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

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施戒

若比丘施一食处。无病比丘应一食。若过受者。波逸提。

缘起 此戒有二制。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。尔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村。居士为比丘作住处。常供给饮食。若在此住者。常听一食。六群比丘至彼处经一宿。得美好饮食。故复住。第二宿复得美好饮食。念言。我等所以游行者。正为食尔。今者已得。彼于此住处。数数食。居士讥嫌。此初结戒也。后舍利弗游行。诣此得病。恐犯此戒。扶病而去。病遂增剧。故更增无病之言。此第二结戒也。因宿食事。招俗讥嫌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律云。住处者。在中一宿。食者。乃至时食(乃至者。超略其五嚼也)。病者离彼村。增剧者是(十诵律云。病者下至竹叶所伤)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无病比丘于彼一宿处过受食。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余衬身衣。灯油。涂脚油。尽突吉罗。

此戒具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无病难。二有贪心。三过受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(同制同学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一宿受食。病过受食。若诸居士请留食。若檀越次第请食。今日受此人食。明日受彼人食。或水陆道阻。或诸难缘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十诵律云。过一宿不食。突吉罗 余处宿是中食。波逸提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第三十二展转食戒

若比丘展转食。除余时。波逸提。余时者。病时。施衣时。是谓余时(根本律云。余时者。病时。作时。道行时。施衣时。此是时)。

缘起 此戒有三制。佛在罗阅城迦兰陀竹园。与诸比丘游行人间。有沙㝹婆罗门。以五百乘车。载满饮食。经冬涉夏。随逐世尊。伺候空缺。设供而不得。便往语阿难。为我白佛。欲以饮食布地。令佛僧蹈过。则为受供佛。乃听作饼粥。供僧时。阿那频头国诸居士闻佛听僧食粥及饼。皆大欢喜。快得作福。有一少信大臣。见佛及僧大得供养。即生福田想。办肥美饮食请僧。然僧先受他请。复食浓粥。不能多食。大臣嫌之。佛言。不得先受请已食稠粥稠粥者。以草画之。不合是也。时佛还至罗阅城中。有一少信乐师。其事亦尔。由是不听展转食(亦名数数食)。此初结戒也。诸病比丘所请食处。无有随病药食。若有随病美食及药。畏慎不敢食。恐犯其戒。佛听病比丘展转食。此第二结戒也。又有一居士。亦请佛僧施食及衣。比丘畏慎白佛。佛听施衣时展转食故。有第三结戒也(此戒虽开。亦不得过午食。于后会采中有据)此是遮罪。因食事过分。废阙寂静。讥嫌烦恼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文分二节。展转食明其创制。除余时下明其随开。律云。展转食者请也。请有二种。若僧次请别请也。食者饭麨饼等。病者不能一坐食。好食令足。施衣者。自恣竟。无迦絺那衣一月。有迦絺那衣五月。若复有余时食及衣(律摄云。谓有施主。施与浴衣。及余帔服。或贝齿物等。以充衣直)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今日得多请食。应自受一请。余者当施与人。如是施与言。长老我应往彼。今布施汝。若比丘不舍前请受。后请食。咽咽波逸提 若不舍后请。受前请食者。咽咽突吉罗。

此戒具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无开缘。二不舍前受后。三食已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(同制别学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若请与非食。或食不足。或无请食者。或食已更得食。或一处有前食后食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十诵律云。佛言从今日怜愍。利益病比丘故。听三种足食应食。谓好色香味。若一请处不能饱。应受第二请。不应受第三请 第二处不能饱。应受第三请。不应受第四请 第三请处不能饱。应受已渐渐食。乃至日中(所言日中者。不听过午明矣)。听节日数数食(下文共有九句。初三句明有衣请食。中三句明无衣请食。后三句明衣不定请食。而令比丘知除时。因缘中复有遮禁。先须酌量。然后赴之可也)。

