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相篇

唯识章

初发论端,略以二义:一曰,遮执外境;外道小乘,以眼识取于色境,耳识取于声境,乃至意识取于一切法境,遂计有实外境,离识而存。封畛顽然,惑执纷然。如处长夜,达旦无期。是故假说唯识以遮之也。 二曰,识亦非实。非如世俗唯心论者执为有实体故,故言非实。

且谈第一。汇外小计,外小者谓外道小乘。 一一别破。据《二十论》,外小初有四事,难议离识无境,证非唯识。唯识论者,说离识无实外境,故成唯识。外小乃兴难议,以证其非。 一者,处定。设无外境,许有识生,云何此识,有处得生,非一切处?如缘西山识,于此山处生,余处则不生。应立量云:缘西山识,于余处应生。宗也。 执境实无,识得生故。因也。意云:如汝唯识家所执,彼境实无而缘彼境之识得生故。 如缘西山处。喻也。意云:如汝唯识家所执,即西山处实无,而缘西山识得生。余处亦实无,缘西山识,应于余处生。 返证无离识实境,则处定不成也。

二者,时定。若无外境,许识得生,云何此处有时识起,非一切时?量云:缘西山处识,于非缘此山时应生。宗也。 执境实无,此识生故。因也。 如缘此山时。喻也。 返证无离识实境,则时定不成也。

三者,人不定。若无外境,许有识生,多人同一时,于一处,应定一人见,余不能见。宗也。 执唯识故。因也。 如眩翳人见发等,决定一眩翳人。 见,余非眩翳人。 不见。喻也。意云:眩翳所见发,但由妄识现,本无有实,故决定随眩翳者见,而余人不见。若色等外境,为各人妄识所现,亦无有实,应决定随一人见,而余人不见。此以眩翳喻识,发等喻外境。今此不尔,多人俱时于一山处皆能共见,非如眩翳所见发等,决定随一眩翳人见。 是为人不定。

四者,作用。若无外境,许有识生,云何眩翳人所见发等,无发等用,非眩翳者所见发等、有发等用。发有为髻等用。 量云:眩翳所见发等应有用。宗也。 执无实境,此识生故。因也。 如余发等。谓非眩翳所见。 此则返征实境方有用耳。

当时外小,以为上述四事,若无离识实境,皆不应成。乃在我宗,复有反证,令彼外小。 失据。盖尝举梦为征,梦中无实境,而或有处,见村园等,非一切处。应立量云:非梦时境虽无实,而所见事,其处亦定。宗也。 许如是境皆无实故。因也。 如梦中所见。喻也。

又梦境虽无实,而即此处,于或时见村园等,非一切时恒见。比量准前处中可知。

又如群翳观灯,俱时共见灯轮。此灯轮虽无实境,而非定唯一人见。量云:同于一时,同于此处,而人不定,非定唯一人见,故名人不定。 其理得成。宗也。 许无实境故。因也。 如群翳所见灯轮。喻也。

又如梦中,梦两交会,境虽无实,而有虚妄作用。如男损精,女损血等。

综前所述,虽无离识实境,而处定等四事皆成。外小引证,引四事证有离识实境也。 以故唐劳。

前难虽破,谬执犹纷。盖外小诸师,复有于粗色境,如大地等或瓶等。 推求其本,而说有实极微。此如近人析物质即粗色境。 为元子、电子矣。撮其流别,略得四家:一、胜论师外道。 执有分色。其说以为诸本极微合生诸子微,诸子微名为有分、有彼分故。其本微但名为分。然粗有分色、异本微细分色,而实有其体。唯此为五识境。

二、古萨婆多师自下小乘。 执实多微各别为境。众多极微,皆有实体,云实多微。 如色处为眼识境时,实则一一极微各别为眼识境。所以者何?一一极微,体是实有,故得为识所缘。 若多微和合,成阿耨色以上粗显境,但是和合假法。如瓶或山等,皆合多极微而成,名为和合假法,彼无自体故。 五识缘实不缘假,此言缘者,攀援思虑之义。识之取境,即是于境攀援,起思虑故。他处准知。 须有实体方能引生识故。

三、经部师执实多微和合为境。一处相近名和,总成一物名合。 此说一一实微,非五识境,五识上无极微相故。若多微和合,成阿耨色以上粗显境,体虽是假,五识之上有此相故,故为五识境。

四、正理师执实多微和集为境。和义见前。不为一体名集。 此说诸极微一处相近,展转相资,各各成其大相。如多极微集成山等,多微相资,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,故与五识作所缘缘。

上来四家,互逞戏论,出量摧破,彼不得遁。

难胜论云:汝有分色体,异汝诸细分色,实不可取。宗也。 许实句色故。因也。胜论有六句义,一曰实句。彼许地等粗有分色,及其本微细分色,皆是实句所摄。 如细分色。细分色是实句色故,而非五识所取;有分色是实句色故,应亦不可取。

