内外根尘。亦复不成。夫内外不成。则能共生者无实。中界不立。则所共生者非真。嗅闻之识。岂不毕竟虚妄哉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鼻香为缘。生鼻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鼻与香及香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鼻香识三界已竟。
△四舌味识界。分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舌味为缘。生于舌识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。因味所生以味为界。
△三分文难破。分四。一破舌生。分二。一根转尘亡。
阿难。若因舌生。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莲石盐细辛姜桂。都无有味。
前四味可知。后三味同一辣味。都无有味者。约上识因舌生。则是不假外之味尘。而舌之体上。自能分别成味。故云尔也。
△二教尝难破二。一教自尝舌。
汝自尝舌。为甜为苦。
蹑上舌自有味。而成难也。
△二两途俱非。又分二。一舌苦谁尝。
若舌性苦。谁来尝舌。舌不自尝。孰为知觉。
若舌性苦者。举一味以为例也。谁来尝舌者。先反问也。下二句申正义也。孰为知觉者。言舌既不自尝。其舌孰从而知觉其为苦乎。
△二非苦何界。
舌性非苦。味自不生。云何立界。
言舌性若本自非苦。则诸味皆自不生于舌。无可了别。云何立识界乎。破舌生已竟。
△二破味生。又复分为二。一不成知味。
若因味生。识自为味。同于舌根。应不自尝。云何识知是味非味。
识自为味者。识即是味也。味不自知。同于舌不自尝。遂结无知。
△二更成相坏。又三。一以多坏一。
又一切味。非一物生。味既多生。识应多体。
以味之多。坏识之一也。谓能生之味。本是多体。则所生之识。亦应非一。如母多子亦应多也。
△二以一坏多。
识体若一。体必味生。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。同为一味。应无分别。
以识之一。坏味之多也。谓所生之识。本惟一体。而能生之味。亦应非多。如子一母亦应一也。吴兴曰。咸淡甘辛。略举四味。和合者。众味共成也。俱生者。本性不易也。变异者。烧煮异本也。予谓。变异者。正是酝酿酒醋之类。而烧煮犹次之矣。
△三蹑失名义。
分别既无。则不名识。云何复名舌味识界。
蹑无分别。遂失识名。以识正惟分别。是其义也。
△三破空生。
不应虚空生汝心识。
按前双徴。不合有此科。且诸界皆无属之味生。又颇无意味。疑若衍文。殊未敢定。然佛语自在。依孤山意。别开一科无伤。
△四破共生。
舌味和合。即于是中。元无自性。云何界生。
元无自性者。言合而为一。无两开各自之性也。云何界生者。言根尘既已合一。尚无自性。岂有中间空隙以容识界之生乎。孤山曰。初因舌破自生。二因味破他生。三空不生破无因生。四和合破共生。此意亦好。别界不全。又当知。彼是般若密意。但破四生妄计。以显诸法无生而已。此更直指一性。以显诸计皆妄。方为真了义也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舌味为缘生舌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舌与味及舌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舌界者。舌识界也。此与下二科。皆系根以为别名。余并准上。舌味识三界已竟。
△五身触识界。分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身触为缘。生于身识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。因触所生以触为界。
△三分合难破。又分为三。一破因身生。
阿难。若因身生。必无合离二觉观缘。身何所识。