若比丘有衣食请。彼有衣食来受请。不犯。食亦不犯。

又有衣食请。彼无衣食来受请。不犯。食者。波逸提(此谓先请时。言有衣有食。彼比丘来赴请时。但有食而无衣。是以受请时不犯。若受食时即犯)。

又有衣食请。彼有衣食。无衣食。来受请不犯。食者波逸提(此谓彼比丘知请有衣而作衣不定想。来赴请到已。食有衣无。若食者即犯。受请来不犯 此初三句竟)。

又无衣食请。彼无衣食。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波逸提(此谓请时无衣。不合开缘理。当善却请主。以护信檀。乃名持律。清净比丘设闻请即赴。所以来并受食。二俱有犯)。

又无衣食请。彼有衣食。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不犯(此谓请时主言无衣。彼比丘作有衣想。而来赴请。到已有衣。是故违制受请则犯。有衣受食不犯)。

又无衣食请。彼有衣食。无衣食。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波逸提(此谓请原无衣。彼比丘作衣不定想。而来既到已。无衣啖食。所以二俱有犯此中三句竟)。

又有衣食无衣食请。彼有衣食无衣食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波逸提(此谓施主请时言衣恐有无不定。是以非应开缘。彼比丘亦作衣不定想。而来到已。无衣受食。二皆成犯)。

又有衣食无衣食请。彼有衣食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不犯(此谓请时虽言其衣不定。彼比丘作有衣想。而来到已。有衣有食。是以皆开受请则犯。有衣受食无犯)。

又有衣食无衣食请。彼无衣食来受请。突吉罗。食者波逸提 (此谓明知白请不定。自作无衣想。而来到已。若无衣受食者。两罪俱犯 后三句竟)。

不犯者。若得多有衣食请。一一有衣食来。悉皆不犯。

摩得勒伽云。若先受无衣请食。后受有衣请食。不犯。

律摄云。若于一舍。或在寺中。或阿兰若。为求肥悦。或乐美食。而数食者。得恶作罪 若轻贱心矫诈不食者。亦得恶作。

五分律云。若僧所差。若别房食。若白衣来受八戒。设供养若常食。不犯。

根本律云。作时道行时展转食。皆无犯。

僧祗律云。一切菜。一切麨。一切果。非处处食。非别众食。非足食。多积舍里。不犯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引证 毗尼序云。阿难先受他请。时忘不忆。复同佛受。波斯匿王请。以食入口。乃忆知有二请。不与他一请。不敢吐食。为恭敬佛故。又不敢咽食。为持戒故。佛知阿难心悔。告令心念与他便食。优波离问佛。余人亦得尔不。佛言。除五种人。一坐禅人(专心在道。诸念不生故)。二独处(兰若自居。无人可对说故)。三远行(造次就路。容有忘念故)。四长病。五饥饿时依亲里住。余悉不听。