难古萨婆多云:各别极微,非五识所缘。宗也。 眼等识上无极微相故。因也。 如眼根等。喻也。五识不缘五根,乃立敌所共许,故以为喻。五根后详。

难经部云:汝和合色于识非是缘。宗也。此言缘者,藉义。他处准知。识不孤生,必有缘藉,如青相为缘,方引生了别青之眼识是也。今此言经部和合色,非是五识生起之缘。 彼和合色。 体实无故。因也。和合假法,自无实体。 犹如第二月。喻也。如人在月下,以手捏目,见第二月。此非眼识见,乃是意识虚妄分别。其理后详。经部师亦不说第二月有实体为五识缘故,故得为喻。

对正理师,乃申四难:一者,二位无差难。极微和集位与不和集不相资位,其体是一,如何相资,能为大物发生五识?量云: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,宗也。 即极微相故,因也。 如不和集相资时。喻也。

二者,量等相齐难。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,俱胝者,数名。此云亿。 瓶瓯应无别,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。今既瓶瓯二相各别,故知非是相资量等,方为五识缘。量云:彼瓶为一俱胝极微成者,应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无有差别,宗也。 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,因也。 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。喻也。

三者,微相失本难。如前第二难,彼设救言:此瓶瓯等,微量既齐,即相资相应等,但由行列不同,遂令见别者。汝执极微本是团圆之相,今和集位,一一极微应舍本圆相,行列既别,相资亦殊,即是极微失圆相故。量云: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,宗也。 即相资相故,因也。 如相资相。喻也。

四者,行相互通难。行相者,能缘之识,行于境相,故名行相。 彼执所缘即极微者,则缘瓶等识,应即缘极微之心。心者,识之别名。有量云:缘大瓶等识,应即缘极微之心宗。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因,如缘极微心喻。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,不作极微解耶?若言方缘微时,微虽细相,瓶虽相粗,以体一故,彼缘瓶粗相之识,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者。若言至此为句。 若尔,汝缘色境之识,眼识。 应亦即缘余声等境,宗也。 许相违法得俱缘故,因也。 如粗细境。喻也。

既申别难,还当总破。诸言有实极微者,皆不应理。所以者何?极微不能无方分,有方分故,应更可析,可析者便非实极微。若言微相圆故,所拟东非是东,西等亦尔,无有方分者。此萨婆多计。 此亦不然。极微无方分,便非色法。应立量云:极微应不成色,宗也。 不可示其东西等故,因也。犹云无广袤性。 如心心所。喻也。 成极微非色已。又汝粗色即诸极微,粗色外无极微,极微外无粗色。当复立量云:汝粗色应不成色,宗也。 体即极微故,因也。 如汝极微非色,喻也。前成极微非色已,故得为喻。 成粗色非色已。遂立量云:手触壁等应无对碍,宗也。 非色法故,因也。 如虚空等。喻也。 如上三比量,返证极微定有方分。有方分故,必更可析。物之可析者,还即和合假法,便无实极微。由此,说微相是圆,义亦不成。既无实微,云何更拟此是圆相?

又如汝等所执,七微合成阿耨色。中间一微,四方上下有六微。如是七微,复与余多数七微。 合,辗转成大地等或杌等。今应问汝:极微有触无触?触者,互相逼近义。 若极微无触者,毗婆沙师说诸极微无相触义。 即每一阿耨色所有七微,其间相距,或如日局。今吾所凭之杌,其所有极微,实如无数日局,吾身将坠其中,不当太仓一粟。设谓极微虽无触,但彼极微。 所成聚色有触者。聚色亦名粗色。 既异极微无别聚色,极微无触,聚触者谁?当立量云:聚色应无触,宗也。 即极微故,因也。 犹如极微。喻也。 若极微有触者,中间一微与外六方微触时,应成六分,所触既六,能触应成六故。 一处无容有余处故。如中一微之东分,与东方处微触,更不容余五方处之五微故。余准可知。设言中一微与外六微互相糅住,同一处所,故不为六分者。既一微处容六微住,即此七微合成阿耨色时,量无增长。若尔,一切聚色,并应如极微量。云何聚色可见?遂立量言:汝聚色应不可见,宗也。 即微处故,因也。犹如极微。喻也。 是故许极微触与不触,俱有大过,即实极微,理不应成。

迹凡情遍计,本执有顽然实物,离识而存。如所见之瓶乃至所触之地,此在吾眼识乃至身识以外,确尔显现,绝不容疑。迄极微之论出,则以为外界显现,殊非如吾人所执瓶及地等实物,乃祇有实极微。此若已破一重执者。实则极微之执,又与瓶及地等实物之执,俞穴相通,源流不二,同执有离识实境故。格以唯识之义,则相见缘生,后详。 既无心外之境。心者,识之别名。境非离心而存,故云心外无境。 即所谓相者,称实而谈,唯是刹那刹那,新新而起不可量之变动,刹那刹那,都无故物,故曰新新。 了无少分实法可得。无少分云者,彰其全无。 此极微之论,所以见摈于吾宗。谈理究竟,毋苟而已。

