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

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

●诸众安居篇第六

释 上明布萨每岁二十四次。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。乃比丘之要务。诚加行之严制也。而云诸众者。律听五众。法开四种。类以成篇。序居第六。

时诸比丘一切时游行。蹋杀生草木。断众生命根。世人讥诃。虫鸟为群。佛言。不应一切时游行。听三月夏安居。有通诃别制。出在尼律也。

释 此先引制缘也。律云。六群比丘于一切时春夏冬。人间游行。夏月天瀑。雨水大涨。漂失衣钵卧具针筒。蹋杀生草木。时诸居士见已讥嫌云。沙门释子不知惭愧。于一切时游行。漂失衣具。蹋杀生草。断他命根。外道尚三月安居。且虫鸟亦有巢窟止住。沙门释子云何如是。诸惭愧乐持戒比丘以此白佛。故制三月夏安居也。文云有通诃别制出在尼律者。通诃。谓比丘尼亦如是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。乃至听三月夏安居。别制者。尼八敬戒中。第七比丘尼不得在无比丘处夏安居。第八比丘尼安居竟。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。然尼八敬制之于后。而僧安居制之于前。今云通诃者何。盖安居通制出家僧徒。诃一众则五众通诃矣。

○安居法

如佛言有三种安居。前安居。中安居。后安居。前安居者。住前三月。后安居者。住后三月。

释 安居者。形心摄静曰安。要期住此曰扂。静处思惟道之正轨。理须假日追功。䇿进心行。随缘托处。志唯尚益。不许驰散乱道妨业。故律通制三时。文偏约夏月者。据缘发起。情在三过。然以三际分之。一夏四月何为但结三月。斯含二义。一生死待形。必假资养故。结前三月。后开一月。为成供身衣服故。二若四月尽结。则四月十六日得成。设有差脱。便不得结。教法太急。用难常准故。如来善顺物机。开其一月。续结令成。复于一月内。听三重安居。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。五月十六一日名后安居。前安居者。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。后安居者。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后三月。其中安居者。以后足前住满三月。

按西域记云前代译经律者。或云坐夏。或云坐腊。斯皆边国殊俗。不达中国正音。或方言未融。而传译有谬。正应安居也。然今有入安居时作蜡人。至七月十五日。取以视验一夏之功过者。岂止迷制犯非。抑且不别腊蜡矣。

十诵律。佛制五众并令安居。律云。尼不安居波逸提。僧等四众突吉罗。

释 引十诵者。明收小众。本律尼不安居。犯波逸提。此违八敬严训故。余四犯突吉罗。由不护世俗讥嫌故。准制如斯。未有夏际不安居而名释子者也。

明了论云。无五过处。得在中安居。一太远聚落。求须难得。二太近城匝。妨修行道。三多蚊蚁。自他两损。四无可依人。人具五德。一未闻令闻。二已闻令清净。三能决疑网。四通达无滞。五正见。五无施主供给药食。并不可安居。

释 佛世僧徒。或受请安居。或择处结夏。今文引论出五过者。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。初过谓往返乞食。途涉疲劳。致使心形俱不寂静。二过谓居家来往。默之恐招讥。谈之复碍道。虚费时功。本业未办。三过谓害物伤慈。违本制缘。四过谓闻解期入。训必由师。止作义深。非学莫晓。故择具德者而为所依。五过谓四事资生。咸藉信檀。若处乏施主。则助道为艰。是故有此五过。并不可安居。反之则修道获益。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。

律本云。安居有四种。一对首。二心念。三忘成。四及界。并有据缘。如下具列。

释 此总标。下别列。然此安居仪式。诸部未全。唯义净律师亲游西域见闻。躬行已经多次。后请梵本归唐。翻译有载。今续依行。

续 准百一羯磨云。明日安居。今日受筹。其筹不得粗恶曲捩。以香水洗。安静槃中。鲜花覆上。以净物覆之。(文)准下法式。应四月十五日于集众所。正中上面。供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位。正中下侧。供护法韦䭾尊天位。左右敷众僧座。鸣槌集界内僧。于中设一低桌。将筹槃置上。上座应索欲问缘。答云受筹羯磨。众中堪羯磨者。作如是白。