第三十三别众食戒

若比丘别众食。除余时。波逸提。余时者。病时。作衣时。施衣时。道行时。乘船时。大众集时。沙门施食时。此是时。

缘起 此戒有八制。佛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。尔时调达教人害佛。复教阿阇世王杀父。恶名流布。利养断绝。通己五人家家乞食。故制不得别众食。此初结戒也。有病比丘畏慎不敢别众。佛知故听此第二结戒也。时自恣竟。迦提月中比丘作衣。诸优婆塞念众疲苦来请与食。报言。但请三人。我等不应别众。佛言。作衣时听。此第三结戒也。时有居士。欲施食及衣来请。报言。但请三人与食。我等不得别众。佛言。受施衣时别众食。此第四结戒也。有诸比丘。与众居士。同行险道。乞食时至。语众居士。我欲诣村乞食。少见留待。还当共俱。居士白言。此路有疑恐怖。我当供给饮食。莫在后来。比丘云。但与三人。我等不得别众食。即入村乞食。伴便前进不及。为贼所劫衣服。佛言。若在险道中行。听别众食。此第五结戒也。与诸居士乘船。顺流而去。亦如是为贼所劫。故开。此第六结戒也。时众多比丘游行。诣一小村。诸居士念言。众僧多而村落小。可与僧作食。勿令疲苦。即至僧伽蓝中。白请明日受食。比丘报言。但请三人。我等不得别众。佛言。听大众集时别众食。此第七结戒也。时瓶沙王姊子欲于外道沙门中出家。设食已。往白王。王问言。欲于何处出家。答言。于尼揵子中出家。王复问言。竟与我曹沙门释子设食不。因而设食请僧。亦如上答不受。佛言。听沙门施食时得别众食。乃第八结戒也。此是遮罪。因提婆达多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文分二节。别众食明其创制。余时等明其随开。律云。别众食者。若四人若过四人(五分律云。若于界内别请四人已上。名别众食 根本律云。别众食者。谓别别而食 律摄云。别众者谓不同处食。若四苾刍同一界内。下至一人。不共同食。并名别众)。食者饭麨干饼等(此中所制五正食。余食无犯)。作衣时者。自恣竟。无功德衣一月。有功德衣五月。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(萨婆多论云。作衣时。食难得者听别众食。食若易得不听)。施衣时者。如上一月五月。及余所施食及衣(根本律云。施衣时者。谓如拭巾裙量缦条量等)。道行者。下至半由旬内有来去者。乘船行者。下至半由旬内。乘船上下。大众集者。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。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(此谓人多食不足故 萨婆多论云。大众集者。或以法事。或以余缘众僧。集会极少。旧比丘四人。客比丘四人。名为大众。虽大众集食。不难得者不听)。沙门施食者。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。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无别众食因缘(因缘即余时等)。彼比丘即当起白言。我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。欲求出听使出。若二人三人随意食。若四人若过四人。应分作二部。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别众食因缘欲入寻。当起白言。我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。随上座次入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比丘别众食者。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缘不说者。突吉罗。

此戒具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无别众缘。二满众而受。三得食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(同制同学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除余时若三人四人更互食。若有因缘去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善见律云。别众食有二种。一请。二乞。如一居士至四比丘。所以正食请言。愿大德受之。是名请。一时受一处食。四人俱得罪(即堕罪也)若一时受请。各去各受。各食不得罪。若别请别去。至居士家。一时受食得罪。是名受请得罪 从乞得罪者。如四乞食比丘。见居士语言。与我等四人食。或俱去。或各去。一时受食得罪。是名从乞得罪 若请四人有一解法者。欲俱食畏犯。即作方便行。食时覆钵不受。居士问言。何以不受。答言。但与三人食。我欲咒愿。三人食竟。后便受食。不犯 若请与饭至家与粥。不犯。

十诵律云。有二利故。遮别众食。一者随护檀越。以怜愍故。二者破诸恶欲。比丘力势故。若三比丘别共一处食。第四人取食分。不犯 若道行乘船。昨日来今日受食。明日行今日食。皆波逸提(缘同行不及伴。因难许开若。前日后日则非开缘受食。故犯)。

僧祗律云。若三人食。一人不食。若三圆具。一未圆具。皆无犯 若以食送彼。乃至盐一匙与彼。众处食。皆无犯 或施主言。但来入者。我皆与食。或施主别造房。施住我房者。我皆与食。斯亦无过。