又复应知,大乘不许有实极微,而亦方便假说。《瑜伽》五十四,佛说极微,有五胜利,一以与二空为方便故。《义林》云:此中意说修法空观,要析诸色,先至极微,断诸烦恼,得入空故。按二空者,人空、法空。 《成唯识论》一。为执粗色有实体者,佛说极微,令其除析,非谓诸色实有极微。诸瑜伽师,以假想慧,于粗色相,渐次除析,至不可析,假说极微。虽此极微,犹有方分,未析至空,故有方分也。 而不可析。若更析之,便似空现,不名为色。故说极微,是色边际。边际者,是穷尽义。此中言不可析者,与小乘异。小乘以极微有实体故,故名不可析。此则依色法以想慧除析之,至不可析,假名极微。所谓不可析者,以想慧渐次分析,达于最后之度,必至空而无色。今设定析至将邻于空,而空相尚未现,即以此度说为不可析,而假名之为极微。由此,极微是色边际,以过所此再析便非色故。如吾顷凭之案,吾以想慧除析,初析面为线,复析线为点,至点更析,则点必无有。而心相变似虚空现,不作色相现。故析至点处,便是不可析,假名极微。然点线面,本形学上名词,此中强借用之耳。 详此,则大乘假说极微,以与外小衡校,一诚一妄,语不同年。

破极微已,复有异执。经部等师,更以现量证外境有,以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。一切量中,现量为胜,有三量故,言一切。取现境故,证自相故,说现胜。 故举此为征。如世人言,我今见色乃至触触,下触字,名词,谓一切尘境。 若无离识实境,宁有此觉,我今现证如是境耶。其为说如此。夫言法之有无,宜以现量楷准,此诚谛论。独其所谓现量者,则以眼接色乃至身触触而有色等觉云尔,故亦说名现觉。斯则近似乱真之说。据实言之,有色等觉时,即执心外别有其境,内外已分,不名现量。所以者何?眼等五识及俱意现量证境时,俱意后详。 于境不执为外,以无计度分别故。后时散乱意识,起虚妄分别,乃执有外境,故色等觉,唯在散乱意识。觉意识分别。 与正见,五识及俱意现量。 二时不俱,则此觉时,能见五识及俱意现量。 已入过去,宁许有是现量证外境有。应立量云:起此觉时必非现量,是散心位,宗也。 能见已无故,因也。 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。喻也。 且我所谓现量,既不执外,斯乃证外境无,异汝所云。

又复应知,心法及境,皆念念灭。刹那刹那,都无故物。汝言现觉色等之时,非但能见眼等现识成已灭无,有五种无,而已灭无居一焉。 即所见现境,亦复与彼能见俱时落谢。是则汝所云色等现觉,实已不及现境,此已灭故。复立量言:起此觉时必非现量,是散心位,宗也。 境已无故,因也。 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。喻也。

又如梦等时,等谓幻觉。 虽无外境而亦得有此觉。我今现见如是色等,余时谓非梦非幻时。 现觉,应知亦尔。量云:除梦等外,所有现觉,缘非外境起,宗也。非外境三字,作一名词。 许现觉故,因也。 如梦等现觉。喻也。梦中意识唯是非量,大小乘所共许。

上来已说现量为证不成,彼复宛转设救:一者举忆持,记忆。 仍成现量,证外境有,谓由过去眼等五识及俱意,于尔时现受外色等境,今时意识方能忆持。先若未受,今何所忆?先时五识俱意,若未受外色等境,则今时意识复何所忆耶? 由忆持故,应许过去世五识俱意是有非无,即此识五及俱意。 于过去世现所受境,亦决定有。由斯许曾现识,现量有曾境,曾者,过去之谓。下准知。 是义极成。今时意识,忆曾现量境,既作外解,故知外境实有,义亦极成。

二者,仍以梦征,信有外境。梦觉二识,若同无外境者,世能自知梦境非有,其觉时境亦无,例应复自知。今故应诘:梦心无有境,觉时便知无,觉识境既无,何不知非有?既不自知觉境非有,宁复能知梦境定无?返复推征,应信觉时识,外境定实有。

如上二难,俱不应理。且释初难。汝以今识忆识。 忆持,决定由过去识五及俱意。 于尔时现受外色等境者,是义不然。我宗但许过去五识等等者谓俱意。 缘即识之境。即识者,不离识之谓。境依心起,非是离于心外而有,故云即识之境。 此境与彼能缘识同时生已便灭,无暂住时故。 而有薰习,喻如香灭,腾其余臭。 无间传来。熏习念念生灭相续,曾不散失。 今时意识乃于此位能忆前境,是名忆持。非由曾时识缘外境故,后方有忆。又在意识行追忆时,识上必变似前境之相,如过去五识等缘桃花,今意识追忆,识上必变似前桃花之相。 此相非外,识所变故。 但意识虚妄分别,不称所缘,妄执为外。此既后时意识妄计,云何以此证先现见实有外境?