温陵曰。觉观即身识。而以合离二境为缘。若无缘则无识矣。
△二破因触生。
若因触生。必无汝身。谁有非身知合离者。
蹑无身而决其必不知合离矣。
△三破共相生三。一标定合显。
阿难。物不触知。身知有触。
物不触知者。徒物不能自触而知也。身知有触者。必因合身方知有触也。先以标定触知必因身合。而显所以张下正破之本矣。
△二正破共生。又分为三。一所生无兼相。
知身即触。知触即身。即触非身。即身非触。
科云所生者即识也。无兼相者。无双兼根尘之相也。首二句约双即。破其不得为共生也。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显之知也。承上如云。身触合处。其知性固历然而显。若即因此而计其共生。则当审此知性知身乎知触乎。若言知身。则此知即是触知。何以故。触者身之对也。此之知性。必与触一。而后可对知于身也。知触即身。反此番之。末当结云。此但属于一边。何以为共生乎。当记二即字。乃是知即触知即身。不可误作身即触触即身也。次二句双非破其不得为共生也。如云此知也。既单属触便不得兼属于身。故曰即触非身。既单属身。便不得兼属于触。故曰即身非触。末当结云。竟不得兼于二边。何以为共生乎。亦但记二非字。乃是知非身知非触。不可误作触非身身非触也。
△二能生无对相。
身触二相。元无处所。合身即为身自体性。离身即是虚空等相。
科云。能生谓身根触尘。无对相者。无对立内外之二相也。首二句标定。下四句释成。标中之义。合身离身。皆以触言。前二句谓触与身合。即成一体。不可复分。后二句谓触与身离。即与虚空同相。等即同也。此盖言其并上一体亦无也。未合离皆无二相。意盖显其二相尚无处所。何得为能共生识之本乎。
△三能所互不成。
内外不成。中云何立。中不复立。内外性空。
前二句。因能生根尘不成。致所生之识不成。后二句。因所生之识不成。致能生根尘不成。中与内外。亦同上解。但颠倒其义。故曰互不成也。正破共生已竟。
△三总以结破。
则汝识生。从谁立界。
此方显结不能共生也。言三皆无位。界无从立。何有共生之理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身触为缘生身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身与触及身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身触识三界已竟。
△六意法识界。分为四。一标举三界。
阿难。又汝所明。意法为缘。生于意识。
△二双以徴起。
此识。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。因法所生以法为界。
△三分合难破。分二。一破因意生二。一根尘存亡破。
阿难。若因意生。于汝意中。必有所思。发明汝意。若无前法。意无所生。离缘无形。识将何用。
于汝下三句。尘存则意存也。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尘。而后显意根之相。若无下二句。尘亡则意亡也。若无前所思之法尘。意根亦无所生矣。末二句。蹑之正破意之生识也。离缘者。离法尘也。无形者。意根无形也。言离法则意根无形。若是则根尘悉泯。识将焉用哉。此与前耳声识界中。约胜义科。其意全同。
△二根识同异破。又分三。一双审同异。
又汝识心。与诸思量兼了别性。为同为异。
管见意好。详经意本。是单举首句。对下二句为论故。首句作识。而下二句同作根。于理为顺。盖正取思量为意根。而略带八识了别之性也。故兼者即带也。重轻之分允当矣。
△二别为致诘。又分二。一诘同意。
同意即意。云何所生。
识若同意。则与意无别。无复能所。云何是意所生乎。
△二诘异意。又二。一正破异意。
异意不同。应无所识。
知性具于意根。识既与根别异。即当堕于无情。故曰应无所识。
△二两途俱非。
若无所识。云何意生。若有所识。云何识意。
言异意无知。即与意为非类。云何名为意生之识。异意有知。即为二体。两不相干。云何名为生识之意。大科正破意生故也。别为致诘已竟。
△三双承结破。
惟同与异。二性无成。界云何立。
根识莫辩。其为一为二。凭何立识界乎。