律摄云。若四苾刍同一界内。若四人中一有开缘。若僧伽食。若私己食。并皆无犯。

萨婆多论云。若僧伽食时。应作四种相。一打揵椎。二吹贝。三打鼓。四唱令。令界内闻知。此四种相随定作。一勿使杂乱不成僧法。若不作相而食。僧伽食者。食不清净。名为盗僧伽食。不名别众罪(盗僧伽食乃计钱多少。犯盗也)。若作相食者。设使界内有比丘无比丘若多若少。若知有比丘无比丘。若来不来。但使不遮一切无咎。若使有遮。虽打揵椎。食不清净。名盗僧祗(遮谓遮外来客比丘也)。若大界内有二处三处。各有始终。僧祗但一布萨。若食时但各打揵椎。一切无遮。清净无过 若檀越请四人已上。在布萨界内食。应布萨处请。僧次一人。若送一分食。不尔者堕罪 若二处三处亦如是(此谓有多处共结法食二同界也)。若各至布萨处。僧中请一人。若送一分食。则清净随何处。不请僧中一人。不送一分食者。堕罪 若聚落界内虽无僧界。设二檀越请四人已上。于二处食。应打揵椎。二处互请一人。若送一分。若有异处比丘。应如法入。乃至一人不尔者。堕罪 若僧食时。自在维那(自在者。谓任其主宰也)。以僧祗物。别作肥美。四人共食。四人虽在。二处无别众食罪。但食不清净。凡是别众食。尽是檀越食。若僧祗食。一切尽无别众食但不如法食。僧祗食者。食不清净。多得盗僧祗罪 若檀越舍内请四人已上食。虽打揵椎。若檀越遮者。知一比丘不得食者。尽得堕罪(遮者谓檀越虽遮。未来比丘。比丘不应别众食。若知一比丘不得食者。得罪)。

戒因缘经云。毗舍佉母别请佛及五百阿罗汉食。世尊知而故问阿难。颇有一比丘。于僧中唱使行否。答言不也。佛言。愍此毗舍佉不获一福。云何不食一比丘食一比丘僧者。得大福。获大果。若比丘众中不唱私会者。犯堕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附考 根本律云。五因缘早请食。来房中食。一是客新来。二将欲行去。三身婴病苦。四是看病人。五身充知事。

摩得勒迦云。若检校人。应于斋食。先取自分。食之无过。

(按此别众。其义有二。一者别为众。如四分等所明。二者别于众。如律摄所释。然则乞食不得四人同行。受请必须僧次差往。僧中常食。要打揵椎。请食私房。无缘不听。圣制昭然。岂容废越。嗟今丛席私厨。例设美味任餐。致令后学仿效。而面规也。仰祈智者思。幻质非坚。美食难保。恒寿师模。任重严制。岂可废亡)。

第三十四过三钵受请戒

若比丘至白衣家。请比丘与饼麨饭。若比丘欲须者。当二三钵受。还至僧伽蓝中。应分与余比丘食。若比丘无病。过两三钵受。持还至僧伽蓝中。不分与余比丘食者。波逸提。

缘起 此戒有二制。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。彼有大村女。嫁郁禅国。还父母家。施比丘食。后于异时。其夫遣使呼还。即办食庄严共往有诸比丘。来至父家。乞食时。女见之。即复以所办食尽与。方更办具。未还之间。其夫已更取妇矣。又波罗奈城外。众多商贾车伴共止宿。有一乞食比丘。于一信乐商贾处得食去。展转告余比丘。乞食令尽时。商主方入城。更市籴粮。诸伴先去在后。不及道路。为贼所劫。诸比丘闻知白佛。此初结戒也。于是诸病比丘。畏慎不敢过受食。佛言。听诸病者过受食。乃第二结戒也。此是遮罪。由食事多贪烦恼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文分二节。至白衣家下明受食法。无病下结成所犯。律云。若比丘至白衣家请。与饼麨食(请谓发言敬请。与谓施与植福)。当问其主。若彼言。是归妇食。商客道路粮者。即应食已出还。僧伽蓝中白诸比丘。某甲家有归妇食。有商客道路粮。若欲食者。食已应出。若欲持食还者。齐二三钵。我今不持食来(二三钵是其限也。钵量有上中下。如上)。若持一钵食。还共分食之(谓一界同居。利和均分也)。当语余比丘言。若有至彼家者。即于彼食。若持食还者。应取两钵。我已持一钵还。如若持两钵还。共分食之。复语诸比丘言。若有至彼家乞者。可即彼家食。欲持来者。应取一钵还。我今已持两钵还。如若尽持三钵还。共分食之。白余比丘言。若欲至彼家乞者。可即于彼食。若欲持还者。慎勿持还。我已持三钵来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比丘无病。于彼家过两三钵受食。还出彼门。波逸提 若一足在门内。一足在门外。方便欲去。而还住者。尽突吉罗 若不问归妇食贾客道路粮。而取食者。突吉罗 若持至僧伽蓝中。不分与余比丘。而独食者。若不语余比丘。尽突吉罗。