复释次难。梦境非心外实有,必觉时方知。如处梦中,终不自知梦境非有。其觉识境,亦非心外实有,必真觉时方知。世间虚妄分别,串习昏热,如在梦中。众生染识,名为虚妄分别。无始以来,数数熏发,省为串习。覆蔽称昏,毒恼名热。 诸有所见,皆非实有,颠倒虚妄所显现故。 未得真觉,恒不自知。至真觉位,方能如实了知心外无境。既许眠梦得世觉时,知先梦境非有,应从虚妄得真觉时,知先颠倒所现境亦无。义既相齐,何劳兴难。

上来所说,恐犹未喻,应更征诘。汝外小。 所执外色等境,为体是一、为体是多?若言是多,即复返于前所破之极微,极微众多故。然此极微,前虽破讫,聊复申言。夫极微论者,皆妄计积小成大,此为以人工猜拟法尔,法尔,犹言自然也。 何可相应?细缕千条,微线万绪,聚成布帛;众砖众石,多瓦多椽,乃至无数竹头木屑,合成大厦;一甑之饭,聚无数粒;一盂之水,集无量滴;散沙握以成撮,群息吹而荡风。凡玆串习之事,想慧夙所浸淫;遂于不思议变,自识所取之境,非是离于自识而为客观存在之实物,如一刹那顷眼识缘瓶等。此瓶等者,即此刹那现起之一变而已。此变不可思议,故云不可思议变。 亦依串习,而为横计。此极微之论所以兴。原夫境依识变,境界与识同时相依而变起故,故非离识而存。 其用至神,刹那刹那,新新而转。转者,生起之义。 岂假多微,方成大物?若大地或瓶等境,果为积多微以成者,极微常住,即大地或瓶等境,应是常住,恒无灭坏,恒无创新。征之事实,夫岂固尔。若言极微自体是动变者,则应但许有此动变,更无极微其物。往复推征,极微既不应成,即境体是多,义非能立。多既有过,设言是一,又复非理。如坚等境,唯是一物,曾无隔别,若有多体,便相隔别;既是唯一,故无隔别。 则应世间无有渐次行大地义。以地一故,才下一足,已至一切,如何可说有渐次行?又境若是一,应复手执无隔障物。无有一物一时之中,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,以是一故。然今有笔有此,汝计是一,但以手执时,则复有至未至,如何成一?又境既一,无有离间,若一骆驼至一处所,余骆驼或马等,亦应俱至其所,以境一故,不容离间故。今者多骆驼马等互不相到,此不至彼处,彼不至此处,名互不相到。 境若一者,此云何释?综上三难,皆有理据,故言境一,义不极成。彼复救言:诸境自体非不为一物,但由能依作用不齐,令所依境相状差别。且如吾人经行大地,地实是一,人行一步二步乃至多步,其步所经,令地成别。又如以手执笔,笔非不一,吾手得其上边,不得下边,遂令笔分上下两物。骆驼马等处所有别,例此可知。故汝所难,不足遮我。彼之自救如此。然细检其失,略谈以二:一违正理。如前第一例,汝言地实是一,但由行步不一,故令地别者,此实倒见。应知行者,本为相续而不可分之动。动力生灭相续,而实无有分段。 正由所依地境非是一物,段段差别,成多地故。吾人遂由行动所经多地,妄计行动为可割书,缘此分一步二步乃至多步,实则行动唯是相续而不可分。若可分者,一步二步乃至多步,其间各各独立,各各静止,段段片片,不相连续,凭何贯穿得成行动?吾人若证会行动自相,而除其所经许多地段之想念,必能了知行动实无可割画。而分为一步二步等者,特缘于以许多地段之想念,增益于行动自相之上,故有此妄分耳。是则非因行步不一,方令地别。唯由不了地非一物,妄分行动为若干步。即此一例,汝之所执,已乖正理。余例同乖,何劳虚设。二违自义。汝本计境体是一,若是一者,即不可分析。今汝言,由能依作用不齐,今所依境,相状差别者。则汝境相状,既可分析成多,应不名一。如汝行十步,所经地段,亦被析为十,非复一相。故汝此计,定违自义。综前所说,境一、境多,两俱有过。以故汝计,外境实有,理不容成。破彼计已。设复问言:尔唯识宗亦许有即识之境,此境为一为多耶?应答彼言:如我宗义,诸识所取,境各别故,可说为多;一切法皆如故,一切色法、一切心法,谈其实性同谓真如。故云一切皆如。 可说为一。又复应知,汝计离识之境为实物有,外小言有外境者,即同俗计有彼瓶等实物之有。质言之,即看作有呆板固定之物是也。 故说一说多,进退违理。我宗许不离识境,为如幻有。如幻者,取俗语诠之,即没有实在东西之谓也。如幻之有,迥出情计。 若随世谛,一多无碍;一不碍多,多不碍一,两说皆得。 若随真谛,一多俱泯。诸法如相,即是无相,无一切虚妄分别所执相故。若尔,多不可说,一岂容立。 斯固如实之谈,未可以凡情较量耳。