△二破因法生。又三。一外不涉内。
若因法生。世间诸法。不离五尘。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。相状分明。以对五根。非意所摄。
首句标定。此法字犹指内对法尘。向下即历举外之实法。但对前之五根。而非意根所摄。此科先表外之实体。决不入于意根之中。
△二内无自体。又三。一牒标令观。
汝识决定依于法生。汝今谛观。法法何状。
此中三法字。皆指内对法尘也。首二句牒标也。次二句令观也。何状者。诘其有何自体可得乎。
△二离外无体。
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。越此诸相。终无所得。
色空等犹指外尘。缺略甜淡。惟生灭二字。方是法尘。以此结后者。言离此诸外尘。生灭影子。欲别有实体。超前诸相。而独存不可得也。越者超于外也。
△三决托外影。
生则色空诸法等生。灭则色空诸法等灭。
言生则是色空诸法之影子生。离彼诸相。决不更有实生之体。灭亦如是。
△三蹑意结破。
所因既无。因生有识。作何形相。相状不有。界云何生。
承上言。外之实法。既不入于内。而内又无自体之实法。则法尘毕竟虚妄。则师云。所因者即法尘也。所因之法。自无实状。则因之生识。复作何状耶。状不有则界亦亡矣。此阙根境合辩之科。愚谓意法本自无相。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。况分破中。又极明其虚无。故无复共生之相可破。非阙文也。
△四结妄归真。
是故当知。意法为缘生意识界。三处都无。则意与法及意界三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准上会通四科。即性常住已竟。此科可为理事无碍法界之由致。虽不全具彼之诸门。但悟此而自可达彼诸门之义。故曰由致。良以。凡夫著于事相。而全不见理。权教隔乎事理。而两不通融。故皆不能入理事无碍法界。今经且将事相。一一融归于理。即彼十门中。全事皆理门也。既达诸事即理。则众妙之门。自相次而洞开矣。非彼由致而何哉。
△三圆彰七大即性周遍人皆知。此科理趣深广。必胜前科实多。不能较其所以胜。旧注谓。前近取身。后远取物。又云。前悟一身。后融万法。皆非也。良以。前四科。除六入。余皆如来对机各立。一一皆该内外。尽万法。如五阴中色摄十一。谓五根六尘。五根即同见大。六尘即前五大。而后四阴即识大。以此类推。处界更显然。该于七大。若惟执此。较量前后。摄法全同。曾无优劣。何有四科专于内而七大专于外耶。前浅后深之故元不系此。请申正义。当知。四科即七大中别相。七大即四科上总相。法本无殊。但四科方谈其一一皆是性真。而未尝言其一一皆周法界。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。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烧林野。至后七大。方谈其一一皆周法界。故总名为大。如方说出诸火每一星皆有洞烧之极量也。盖前显法法当体真常。后乃显法法圆融周遍矣。岂离前法而别有哉。此固浅深之正义也。分二科。一阿难转疑双非。又分二。一执权疑实。
阿难白佛言。世尊。如来常说。和合因缘。一切世间种种变化。皆因四大。和合发明。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。我今不知斯义所属。
如来二句。举昔所立一大宗名也。盖佛初立教。以和合因缘为宗。同条而共贯。故统言之。益以符前旨趣相关也。一切下四句。撮略一宗之大义也。一切世间。谓一者根身即众生情世间也。二者器界即无情器世间也。皆各具多种变化。四大谓地火水风。诸经中但谈四大。发明犹言出现也。夫阿难蹑前四科起疑。而总陈四大。足显大之为名。但是四科总相。非有别法。不然前未显排四大。今何举之为疑乎。齐此是执星权义。云何下疑今教也。拨毁曰排。斥逐曰摈。词虽似平。而意独疑其排摈因缘。如曰排摈自然则无可疑。今何并因缘。而二俱排摈乎。意怪大违自教之宗也。斯义即排摈旨趣。属收也归也。言此双非之旨。毕竟为何等教法中所收属耶。
△二请佛开示。