此戒具四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是归妇食及商客道路粮。二自身无病。三受过三钵。四持出彼门。

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(同制同学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不违上制。若彼自送。至僧伽蓝中得受。若复送至比丘尼寺中得受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十诵律云。若以上钵取者。应取一钵。不应取二。若以中钵取者。极多取二钵。不应取三。若以下钵取者。极多取三。不应取四。过取皆得堕罪。

根本律云。要而言之。若苾刍取他食时。过四升半米饭分量已上。当得堕罪 若施主任取多少者。无犯。

律摄云。若于非人及外道家。过三钵取。咸得恶作 若即此座过三而食。除饼麨。但将余物。或施主欢喜随意将去。并皆无犯 有三种虚损信施。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。受已与犯戒人。二信心施正见者。受已与邪见人。三过量而受。不自啖食。乃至长受一掬之食。除其施主。先有随意。如斯三事并名虚损信施。当招恶果(掬者为两手所奉也。又撮也)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第三十五不作余食法戒

若比丘足食竟。或时受请。不作余食法而食者。波逸提。

缘起 佛在舍卫国祗桓精舍。赞叹一食法。诸比丘即随所啖根叶华果饭麨干饼。若饮浆。若服药。便当一食形体枯燥。颜色憔悴。佛乃听于一座上。食饭麨饼等令饱满(律摄云。一座食者。若尊者来亦不应起。既受食已。不应离座。下至行盐。及受食叶。皆不应起)。病比丘不能一座食者。听数数食。病人无足食法。时诸病比丘若得好美食。食不能尽。瞻病人足食已。不敢食。便弃之。众鸟争鸣。复听瞻病人足食已。得食残食。时诸比丘清旦受食举已。入村乞食。食已还举所举食。与诸比丘。彼已足食。皆不敢食。佛听取所受食。作余食法应食。有一长老多知识。入村乞食。大得积聚。一处共食。持还与诸比丘众。已足食。亦不敢食。佛听从彼处持食还。作余食法而食之。当作如是余食法言。大德。我足食。已知是看是。此作余食法。彼应取少许食已。当语彼比丘言。我止。汝取食之。是名余食法。时舍卫国有一贪餮比丘。不知足食。不足食。不知余食。不余食。得便食之。诸比丘嫌责。白佛结戒。此是遮罪。由贪餮无厌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律云。食者五正食。于五食中。若食一一令饱足。有五种足食。一知饭(谓五正食。余不名足食律摄云。粥若初熟竖。匙不倒麨。若和水指画见迹。此皆成足食。异此不成)。二知持来(谓有人授与。从彼受持也)。三知遮(谓足食竟。心发言不须也)。四知威仪(谓四仪中皆得受食也)。五知舍威仪(谓坐者行住卧。乃至卧者。坐住行也)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比丘足食已舍威仪。不作余食法而食。咽咽波逸提 若佉阇尼枝叶华果食油胡麻。黑石蜜磨细末。食足食已。不作余食法。得而食之。咽咽波逸提。

若足食已。为他作余食法 若知他足食已。向之作余食法 若自手捉食。作余食法 若持食置地。作余食法 若使净人持食。作余食法 若以不好食。覆好食上。作余食法 若受他余食法。尽持去。如是等不成余食法。一切尽突吉罗。

