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起置名不同终正配初篇)

天台山寿昌寺沙门释 允堪 述

深下。以佛足一切智人鉴机施制。盖不得已而用之。粗鞭。即五犯。对略教称粗也。

闻下。使闻五篇罪名以息过。各蒲鞭可类略教。深酷。酷。虐也。

可对广教儒释略齐。故曰通望。意云世尊观机立制。十二年中徒众无过。但说略教。自后僧尼根劣。多有毁破。须以五篇粗重。调伏制御。如上古之时。人心淳笃。画地为园扉。以蒲为鞭。寻以巧伪竟生。乃有新旧五刑。原其俗章。可鉴佛意也。

下释者即次科也。有波罗夷等别名故。如本下。示通名也。以俱谓之犯聚制等。

此下。凡译有二。一曰正。二曰义。今谓无正翻尔。今古异者。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。彼则阿阇行杀瓶沙断指。皆所谓制不沿习。彼此均融。二土世刑。可为正译。初罪者。波罗夷也。由无圣人降趾故。泯其制也。止得取以事类。约义为译。

无余。以对下僧残。是有余故。

文云者。指律序。彼具云诸作恶行者。犹如彼死尸。众所不容受。以是当持戒。

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。一羯磨。二说戒。亦与上众法。绝分理同也。失道不独。失圣果道也。二种。即说戒羯磨僧。生报。言此身生报不久在世。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泥犁之苦。

十下。彼云堕不如意处。萨婆多解云。由与魔斗以犯此戒便堕负处。事钞。即篇聚中不明。别着。即于此不明。宜别着。钞以取解由疏文略也。

谓下。众僧解上僧伽义。

前与等解上初义。

末后等释上残义。是则僧是对忏之人。初残是前后所与之法。斯乃从境立名也。以僧能除罪故。故本律上准钞应先引。婆沙云。僧伽者为僧。婆尸沙者是残方接故。律下文则显。本律与婆沙但名僧残。不同善见更有初义。

由罪下双释僧残义。

有余者不绝义也。又对初篇是无余故。又引母论者初喻立名。理须早救故。戒律云。若犯此罪。应施与波离婆沙等。由邻重罪故也。

了论下据受利彰称。此余残者方得故。十上准事钞。应加义翻为堕四字。接下十诵释成堕义。文旨方具。应功用者。了疏立三功用。

一下即功用防守。谓名种既多。威仪复细。易为毁犯。故须防守。

二下即功用了别。谓此罪中性遮相杂故。且如单堕中三十名性恶。六十号遮戒。故须了别也。

三下即功用对治。使有犯者不令广作。大叫唤。即六狱中第四狱也。燋热心。即初犯时心热恼故。果时指狱火烧然也。

义下。此从对治境。以立名也。故下引证。

准下罪名可云可诃。向彼悔自属对治境。非关此罪之相也。

如下。善见云。突者恶也。吉罗者作也。今通该口业。故加恶说也。

明下彼论云。所余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。律所说罪。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。此是正量部名。以无别身口业故。意是恶作翻之。又萨婆多云。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业翻恶作。同翻一名。而义两别。今言身口为非无非鼓动。有符婆论。

药法。古人准律药犍度中有五种药。故律云。病比丘须五种根药。佛言听服等。今亦可立五种教药也。初篇灭摈。二篇僧法。三四两篇对首三说一说悔。下篇对首心念。古师约此五种法药治五犯病。故立五篇也。

若下。若云例律五药立五篇者。且如七聚应有七药。又如七毗尼殄四诤。应须立七诤。以应七药故。义既非可。故曰不尔。

盖下良由至人随所化方协机符理。合宜说五也。

前下会助昔义。谓佛设教药。通塞不定。宜作四句简之。通前七药七诤之难。四轮者。成实云。一住善处。二依善人。三发正念。四植善根。初轮摧五难。三涂长寿单。二摧佛前后。三摧惑智聪。四摧聋盲哑。第四药病俱不等句文略。如说诸教通为群机是也。

问下。凡言药者治病为功。下篇依法忏除。复本清净。则药义明矣。初篇灭摈非差病功则药义失矣。何得俱名五药耶。

无任僧务者。不入羯磨僧数。随辨生善灭恶之事。不能成决。

彼下。妄应僧法不思洗过。彼负也。僧容滥进同法成非。自负也。坌。通俗文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