大德僧伽听。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。若僧伽时至听者。僧伽应许僧伽今日受筹。明日安居。白如是。

作是白已。若众中未有曾受差者。准第十篇内白二羯磨差之。若有已受差者。上座问云。谁能为僧行舍罗。彼答言。(某甲)堪能。即起座具仪。礼上座已。仍复本座。合掌白云。

大德僧听。若僧时到僧忍德。我(某甲)比丘为僧行舍罗。白如是(单白纲目标云。行舍罗应有白。即此是也)。

作白已起座。擎筹槃者在前。收筹者持空槃随后。先至佛位前筹槃。付与收者。具仪顶礼三拜。捧筹跪白云。(某)年月日安居会上。娑婆教主本师释迦牟尼佛受第一筹。白已一拜。起立于傍。接彼二槃在手。彼顶礼收筹。仍各擎持。次向上座前住。上座离本座蹲踞。受取其筹。行筹者。至第二座前。收者近上座前。上座将筹置空槃内。如是行收至末。若有沙弥安居者。彼和尚或阿阇黎代为受筹。后至韦天前。执筹鞠躬白言。(某)年月日安居会中。护法韦䭾尊天受末后筹。亦如前仪收之。既总行已。于屏处数其筹数。复至上座前。白言。(某)年月日于此住处。现受筹者。比丘有尔许。求寂尔许(白已复云)。我(某甲)为僧行舍罗竟。上座(答言)善(应云)。尔。仍安筹槃前处。作礼归位。大众同音诵受筹功德殊胜行等毕。起礼上座。次第各归本所。此谓采续以全其法仪也。

○对首安居法

律本云。应白所依人言。我于此处安居已。口言。

释 此明第一种安居法。凡来僧界安居者。应先对所依律师言。我愿于此处夏三月安居。律中但云口言。今加仪方表如法。既先说已。然后至期。具修威仪。作礼长跪。合掌口言。

大德一心念。我比丘(某甲)今依(某伽蓝某聚落)前三月夏安居。房舍破修治故(三说)(五分十诵云。彼人告所白者言)。知莫放逸。(答言)受持(律本云。夏中当依第五律师广诵二部律者。若违得波逸提。春冬依四种律师。违者突吉罗。理准律意。应问彼言)。依谁持律者(答言)依(某甲)律师(律师告言)。有疑当往问。(答言)尔。

五分云。佛言。当于持律者安居。若处所迮闹者。应七日得往返处。心念遥依。若檀越村野林树山岩房舍等安居者。并同上文。唯改伽蓝为异。若修治破坏之语。局僧住处。随事量度。其四众作法。唯改言。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为别。余词同上也。

释 若处迮闹。谓迫促众不安静。由摄心形勉䇿进道故。听七日得往返处。自作心念。遥依安居。倘避众惮劳。任情适意。故作心念遥依。则不成安居。房舍破修治故者。准律本。于安居前。僧差五德人分房。白二羯磨。先白上座言。大德上座。如是房舍卧具随意乐便取。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。时有一比丘。得缺坏房。心念云。我不受是房。恐使我修治。佛言应受。随力修治。今文依制所说。按僧祇云。若有房舍破漏。春末月应当治(谓四月十六日已前一月)。若草若瓦随而补之。然今东土寺院皆设禅堂。纵有破缺。常住料理。其来安居者。无此事故。是句不必说。说则反虚。若实有修治者。乃可如文说也。

此羯磨约期进道为法。禁止游行为人。护诸物命为事。是属公中之私也。

非 人非。谓所依越制等。

事非。谓五过不择等。

余非类前。

○后安居法

律中有比丘。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。不至所在。十七日乃到。佛言后安居。应准上文言后三月夏安居。余文并如上。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法并准前。