若足食足食想。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。尽突吉罗。

此戒具五缘。方成本罪。一受食饱足。二足食想。三已舍威仪。四不作余法。五复食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(同制别学。准五分律尼亦同犯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食作非食想。不受作余食法。非食不作余食法。自取作余食法。不置地作余食法。乃至手及处若与他。他与己作余食法。若病若病人残食。不作余食法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十诵律云。以二利故。听受残食法(即作余食法也)。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。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足故。

律摄云。有五蒲膳尼。即可啖食(此食取含啖之义也)。一饭。二麦豆饭。三麨。四肉。五饼。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(此食取嚼啮之义也)。谓根茎叶华果。若先食五嚼食。及乳酪菜等。后食五啖食。无犯 若先食五啖食。更食五嚼食。及乳酪菜等。名犯 应知有五未足之言。谓授食时。未即须者应报言。且待且去。且有且待我食。且待我尽。若兼且言。名曰未足。若无且声。便是遮足。若未为足。意设作足。言亦不成足。得恶作罪。由言不称法故 若得余食作法食者。自身乐住。施主得福。欲作法时。洗手受食。持就一未足。苾刍或虽已足未离本座者(谓不舍威仪也)。对彼作法。彼若自未遮足。应取两三口。食已而报之曰。此是汝物。随意应食。此据前人自未遮足得食。无犯。若自足已便不合食。应以手按。如前报之 有五不成作余食法。一身在界内对界外人。二不相及处。三在旁边。四在背后。五前人离座。翻此便成 若一人作法。设余人食。并皆无犯。

僧祗律云。听一人作残食。余人皆得食 若比丘持食来。欲作残食时。即于钵上碗中作残者。正得碗中名作残食。钵中食不名作。若碗中食汁流入钵中。得俱名残食 若并两钵求作残食。前人止食一钵中食者。正一钵名作残食 若或饼或菜。通覆横二钵。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。余种种器亦尔 若比丘足食已。有大檀越。持种种饮食。至应问。有直月维那知事人未足食者。后彼作残食。若彼已足食。当从上座未足者作。若上座羞。不能人中作者。当合坐举上座至屏处作 若上座已足食。有客比丘来应问。彼若未足食。即向彼作 若客已足食。僧应作方便。勿破檀越善心。或众中有大沙弥(大者谓年满二十也)。将至戒场与受具。教作残食法已。然后当食(五分律。与此同也。其法仪准律。于作持中详明)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引证 毗尼母经云。比丘受人。施不如法。为施所堕。堕有二种。一者食他人施。不如法修道。放心纵逸。无善可记。二者与施转施。施不如法。因此二处当堕三涂 应施者。若父母贫苦。应先受三皈五戒十善。然后施与。若不贫虽受皈戒。不中施与 复有施处。治塔人。奉僧人。治僧房人。计其功劳。当酬作价。若过与为施。所堕 施病者食。当作慈心随所宜与之。若错误与食为施。所堕 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。当以慈心施之。勿望出入得报 诣僧房乞者。若自有粮不须施之。若无粮食施之。无咎 若比丘不坐禅。不诵经。不营佛法僧事。受人施为施。所堕。若前人无此三业。知而转施。与者受者皆为施。所堕。宁吞铁丸而死。不以无戒食人信施 若足食已。更强食者。不加色力。但增其患。是故不应无度食也。