迹外小执有实境,外于吾心而存在。此乃世俗所公忍,以为确然赫斯,明着无疑。今吾宗于此,一概遮拨俗情疑怖,以为徒侈大其心,纳外于内,成偏至之论。实则吾宗如实了知本无内外。设有内外对峙,则两相疏隔,不可相亲,不可冥喻。今万境条然宛然,现起于吾分别之中,分别者,即心之异名。 灼然同体相亲而冥喻,夫何心境内外之分乎。此理昭揭,不但大觉夙所现证;即在凡位,亦可依五识及俱意现量、无倒思唯模准现量而思唯,屏除妄情偏计之参入。名无倒。 而证其如此,以现量无外执故。言不执外,即亦无内可知。内外者,以相待始别。 智不依现,任情猜卜;横执外境,如翳生华。由此,乃有抛却自家无尽藏,以寻求宇宙实体,如古代哲学。 或推明宇宙现象,如近世诸现象论。 妄自执持,以为学术不过尔尔者。理不究竟,空洞何依。宇宙者,万有之都称也。哲学家不了自心以外无宇宙。现象论者,但逞空泛知识,披枝自画;实体论者,祇随遍计,妄执空华。吾尝言远西哲学,实无足以当哲学者。徒知向外推寻,竟昧自家现成物事。不知众里寻他千百度,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。此意甚深,学者须于唯识道理有全盘了解,方可谈此。 其犹愚人,怀宝自迷而穷饿,对日自掩而昏晦。哀此沉沦,曷其有极!

前已遮境。遮拨外小所执心外实境也。此中树义、本根据《二十论》。然取材之间,权衡取舍,引申触类,不必悉与旧义比切。读者量之。 今应破识。非谓识无,乃破外小所执之识也。 外小执识为实物有,外小计识之有,乃如实物之有。如胜论者,以意与地水火风等并列为九实之一;自余外道亦计心有实作用;小乘诸师,许心外有境,即以心与境同视为实物。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卷二第五叶。执离心外有别实境,亦执离彼境有别实心云云。小乘正如此也。 我说唯识,得毋滥彼。外小。 应知大乘,识是缘生,此言缘者,藉义,由义,与缘虑义别。他处准知。大乘说识是众缘所生法也。 正遣彼执。盖大乘如实了知所谓识者,唯是幻相迁流。幻相者,诈现无实,亦非空无。生灭灭生,变动不居,是以谓之幻相也。 然此理妙万有而无方,不容直尔表诠。姑且假说缘生,对彼实物之执,椎击破碎,令生正悟。此在遮诠,方便善巧,庶几绝伦。然言缘生矣,则必分析为若干缘基,每一种缘,命之缘基。 而后互缘以生之义始见,乃果无实物也。缘基约略举四:一、因缘,二、等无间缘,三、所缘缘,四、增上缘。释此四义,以次缕列。

因缘者,旧以亲办自果为义。见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四十四。办者,成办。谓因法亲成办自己之果法。 其说是也。

今于此中,唯取法尔功能为识因缘,功能者,用义,亦势力义。此为恒转如瀑流,势用自尔,更无所待,故言法尔。护法以习气功能为同物而异其名,吾不敢苟同。习气者无始时来熏习是也。另详《功能章》。 何故说识有因缘耶?一者,凡法不可偶尔而起故。若许偶尔起者,现见世间何不实有空华石女儿?凡有者,不能自无而之有,乃法尔道理之所昭示。计有出于无者,此是邪见,非如理说。后文别论。 今若不立功能为识因缘者,此识便是无而忽有,不应道理。二者,若汝言根境二法能生识者,根者,眼耳等根。境者,色声等境。 义不极成。当知根境识三,俱时显现,更互相依。所谓宇宙者,祇是根境识相依显现,无定实物。 识依根生,而不从根生,识仗境生,而不从境生,由三法互依故。三法者,根、境、识。既三法更互相依,即三法之中无有一法能为因缘生余二法者。 又若许根境能生识者,则以色法起缘虑用,根境皆是色法。 即此色法翻成不可知,不可知者,犹言神妙。 应不名色法。往复推征,决定有法尔功能,亲为因缘,生起现识。现者,现行,亦识之别名。言现识者,复合而为一词,后仿此。 分别宛然,分别,亦识之别名也。 乌容突起,无因戏论,过患无边。

附识: 所谓识者,非可偶尔突起,从无肇有。故说功能,为其因缘,以遮无因边见。在理论方面,祇合说到如此而止。若谓因功能。 果现识。 为条然各别,同时并有之二物,则剖析虽严,未免以法尔道理,作死物观。《大智度》三十二说,求之转深,入于邪见,正谓此也。实则现识祇是功能之现起,如眼见色,此之一见,即是功能之现起耳。 不可别为能所二物。说因为能生,说果为所生,此缘言说方便施设。在事实上,岂可判以能所二物。 旧说果俱有义,护法等说功能亦名种子,此是能生因,现识乃为所生果,其果与因,同时并有,故名果俱有。彼以因果看作二物,故言俱有耳。 所以成为戏论。而吾说与前师所以异者,学人须审详之。参考《成唯识述记》十四及四十四。