释 若论三种安居者。四月十七日应改云中。三月夏安居。今由有前故尔。开后。佛于异时。告诸比丘。有三种安居。则改中三月。不无所据。律中因舍利弗目犍连发起。二尊者不用神足。飞空速至。类同世人履地而来。明期不及。请佛开。此诚乃大权示现。以垂后式。

此法具三缘。与夫显非并准上。

○心念安居法

佛言。若无所依人。可白应心念安居。文言。

我([某甲])比丘。依(某)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(余诃同上)。

释 此明第二种安居。是对首心念法。律中制缘。时有比丘住处无所依人。生疑。不知成安居不成。佛言成。意为安居故。自今已去。若无所依人。听心念安居。而云意为安居者。谓决志九旬。精修不怠。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。其中后安居者不以为例。

此法属私。并所为之缘同上。

非 一人非。有依故念等。

二法非。中后作法等。

三事非。三业不恭等。

余四取合。

○忘结便成法

时诸比丘来至所住处安居。忘不结。佛言。若安居故来。便成安居。

释 此明第三种安居。是法从上心念法中开。据律云。时诸比丘于住处欲安居。无所依人对白忘不心念安居。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。以此白佛。故开听此法也。

律中为客比丘本有要期。外来托处。有忘开结。必有住人。不在通限。若本有方便。通客主也。

释 宣祖恐有旧比丘处例行故。复辩明通别。谓客比丘始发足时。本意先有要期进道故。从外来托居此处。到已既无所依对白。又忘心念安居。故佛决疑允成。若住处必有所依人。则不在此法通收。然此法独限于客故。若律本有方便听者。乃可通客主也。

○及界与园成安居法

时有比丘。往余处安居。一脚入园及界。便明相出。如是两脚入园及界。便明相出。如是两脚入园及界。便经明相。佛言。并成安居。若准人解。后二种法应在前后十六日。若在中安居。随日得结。

释 此明第四种安居界。谓作法大界亦是摄衣之限。四方有标。内属众僧。梵语伽蓝。此翻众园。即僧寺也。界绕园外。园于界中。虽有远近之分。但一脚入界内。一脚在界外。或一脚入寺门。一脚在门外。便明相出。明相者。谓天星垂隐。东方明现。如是两脚入园及界亦尔。如是两脚入园及界。便经明相。旭日将升。本为安居故来。并成安居。若准人解。此入园及界二种法者。若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来。正当四月十七日早。若为五月十六日后安居来。正当五月十七日早。律制前后安居各唯一日。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。随日得结坐。不以此论也。

○受日法

时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请受戒忏悔等缘。并瞻病求药问疑请法。如是诸事。不知云何。佛言。不及即日还。听受七日去。不及七日还。听受十五日去。不及十五日还。听受一月日。及一月日应还。其三种受日。并不通夜。不同他律。

释 义由比丘始念安居。诸缘休息。要期结坐。必满方行。若事利他。岂绝施济。故随事给日。事讫即还。圣慈所以开听者。令功归二利。期准九旬也。律云。若父母信乐。若有病。若诸忧恼。遣信请比丘欲相见。若父母不信乐。教令信乐。若恶戒。教令持戒。若悭贪。教令布施。若无智。教令有智。兄弟姊妹亲里亦尔。若檀越布施四事。请比丘。若信乐及不信乐。大臣欲相见比丘。若有请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(此兼僧尼)。若式叉摩那犯戒。请忏悔更受。若二部请受大戒。若为病人求觅随病药食。若为求同诵经人。欲人间游行。若经营比丘有作事。欲林树间往之。有如是诸事。彼处远不及即日还。如是三种受日法并不通夜。唯论日尽。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。