大涅槃经云。若一切法。无常苦空无我。云何为食起身口意三种恶业。若为贪食。起三恶业。所得财物。众皆共言。后受苦果。无共分者 复观一切众生。为饮食故。身心受苦。我当云何。于是食中。而生贪着 复次因于饮食。身为增长。我今出家受戒修道。为欲舍身。今贪此食。云何当得舍此身耶。如是观已。虽复受食。犹如旷野食其子肉。其心厌恶都不甘乐。深观揣食。有如是过。次观触食。如被剥牛。为无量虫之所啑食。次观思食。如大火聚。识食犹如三百䂎矛。若有比丘乞食。预作是念。愿得好者。愿必多得。亦愿速得。不名于食。得厌离想。所修善法日夜衰耗。不善之法惭当增长。若欲乞食。先当愿言。令诸乞者悉得饱满。其施食者得无量福。我若得食为疗毒身。修习善法。利益众生。作是愿时所修善法日夜增长。不善之法渐当消灭。

第三十六使他犯余食法戒

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。若受请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。长老取是食。以是因缘。非余。欲使他犯。波逸提。

缘起 此戒有二制。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。有一贪餮比丘。被如法比丘所诃。言未曾有。汝今贪餮嗜食者。不知足食。不足食余。食不余食。闻此语已。心怀恚恨。后异时见彼比丘。食已不作余食法。殷勤请与食。欲令他犯戒。彼即受食之。贪餮比丘亦如上返诃诘过。有少欲者白佛。此初结戒也。时诸比丘未知已食未食。不知足食不足食。后乃知已食已足食。或作波逸提忏者。或有畏慎者。佛言不知无犯。故更加知。此第二结戒也。由欲令他犯。返诘过故。瞋恚烦恼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律云。食有五种。如上。殷勤请与食者(谓再三频请强。劝令啖嚼也)。欲使他犯者(谓欲令彼比丘因此犯罪。心生悔恼。此非余时闻听因缘也)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彼比丘即受食之。咽咽二俱波逸提 若与令食。彼不食弃之。若受而不食举置。若受已转与余人。其与者。皆突吉罗 若不作余食法。与彼作余食而食之。与者。突吉罗 若与病人食。欲令他犯。若持病人残食与他。欲令他犯。若作余食法已。与他欲令他犯。其与者。皆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。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。尽突吉罗。

此戒具四缘。方成本罪。一彼足食已舍威仪。二足食想欲使他犯。三以未作法食。殷勤请与食。四彼受已不作余食法。而复食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(同制别学)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若先不知足食。不足食。若与令弃令举置。令遣与人。而彼取食之。若未作余食法。与令作已食。彼不作食之。若持病人余食。与不令他犯。作余食法与不令他犯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会采 萨婆多论云。若比丘见余比丘食竟不烛食。自恣请啖十五种食。随食何食。皆波逸提 一切麦粟稻麻荍。未作麨饭饼。尽名似食若变成麨饭饼。尽名正食(五不正食及此五。似五正故名十五种)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第三十七非时食戒

若比丘非时受食食者。波逸提。

缘起 佛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。时城中人民节会作众伎乐。难陀䟦难陀往看。众人与食。食讫故看。向暮方还。又迦留陀夷日暮入城乞食。天阴闇至一怀妊妇家。此妇持食出门。值天雷电。暂见其面谓言是鬼。怖而堕身(由尊者面。黑光故)。报言我非鬼。是迦留陀夷妇。即恚言。沙门释子宁自破腹。不应夜行乞食。诸比丘嫌责难陀䟦难陀及黑光。具陈白佛。为僧结戒。此是遮罪。因长贪招讥。制斯学处。

释义 律云。时者。明相出乃至日中。按此时法。四天下食亦尔。非时者。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。食者有二种佉阇尼。蒲阇尼如上(僧祗律云日中影过一发一瞬。即是非时)。

结罪 是中犯者。若非时受食食。咽咽波逸提 若非时药过非时。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。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服者。突吉罗 若非时非时想波逸提 非时疑 非时时想 时非时想 时疑。尽突吉罗。

此戒具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是非时食。二非时想。三食入咽。

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(同制同学)。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。是为犯。