等无间缘者,略有三义:一者前为后缘。此言缘者,等无间缘,文省略也。后准知。 一识俱时无二念并,如一念眼识,同时无二念并起。 后不开导前。如后念眼识,对于前念眼识不得为开导。开导之义见下。 故唯前念识望后念识为此缘,非彼同时或后时有此缘用。非一识同时自望有此缘用,俱时无二念并故;亦非后念识望前念识有此缘用,后不开导前故。

二者自类无间。七识本非异体。七识者,谓从眼识乃至末那识。七识同依赖耶而起。赖耶者,非断非常,谓之恒转。其自身即是法尔势力,又揽无始时来一切熏习,与固有势力相为糅和,故又得名之为功能或习气。由此赖耶现起种种作用,是为七识。故此七识者非离赖耶别有独立之体。此与护法等之说全异,至后方详。 然行相别故,不可说一。行相,谓缘虑之作用。识者,即克就行相而目之也。 即此七识各各前念灭已,引后自类令生,各各两字,须一气贯下读之,如眼识前念灭已,即引后念眼识令生;耳识前念灭已,即引后念耳识令生;鼻识乃至末那识,皆可类推。 是为自类无间。亦复当知,此无间者,显前为后缘,一类相续,于彼中间,不容异类,入来间隔,故名无间。如眼识,前后一类相续,中间无有耳识等入眼识处而间隔之也。虽眼识或时间断,亦由眼识自不起,非由异类识间隔之令不起也。余耳识等,皆可准知。 非无间言,谓无间断。若言以无间断名无间者,则五识及意识皆有不起时,即于义不遍。 如眼识,前后相望,虽中经百千劫断,其前灭位眼识,仍与百千劫后续起之眼识为缘。以中断位,非有异类间隔故。

三者等而开导。言开导者,导,招引义。开义有二:一避义,二与后处义。前法开避其处,前念识才起即灭,不至后位,故说开避其处。 招引后法令生,故成缘义。由具开导,得为此缘。 复有难言:“前法开避,即是巳灭。彼灭无体,云何招引?”应知前法正起位,即有望后招引之势,非彼灭已,方为招引。若言后法续前,不相紧接,间断时久,疑非招引所及者,不知势用远引,如手放箭,远有所至。此理豁然,复何足疑。又等之为言,是等流义,由前引后,平等而流故。故知后法,仍是前类。此中与旧说颇有异处。因于心心所之解释,不取护法诸师,故一切关连之义,皆须变更。读者量之。

综上三义,则知等无间缘,开前导后,方灭方生。前法方灭时,即后法方生时,生灭在一刹那。如秤两头,此低彼昂,同在一时。 心识复词。 所以迁流不息,唯有新新,都无故故,其机之不测如此。设有计心识为由过去至现在复立趋未来者,则是堕于常见,不了我所说开导义。

所缘缘者,略有四义:一有体法,此乃概括之词。若其为如何之有体法,此中不复分别。如色法有碍,固名有体;心法无碍,亦名有体;乃至真如为一切色法心法之实体,而又不可以色等相求者,亦名有体法。 二为识仗托,三为识挟带,四为识所虑。

有体法者,为缘之法,此中缘者,谓所缘缘。以下准知。 必是有体,方有力用,能牵生识,如白色,能牵令眼识同时俱起是也。 故成缘义。法若是无,无者,即非有体。 何得为缘?世俗有计地或瓶等得为缘者,此倒见也。所谓块然之地、顽然之瓶,世间本无此物,其以为有者,特妄情所执耳。今试问汝侪,所得于地或瓶者果何物?则必曰视之有色,乃至触之有坚等也。于坚言等者,等彼冷暖滑涩等性。 若尔,汝眼识及俱意,但得于色,不得地与瓶。乃至汝身识及俱意,但得于坚等,亦不得地与瓶。诚以汝五识等现量灭谢,等者,等俱意也。 散意识方起,散意识者,凡位意识散乱故。 遂追忆色及坚等境,妄构为地或瓶等实物。是故色及坚等境,诚有非无,方得为缘。妄情所执地或瓶等,此非有体,缘义不成。

或复问言:“若有体法方为缘者,则意识缘空华时,岂无所缘缘耶?”应知意识此时变似所缘影像,即独影境。 妄作华解。若无影像者,华解依何而起? 华虽本无,识上所现影像不无。不无,即有体之谓。 即此影像,成所缘缘,非无此缘识得生故。非字,一气贯下读之。

又复有计五识后念、以前念境为所缘缘者,唐贤普光曾作是说。 此亦非理。一切法顿起顿灭,无暂时住故。前念境即于前念灭,何容留至后念为后识境耶?如眼识前念青境,实不至后,后念青境乃是新生耳。 诚以五识现量,刹那已入过去。一刹那顷,五识与所了境,同生同灭故。 后念意识继起迅速,由念势力,念者记忆,乃心所之一。 能忆前境,即于意识变似前境之影像而缘之。此影像即心上所现,本非前境,而此心乃妄以。自所现影作前境解也。 彼乃不辨,以为犹是后念五识取于前境,此在因明,乃云似现。 实则前境已灭即非有体,如何成所缘缘?此说违理,故宜刊正。

为识仗托者,即有体法望能缘识为所仗托,令彼谓识。 得生。识不孤起,须托境故。如眼识必仗托青等境,方乃得起。 亲则托影,疏则托质,识之缘境,有亲有疏,如眼识缘青等时,眼识上必变青等之影像,而亲缘之。但此影像之后面,仍有实尘相焉。说为本质,眼识托此,方变影像。然眼识既亲缘影像,即本质是其所疏缘也。影与质,皆境也,即皆为眼识之所托。此示方隅,学者应思。 必有所托,故成此缘。若识无其所托者,凭何成立所缘缘耶?