惟垂哀愍。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。
中道则不滞二边。了义则显明究竟。戏论反此。谓偏枯不中覆密有余之说也。夫万法因缘而有生。正属有门戏论权应初心之言。而阿难反执之为了义。今经剖相出性。而斯妙性。不滞于有为。故非因缘。不堕于无为。故非自然。正中道了义。而阿难见其一切排摈。反疑为偏空戏论。此固常情迷惑颠倒溺有怖空之故习。故佛于下文。深责之。问佛于示见处。已将因缘和合等破尽。何阿难今又疑之。答前约见性而论。故阿难但领性体非因缘等。而诸法因缘之执如故焉。今闻阴入处界悉非因缘和合。是以又起斯疑也。盖前疑一性。而此疑万相耳。善须辩之。
△二佛与进示圆旨。分三。一责迷许说二。一责迷。又二。一明应求施教。
尔时世尊。告阿难言。汝先厌离声闻缘觉诸小乘法。发心勤求无上菩提。故我今时为汝开示第一义谛。
言昔因缘之教。但为欣取小乘者说。今因汝厌离小乘希冀菩提。故说第一义谛。是知排摈因缘等。正弃戏论。而示了义也。求菩提者。自淫室归来。即求十方如来得成菩提等。然求佛果。即是厌小乘也。
△二责取舍昏吝。
如何复将世间戏论妄想因缘。而自缠绕。汝虽多闻。如说药人真药现前不能分别。如来说为真可怜愍。
此法喻互有影略。盖阿难本有二失。一吝于旧闻。而不能顿舍。二昏于今教。而不能识取。今乃于法中。独责吝于旧闻。于喻中独责昏于今教。若全二意。应云。汝方厌权乘。而求正觉。我正摈戏论。而谈了义。汝即当尽捐因缘之旧闻。而欣领超情之了义可也。何乃缠绕旧闻。而昏疑了义。如人说药实未亲采。误执假药。而真药现前。反疑弃之。岂不甚可愍哉。
△二许说。
汝今谛听。吾当为汝分别开示。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。
初正被当机也。亦令下普被未来也。大拣于小。实拣于权。实相者。终实教中。皆取为体。未可偏目无相。三如来藏。浑然毕具。方始相应。经自佛与阿难释迷闷。即责其不达实相。今七大科中。又复标许。则知三大科所出藏性。即是实相。在六根克体所。具妙精明。元在四科全相所。即妙真如性。在七大当体所。本如来藏心以至清净本然周遍法界。方是一切法真实之相。如是知者。即为通达实相矣。
△二阿难伫听。
阿难默然。承佛圣旨。
△三正与开示。分二。一总喻性相。此中所用。即比量中。同异二喻。同喻者。与法相类。正明于法也。异喻者。与法相反。反显于法也。今经。异喻居先。而同喻居后。至下分科自见。又三。一牒取前语。
阿难如汝所言。四大和合发明世间种种变化。
△二异喻别明。又二。一明非不和合。
阿难。若彼大性。体非和合。则不能与诸大杂和。犹如虚空不和诸色。
和合与不和合。以性相相望。而论诸大即相也。诸大之性。即如来藏心也。首二句牒定也。不能杂和者。言性应不能随缘成相也。是法固反言。而喻亦反显意。则正明性能随缘而成相。永异虚空之顽断。故非不和合也。问阿难惟执和合。佛何并不和合无兼破乎。答二计相待。若不兼破。则破和合之后。阿难必又以为非和合矣。故佛首破之。杜转计也。
△二明非是和合。
若和合者。同于变化。始终相成。生灭相续。生死死生。生生死死。如旋火轮。未有休息。
首句标定也。同于变化者。言与相同迁也。始终与生灭稍不同。始终者细相也。生灭者大分也。故生灭各有始终。如生为住始。住为生终。异为灭始。灭为异终。始终相成者。谓因始有终。因终复始也。生灭相续者。谓生而接至于灭。灭而复继以生也。又生灭兼乎无情。生死局于有识。生死死生者。顺次而言也。生生死死者。间隔而论也。如云今生之于来生前死之于后死也。又或如转蜕业化。则生而复生。故曰生生。如中阴命终则死而复死。故曰死死。如旋二句。言性无不变之体。常随相迁。竟不能复于无始终等也。此亦法固反言。而喻亦反显也。意则正明相实不能变性。不同火轮之不息。故非是和合也。问今何现成轮转。答月岸不移。云舟见动。若果真动。岂能悟之而顿息乎。异喻别明已竟。
△三同喻总明。
阿难。如水成冰冰还成水。