随开 不犯者。啖黑石蜜。若有病服吐下。药听煮麦。令皮不破。漉汁饮之。若喉中哯出还咽。及最初未制戒等。是为不犯。

此戒大乘同学。

引证 婆沙论云。世尊性离非时食。故如来自诞生王宫。以至涅槃。于中曾无非时之䬸。谓诸佛性。恒处中道。不着二边。故离非时食。以表中道。故制中食。而中前得食者。表前方便。得有证义。亦令身心获现利故。中后不食。则少昏睡。无宿食患。身轻安隐。心易得定。有如是义故。故令中食。

毗尼三昧经云。诸天早起。食三世诸佛日中食。畜生日西食。鬼神日暮食。是故佛制断六趣因。令同三世佛食。

处世经云。佛言中后不食。有五福。一少淫。二少睡。三得一心。四无下风。五身得安乐。亦不作病起也。舍利弗问经云。舍利弗复白佛言。有诸檀越。造僧伽蓝。厚置资给。供来世僧。有似出家人。非时就典食者索食。与者食者得何等罪。其本檀越得何等福。佛言。非时食者。是破戒人。是犯盗人。非时与者亦破戒人。亦犯盗人。盗檀越物。非施主意。施主无福。以失物故。但有发心置立之善。舍利弗言。时受时食。时不尽者。非时复食。或有时受。至非时食。复得福不。佛言。时食净者。是即福田。是即出家。是即僧伽。是即天人良友。是即天人导师。其不净者。犹为破戒劫盗饿鬼。为罪窟宅。非时索者。以时非时。非时辄与。是典食者。是名退道恶魔。名三恶道。破器癞病人坏善果故。诸婆罗门不非时食外道梵志。亦不邪食。况我弟子知法行法。而当尔耶。凡如此者非我弟子。非法之人盗与盗受一团一撮片盐片酢。死堕燋肠地狱。吞热铁丸。从地狱出。生猪狗中。食诸不净。又生恶鸟。人怪其声。后生饿鬼。还伽蓝中。处都圊内。啖食粪秽。并百千万岁。更生人中。贫穷下贱。所可言说人不信用。不如盗一人物。其罪尚轻。割夺多人福田故。断出世道故。

附考 毗尼序云。比丘病服下药。中后心闷。佛令与熬稻华汁饮。与竟闷犹不止。佛令与竹笋汁。与竟不瘥。佛令囊盛米粥绞汁与饮。病犹不瘥。佛令将至屏处与米粥。

根本尼陀那云。有病苾刍。医令以水和麨。非时可食。佛言。有无齿牛食麦。后时便出其粒。仍全用此为麨。非时应服。服犹不瘥。用生麦麨。多将水搅。以物漉之。然后应服。服犹不瘥。佛言。医人处方令服麨饮。若稠若团。随意应服。凡所有事。我为病人。非时开者。于病瘥后。咸不应作。

根本百一羯磨云。有五种果。若时非时。若病无病并随意食一诃梨勒。此云天主持来二毗醯勒三庵摩勒。即岭南余甘子。形似槟榔。食之除风。四末粟者即胡椒。五毕茇利即蒟酱。

四分随机羯磨云。有渴病因缘。许受非时浆。谓果浆蜜浆等。澄如水色。以水渧净受之 有风热病因缘。许受五种七日药 有诸病因缘。听受尽形寿药。谓一切咸苦酸辛不任食者。如姜椒之类。乃至白术散丸汤膏之类 若非时浆不得留至明日 若七日药不得畜至八日。

南海寄归内法传云。牙中食在舌上。腻存未将净水重漱。已来涎唾。必须外弃。若日时过。更犯非时(文)。一往传来。以前展转食并别众食。戒中开缘。言是非时食戒听许。然前戒虽开。亦在日中过午。任啖讹之。又讹慨今久染邪风。急难除荡。有云师命令开。究诘无典可据。有云参学应须。佛世尚无烟厨。况今丛林。与夫兰若。早则小餐。晚则茶水。备足倍于圣世。精修焉及先贤。不特西域释子定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