附识: 此上二义,皆本陈那。陈那《观所缘缘论》云:所缘缘者,谓能缘识,带彼相起。此言带者,变似之义,非挟带义。相即相分,乃自识所变之境,说见陈那《集量论》。彼相之彼,即指相而目之也。此中之意,即谓能缘识上变似所缘相分而起,实无外境也。明智旭解甚谬。 及有实体,自识所变相分,非是无故,名有实体。此实体言,切须善解,不可如世俗计有实在东西也。 令能缘识,托彼而生。彼者,相分。谓此相分为识所仗托也。此有一事须辨者,即陈那及其他诸师,皆以相分一名,为八个识各各所变境之通称。吾今者则以相分为根身,及器界之专名。至七识所变境,应但名影像,不名相分。此与旧说大异,俟后详之。 今此独取彼文后二义,一有实体,二令识托彼而生。 不取其前带相义者。盖陈那论意,实重在成立不离识之境,以对破小乘外境。此中但明缘义,用意自别。此中有体法及为识仗托二义,通亲疏缘而说。陈那则不涉及疏缘,唯成立亲所缘缘故。问此何不破外境耶?曰:如别处说故。

为识挟带者,谓所缘境为彼能缘之所亲挟。能所逼附,冥若一体,故名挟带。如五识等现量证境时,等者,等俱意。 能缘、所缘,浑尔而不可分。由境为缘,所缘缘。 令彼能缘亲挟己体故。己者,设为境之自谓也。

附识: 挟带之义,发于奘师。往者正量部师有般若鞠多者,小宗之英隽也。尝造谤大乘论,谓大乘真如非所缘缘。意云:大乘说无分别智缘真如时,不变相分。既无相分,如何成所缘缘耶?若如此难,则大乘真如将等空华之无,以不成所缘缘故。然大乘师被此难已,经十二年,无人能救。及奘师西度,戒日王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时,奘师造《制恶见论》,乃谓正智无分别智。 起时,即挟带真如之体相而起,故真如是所缘缘。鞠多遂伏,不敢抗论。奘师《制恶见论》系用梵文,今无考也。吾尝言,由挟带义,而知现量于境,不作外想者,非无境也。外境实无,而不离识之境确有。 又能缘亲挟境体,冥冥证故,非无识也。近人谈感觉者,以为正见光时未起推想,见与光是一件事,遂不许有能见之识。此乃大误,当别论之。 奘师此义,深澈理极,遮一切邪计,岂徒折鞠多之难而已乎。为识所虑者,前之三义,不足成所缘缘。可以故?若有体法但为识所托所带即得成所缘缘者,则应外质人等。 望镜等照用作所缘缘。外质是有体法故,镜等照用起时,亦以外质为所托所带故。镜等照用依外质同时显现,故有所托义。又挟附外质影像而起,故有所带义。 此若许然,即境望识作所缘缘与外质望镜等作所缘缘,两义齐等。由此应许识亦犹如镜等,所缘缘义不异故。为遮此失,复言所虑。由境有体,能引令识托彼带彼缘虑于彼,上三彼字皆谓境,缘虑即思虑之义。 方许望识作所缘缘。外质望镜等缺所虑义故,以镜等非能虑故。 即望镜等不成所缘缘。以所缘缘具所虑义,影显识为能虑,不同镜等色法,故说唯识,理不轻摇。

附识: 思虑作用乃心识之特征,不可以色境与色境相互之作用说明思虑。昔者印人有言镜等能缘,犹如识者,今人罗素亦云照相器能见物,此皆戏论。镜等与照相器皆能于所对境而现其影像,然此影像固是色像,乃无有思虑作用于其间,以色法之因,终不能产非色法之果故也。近人乃有不许心识为有者,将何以说明思虑乎?理本至近而索之愈远,凡情迷妄,往往如是。又思虑属心之行解,此与心上所现影像,本不为一事。影像旧亦云相。 罗素辈未能辨此,故说照相器能见物也。然唐人言唯识者,于此已有不了。备云:“但心清净故,一切诸相于心显,故名取境。”见金陵刻《解深密经》注六第七叶。 太贤云:“相于心现,故名所虑。”见《成唯识论学记》六第三十七叶。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,有其行解,但云心上现影而已。若尔,镜等能缘,照相器能见之说,又何可遮耶?如斯肤妄之谈,其当刊正久矣。