又所为之缘。但是破戒非法事。并非正缘不成受日。及破安居。

释 于上开听。并是正缘。若是破戒等者。事既非僧所为法。宁给日出界。不但不成受日。抑且自破安居。准僧祗。破安居。不得衣施。

十诵云。应五众安居。五众受日。若往赴在道事尽。即须返界。以无法故。

释 若往赴在道等者。谓因事受日往赴。在道未至于彼。闻事已终。即须返界。不必前行。以法应事。而施事终。则法亦无托。若仍故往者。则干无事游行。反以破夏治之。

明了论中有重受七日法。

释 彼论云。七日有难。随意行善。解三种九品类。释曰。若人受夏月安居。行出界外。于此人有九种分别。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缘。后更成七日因缘。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缘。后成有难因缘。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缘。后成随意因缘(此初三品)。四有事先成有难因缘。后更成有难因缘。五有事先成有难因缘。后成七日因缘。六有事先成有难因缘。后成随意因缘(此中三品)。七有事先成随意因缘。后更成随意因缘。八有事先成随意因缘。后成七日因缘。九有事先成随意因缘。后成有难因缘(此后三品)。然论准事虽明三种变开九品者。必须量人。若一往少信无惭变开。则成非法。

僧祇律云。比丘尼无羯磨受日法。若有缘开七日。

释 僧听羯磨受日而遮尼者。斯有二义。一者比丘尼无侣不得独行。夏各进修。孰废追随。二者尼伦劝化但获少益。纵有急要事缘。律制唯听七日。恐尼例僧。故引明之。十诵律虽云五众受日。除比丘。余亦尔。

○事讫羯磨受日法

僧祇律第四十卷云。路远缘长。为塔事僧事。应作求听羯磨。事讫应还。有人加僧忍听。此妄增圣教。彼羯磨例同之也。

释 僧祇律四十卷。此受日法。在二十七卷安居中。后人录写多一第字。若为塔事僧事。受日出界。路远缘长。不能克期。求僧宽限。事讫方归。彼时有用斯法秉白。加僧忍听之词。既云求听宽限僧已。允可作法。何须再加此白。若加者则妄增圣教。例彼余羯磨法。犯相似非也。若行此依正文秉宣。如常作前方便。答云与事讫受日羯磨。应如是白云。

大德僧听。(某甲)比丘于此处雨安居。若僧时到。僧(某甲)比丘于此处雨安居。为塔事僧事。出界外行。还此处住。

诸大德僧听。(某甲)比丘为塔事僧事出界行。还此处安居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
释 雨安居者。按西域记云。印度僧徒。依佛圣教。坐雨安居。或前三月。或后三月。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。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。良以方言未融。传译有谬。分时计月。致斯乖异。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。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。文中准缘。双举塔僧事说。行时随缘双单实白可也。若非塔僧之事用之。则不善称量。此一羯磨为塔僧事故作。是属公也。

非 法非。谓事单双牒等。

事非。谓途近事不久等。

余非准常。

○羯磨受日法

佛法东流。数本羯磨。乞受日法。全缺不同。皆自意言。未寻正教。今学所宗但依律本。本既无乞。不可妄加。又括诸部。并无加乞。应告情已。羯磨者如是言。

释 藏中有前魏康僧铠律师译昙无德律杂羯磨二卷。有受过七日法文。三乞羯磨。曹魏昙谛律师集昙无德部羯磨二卷。有受过七日乞羯磨文。复随释云。据此以验。旧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。故宜须详准改。以从正故。今文云。佛法东流。数本羯磨。乞受日法。全缺不同。皆自意言。未寻正教。下申明正教之义。谓今撰集随机羯磨。所宗但依四分藏本。藏本既无三乞作法。不可妄如。岂特本律无载。又括捡诸部。并无加乞。应告情已羯磨。告情者。待僧集已。先向众言。今为某事不得不往。七日不及还。欲受半月日。或一月日出界。众量度已。作前方便。答云与受日羯磨。如是白。

大德僧听。若僧时到僧忍听。比丘(某甲)受过七日法(十五日一月日)。出界外。为(某)事故。还来此中安居。白如是。

大德僧听。比丘(某甲)受过七日法(十五日一月日)。出界外。为(某)事故。还来此中安居。谁诸长老。忍僧听比丘(某甲)受过七日法(十五日一月日)。出界外为(某)事故。还来此中安居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僧已忍听比丘(某甲)受过七日法(十五日一月日)。出界外为(某)事故。还来此中安居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
释 文中受过七日法一句。由受七日法。开听在先。今欲白后开之远限。先出陈始开之近期。谓今所受非七日法是。过七日法。欲受十十五日(一月日)出界为某事故。所以白羯磨文。兼此一句。