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。故为异喻。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。故曰同喻。以冰水非二物故。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。但有随缘不变二义而已。此缘更用同喻。番前异喻。故重呼阿难以起之。言性虽一味。能随缘而成相。既不如虚空之一于不和。当如何等乎。当如水能成冰。盖水虽一体。自能结之成冰。无所和合而能现和合之相。岂可谓之一定属于非和合乎。相虽万殊。能融而归性。既不如火轮之不息。当如何等乎。当如冰还成水。盖水虽凝结成冰。融之而依然是水。但似和合。而终无变迁。岂可谓之一定属于和合乎。还字当玩。足显不变正因不变。故还为水。正于还为水处见其非真和合。若真和合则变矣。如青黄和合即变为缘。岂能还为青黄乎。总立量云。诸大性相是有法。非不和合非和合为宗。随缘不变故为因。同喻如水冰冰水。异喻如虚空火轮。此意妙甚。宜珍玩之。又当知。阿难惟问四大之相。而佛则双约性相答之。良以权教所谈。虽依性说相。而性是密意。不言即性。阿难久习其教。迷性循相。故和非和计展转不能忘也。今佛与之。洗前旧见故性相双举。而仍以性融相。盖必相得性融。始可以双祛二计也。且说四科时。实即一一与之融相归性。阿难领之未彻。故重申而极显之。总喻性相已竟。
△二别详七大。就分为七科。一地大。又三。一标性约析。
汝观地性。粗为大地。细为微尘。至邻虚尘。析彼极微色边际相。七分所成。更析邻虚。即实空性。
首句标性者。令其追究根元性体也。邻虚者。与空为邻也。至者。自粗相七分而析展转至邻虚也。次三句。言此邻虚者。乃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为七分。以成此邻虚之名也。极微色边际相。作一句读之。言此极微乃色法之边际。过此将无色相可谓极微矣。然取一极微。又析七分。方成邻虚。则微之又微。极之更极者也。末二句。言更析遂至于空矣。
△二就析详辩。又分二。一因析入而定生出。
阿难。若此邻虚。析成虚空。当知虚空出生色相。
此之妄计。大似愚者见空华灭于虚空遂计空中出华。大抵不达万相真源出于藏心者。未有能出此计者也。故西域凡小共计无异与此方太虚凝结成形者。皆相似也。
△二总牒起而详推破。又二。一初标牒。
汝今问言。由和合故。出生世间诸变化相。
牒定原问。欲举邻虚。而拶成和空之谬。令其无遁辞也。
△二详破。又为三。一约空无数量破。
汝且观此一邻虚尘。用几虚空和合而有。不应邻虚合成邻虚。
破意全在用几虚空一句。盖和合须有数量。或二或三。和合为一故。难云用几(云云)。末二句遮转救也。设救云。我言和合但合色相。非谓合空以成色相。故此遮云不应(云云)。良以。诸余粗色。若言是彼细色合成。容或可通。今此邻虚。向下更无细者。唯有虚空。故须合空。若不合空。岂是邻虚合成邻虚耶。设许合成。当有三谬。一者合自成自谬。盖唯合他成自。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。二者合一成一谬。盖唯有合多成一者。未有合一成一者也。三者合细成细谬。盖唯有合细成粗者。未有合细成细者也。是则若执诸相和合。须此邻虚亦是和合。若此邻虚既是和合。须是和空而成。盖令其无遁词也。
△二约色不成空破。此以对待。例显其谬也。盖阿难所执诸相色空。各居其半。即应皆是和合。故此反破。空非和合。用以例显色非和合也。又二。一故难成空之谬。
又邻虚尘。析入空者。用几色相。合成虚空。
言色之边际邻于空。既须合空而成色空之边际。邻于色。亦须合色而成空。盖是顺彼所执。以为难也。然空者下有缺。当补云。当知。色相出生虚空却接以末二句读之。后仍有反难。救词当申。救云。既言析入。何又诘其合成。而阿难不敢如是难者。以析色为空。是彼小乘之自教。诸相和合。是今阿难之自语。故今顺彼自语。违彼自教。正以显彼自语与自教互违。乃堕宗九过中之二过也。是以佛虽故违纵难。而阿难亦不能施辩。何以故。顺析入而非和合。则违今自语。依和合而违折入。则背昔自宗。两处负堕。故默然而不敢辩。此意妙甚。
△二例明成色之谬。
若色合时。合色非空。若空合时。合空非色。
此申正义。而例破之也。四句不平。盖以上二句。例明下二句也。如云。若知合色不可成空。即知合空不可为色矣。可见上科但是故难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。色不成空破已竟。
△三约空无合义破。
色犹可析。空云何合。
上句纵。下句夺也。色犹可析者。犹可析而归空也。然犹可亦是权许之辞。其实析色。但自析色。虚空实非析色之成空。云何合者。言空决无合义也。虚空略有四义。不可言合。一无形碍。二无数量。三无边际。四无变动。据此四义。云何可合乎。后当番转申正意云。若知空之不可合。则知邻虚非和合而成。邻虚既非和合。则地大元非和合而有。和合之计。岂实义耶。是则阿难惟据粗相。如来究至细尘。良以。既执诸相和合。须以至细之尘为元始也。然细尘与空为邻。必至合空之谬。故惟明一空不可合。则和合之计。自可番转而破尽矣。妙甚妙甚。
△三结显斥执。分二。一结显。又分为二科。一全体圆融。
汝元不知。如来藏中。性色真空。性空真色。清净本然。周遍法界。
此科与阴等。俱称如来藏。理无不融。而义有差别。中之一字。意味即殊。当以喻明。如大富长者藏中宝物无限。每有宅舍。必出藏宝。广列堂阁之间。然但千万分中之一分而已。深藏而未发现者。实无边量故。上四科。如方指堂阁之宝。说其皆是藏中之物。今此七大。如说此但藏中少分。而彼未发现者。一一充满。但随时处。应用若干。即出若干。耳只此已发未发。较其浅深。当立见也。汝元不知者。意贯下科。此科文分五段。一源委。二相融。三离过。四元具。五匝满。如来一句。指其源委也。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来藏中之物。方乃妄谓从空出色。谬起和合之计。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。性色二句。明相融也。权外多计性为空理。而不知内有空色相融。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。变地为色有三义。一者标本示广。盖地为诸色之本。而所该摄甚广。无情则金木瓦石等。有情则毛肤骨肉等。皆地也。故色所摄法。地当十之七八。二者义具拣异。盖色有颜色形质坚碍三义。而各有满分少分。颜色以黑白可别为满分。形质以当体可捉为满分。坚碍以体不相入为满分。故水于碍义不满。火于质碍俱不满。风于色质全缺。而碍亦不满。惟地大三义具满故易名为色。拣异彼三缺而不满也。三者示同诸经。盖凡般若等诸经举法。与空相融者。皆色法为首。以等八十余科。今实示同彼意故。易以色名也。性则言其非相。亦即理而非事也。真则言其非俗。亦即体而非用也。性色真空者。言性具之色。即真体之空也。性空真色者。言性具之空。即真体之色也。性色真色。以性融大之辞。真空性空。直目性体之意。颠倒言之。又以总成融即矣。此以性真二字无别故。影互用之。若不影互。应有四句。如云。性色真空。真空性色。性空真色。真色性空。字句方全。经以义该文简故影互之。问此与般若等寻常所谈色即空空即色。为同否耶。曰实大不同。盖般若等。惟据目前所对已发现诸相。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。今此不对目前诸相。惟深谈如来藏中浑涵未发。即色空融一如此也。后经所谓先非水火。正此意矣。故此性色真色。非但拣于实等诸色。实显异于事相。俗谛中即空之色也。性空真空。非但拣于断等诸空。实显异于事相。真谛中即色之空也。旧以体用真俗理事并言者。欠研究耳。不知此但全体而大用。尚在下科。具眼者详之。清净二字见离过也。良以。色尚检于般若即空之色。岂堕凡夫之染色。空尚检于般若即色之空。岂堕二乘之滞空。自来离过绝非。二清净中。属自性清净也。本然二字。表元具也。如来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谓悉天真之本具。非缘起之新成。此句拣于权教菩萨修成之惑也。周遍一句示匝满也。极于无外曰周。周即匝也。贯于无内曰遍。遍即满也。前虽以宝藏为喻。非世间之宝藏可比。良以。世间宝藏。若众宝具全。决不能一一匝满。若一宝匝满。决不能种种具全。此则二义皆不为碍故。每举一大。即周匝遍满于法界。而互不相碍也。法界者。法有轨持二义。界有性分二义。轨即随缘。持即不变。性即体空。分即成事。总则统于一真。别则开等多种。今此法界。合一真则无容别议。望多种则正周遍于理法界。冥周遍于一切法界耳。以一切离一真悉不可得矣。由是冥中总统之故。方能随应循发无不足也。