此一羯磨所为之缘。总摄三宝事。应据现前之情以判。属公私也。

非 余非准常。

唯异法非。谓先三乞已。然后秉白等。

○对首受日法

律论但听受七日。并无正法传。羯磨白中。义亦无失。

释 上句明有受无法。下句明应有受法。谓律论有受日。虽无受法。然今集此羯磨。传流益后。于对首白中。其义亦不可失。故下引他部。以出白词。

十诵云。若无比丘。当从四众受。应告言。

长老一心念。我比丘(某甲)今受七日法。出界外为(某)事故。还来此中安居。白长老知(三说)。

释 下三众称改准知。其准缘判公私据实。

十诵律云。开独住比丘心念受日。应准上文。唯除所对之言为别。

释 除所对之言者。谓不须前后二句也。按翻译集引事钞云。纵令前事止一日。皆须七日法。律云。不及即日还。听受七日去。夏末一日在。亦作七日法。今故附之。以便考用。

○命梵二难出界法

律中。若安居中。本二大童女淫女伏藏。欲来诱调比丘。又有恶鬼怨贼毒虫恶兽。不得如意医药使人。我若此住。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。佛言听去。准毗尼母论云。移夏不破安居。诸部无文开。

释 本二者。是在家时之妇也。以夫尊妇次。出家已。故称本二。恶鬼者。时有鬼神语比丘。此处有宝藏。若是本二等伏藏。欲求诱调罢道。名为梵行难。若恶鬼乃至使人等。谓之命难。故云我若此住必为我净行及命作留难。佛言若有如是事听去。诸部无文开受。今法准母论。移夏不破安居。谓因难事移就他处修持。仍允一夏功圆。得同众僧自恣。

○受日出界逢难法

律中。比丘受七日出界为父母兄姊等。至意留过日。或水陆道断。遂即过限。佛言不失岁。

释 据此二种开缘。一为父母之命难。违兄姊之情敬。切欲令增信。故过日限。二为偶尔道阻。断绝往来。并摄难缘。不失一岁安居。

僧祇云。若受日在道。不得迂回。当日若了。即还本处也。

释 迂者远也。谓凡受日法。事了即归。不得在道故意久远。必待日满方回。此则有误正修。不思初志。故引为证。宁有余日速归。乃名如法结夏。

第六诸众安居篇竟。

●诸众自恣法篇第七

释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。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。诸经律中以七月十六日。是比丘五分法身生来之岁。则七月十五日。是腊除也。比丘出家不以俗年为计。乃数夏腊。腊者接也。谓新故之交接。今故以安居竟。诸众自恣法。列于第七篇。

时诸比丘共住。受持哑法。佛种种诃责言。此是白羊外道法。自今已去。听共相检校。知有罪无罪。有十利故。便得正法久住。应安居竟自恣。

释 此引制缘也。广如自恣揵度。十利准止持中。详释自恣者。此是自言恣。他举罪非。谓自恣为恶。所以制在安居竟者。若论夏初创集。将同期款。九旬立要。齐修出离。若逆相举发。恐成怨诤递相沿。及废道乱业。是以夏末方自恣也。

○僧自恣法

佛言。应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。余办具如说戒中。比丘不知何时。佛言。听小食大食。上上座应唱白云之也。

大德僧听。今白月十四日(余日准此)众僧集(某)处自恣。

○差受自恣人法

佛言。听作时若打楗槌。若告言。诸大德。自恣时到。僧集已。应先差人。应具两种五德。一自恣五德。不爱。不恚。不怖。不痴。知自恣。未自恣。二具举罪五德。知时。如实。利益。柔软。慈心也。

释 应差恣举二五德人者。谓三月修道。精练身心。人多迷己。不自见过。理宜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