△二大用无限。
随众生心。应所知量。
此约其本具妙用。能随能应。不与循业相同。旧于此二句。仍连循业发现通为一气。及详下诸大。实从随心应量处断之因。得其分属之本意。请详下解众生摄尽九界有情。心以根性言有胜有劣。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。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。则所以应之以粗少之色者。固无不副其心。而无不满其量也。若能以胜心大量致之。则所以应之以广妙之色者。亦无不副其心。而无不满其量也。世出世间有为无为。亦复如是。通上科论之。则上科是性是体是真是理。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。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释者非也。且既从性起相。便知全相即性。体用等亦复如是。所以说地大即藏中之性也。又当知。阴等四科。皆先剖破相妄。然后结显性真故。以破相之义。犹半同于空宗。今此七大乃穷自性海渊涵流出诸法故。纯标性真。杳无虚妄字面。诚法性宗之独谈。非惟迥超般若。而亦不异于前文也。结显一科已竟。
△二斥执。
循业发现。世间无知。惑为因缘及自然性。皆是识心分别计度。但有言说。都无实义。
此方约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。先问云。体既本然周遍。而用又随心应量。则称体作用无不自在。何必循业乎。答正由无始未悟久迷本有。以致全不自在。岂惟迷位必循染业而后能发。纵是悟人亦须循净业而后能现。是故此之四字。双具两种不自在意。一者世出世间一切净妙之色。若不循彼种种净业。虽欲发现。不可得也。二者三涂四恶一切苦秽之色。若不戒彼种种染业。虽欲不发现。不可得也。盖不戒即是循也。故此四字。非但只表不循业则不得发现。兼表循业则不得不发现。而二俱无自由分矣。然此四字。正是致下二惑之由。故分属下文。良以。业之起也。似有由藉。故世间浅智众生。执此生起之近由。而遂惑为因缘性。曾不达圆融不变之体。周遍法界。何所藉于因缘。业之成也。似难改移。故世间无智众生。执此难改之现量。而遂惑为自然性。曾不达无限随缘之用。随心应量。何得泥于自然。是皆为一循业之所惑耳。向使只随心应量。而不必循业。则众生皆应达唯心之旨。而不至种种惑矣(问悟人既须循业。佛循业否。答佛在因位循之。却即菩萨因满果发之后。但惟随心尚无量之可应。何有业之可循。惟除示现无实业也。故知称体作用。无不自在。惟佛能之。问现见菩萨作用自在。何言惟佛能之。答菩萨修行未毕。正由循业所发故。今非拣其不能作用自在。但拣其非是不循业耳。然惟圆实菩萨。所循大自在业。所发十玄妙色。与果人敌体相似焉。问何为大自在业。答应即华严十玄妙。观及本经耳门三昧是也。又所应之知。即解悟也。所循之业。即修行也。若惟务修行。而不求圆解。则三祇六度。终无实果。正以知自局。而量自有限也。若但专务多闻。而不策圆修。则恒沙妙理。秪益戏论。正以业不循。而果终不发也。以此而知。圆解圆修。不可不相应矣)识心即六识也。辩析不混曰分别。详细较量曰计度。即遍计执也。但徒也。徒有言说。即情有也。都无实义者。即理无也。此则和合。即兼于因缘中。不和合即兼于自然中矣。又解但凡也。凡有言说者。推类广指之词。如和合及诸重叠是非之计。皆在其中。二释俱通。夫不知体用及惑执二计。阿难与世间义应互该影略而已。此全科意。后皆准之。地大已竟。
△二火大。分三。一标性约求。
阿难。火性无我。寄于诸缘。汝观城中未食之家。欲炊爨时。手执阳燧。日前求火。
无我者。温陵所谓火无体寓物成形。是也。故执火者。须凭柴等。离柴等则无当体可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