综上四义,明定所缘缘义界,庶几无失。然此缘体,盖有二种,一亲二疏。

识上现影,影者俱云影像。 不论有质无质,如五识及俱意缘五尘,识所变影像,仗有本质。如意识缘空华时,识上亦必变影,此乃无本质者。别详《境相章》。 皆是亲所缘缘。

若所缘法,望于能缘,而为本质,令彼影像同时现起,此即疏所缘缘。识仗质而变似其影以缘之,故质成疏。

附识: 《成唯识论》定疏缘俱云疏所缘缘。 义界曰:与能缘体相离。此甚谬也。如色等本质,既与眼等识为疏所缘缘,则不得说为截然相离。假其两体相离,则内外划若鸿沟,本不相涉,如何名缘?详护法立论,以八识为各各独立之体。故色等本质属第八相,自眼等识望之,即是外法,所以说为相离。然将八识割得太死,祇成戏论。

增上缘者,增上犹俗言加上也,旧训为扶助义,谓若此法虽不从彼法生,然必依彼法故有,即说彼法为此法之增上缘。 略有二义。一者有胜用。为缘之法此中缘者即增上缘,后准知。 必具胜用,方与果法而作增上。果法者,如彼法为此法之增上缘,即说彼为因法,此为果法也。 所谓胜用者,不徒于果法为密迩之助,但不障者即其力也。取征现事,如吾立足于此,五步之内所有积土,固于吾立足,亲为增上。直接为助,故言亲也。 即此五步以外,推之全地,乃至日局,亦皆与吾立足攸关。假令五步以外,山崩河决,又或余纬越轨,冲碎员舆,斯皆障害吾之立足。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,即由全地乃至日局,俱有增上胜用。由不障害,即其胜用。 准此,则增上缘者宽广无外,势不胜穷。然求一事之增上因,增上缘望所增上法,而得因名。 则恒取其切近,遗其疏远,不定遍举也。今如一念眼识生时,其所待之增上缘何限,然根缘、根者,眼根;缘者,增上缘;眼根是根识之增上缘故。 空缘、空者,空隙,亦眼识之增上缘,障隔则眼识不生故。 明缘、明者,光也,亦眼识增上缘。 分别缘、分别,谓意识。眼识起时,必以同时意识为增上缘,无意识引令趣境,则眼识不生故。 习气缘,吾分功能习气为二,不同护法。眼识者,即是功能现起,方其现起,而习气亦同时增上也。旧说眼识有贪等心所法,以于境任运生爱等故。吾谓贪等即旧薰习气显现,习气不可说为因缘,只是增上缘。此与护法说天地悬隔,俟《功能章》详之。 则关系切至,为所必察耳。举此一例,余耳等识增上缘。 应推详。

附识: 增上缘义最宽。世学如科学。 所云因果,自吾宗观之,唯相当于此,以其但明关系故也。顷有问言:“若如公说增上缘者,则将随举一事皆以全宇宙为之因乎?”曰:理实如是,但学者求一事之因,初不必计及全宇宙,恒自其最近者以为推征。设秤物之重量为如干,若地心吸力,若气压,固皆为其致此之因,即至迥色之空,或太阳系统以外之他恒星,亦无不与此有关者,故曰一事而全宇宙为之因也。然学者于此,但致详其近缘若地心吸力,若气压,以明此事之因,则能事已毕。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,率此道也。

二者,能于余法或顺或违。随举一事,以明此义。若霜雪于禾等增上,能牵令转青色为枯丧,转者,改转也。禾等枯丧之位,其以前青色皆灭,义说为转,非谓前青色不灭可转为后枯丧也。又枯丧之起,自有亲因,霜雪于彼,但为增上缘,故言牵也。世学谈生物适应环境者,多忽略生物自身之亲因,便为大过。问霜雪非青色灭之因耶?曰:凡法之灭也,法尔自灭,何待于因?灭若待因者,应不名灭,当说为生,有因便是生故。 即此霜雪,望枯丧为顺缘,望前青色作违缘。一顺一违,几之所不容测也。然复当知,此中义分顺违,据实违缘云者,非与灭法为缘。如前所说,霜雪与枯丧为缘时,前青色已灭。今云霜雪与彼前青色。 作违缘者,彼既灭无,望谁为缘?由枯丧是前青色之相违法,既与枯丧为缘,即义说为前青色之违缘。一事向背,义说为二也。霜雪与枯丧为增上缘,是为一事。向背者,一事之两面。与枯丧为缘,是向义。既顺枯丧令起,即违前青色令不续起,是背义。由此二义,说顺违也。 例此而谈,习气等为识增上缘时,顺生有漏识,即违无漏识令不生。有漏者,染污义。无漏者,清净义。 顺违之几,其可忽欤!

上述四缘,分析现识,说名缘生,对破外小执为实物。识若定实,应不可析。今说缘生,分析此识,而为四缘,则非实物明矣。夫缘生者,本唯遮遣之词,不表构成之义。如对不了芭蕉无实体者,为取蕉叶一一披剥,令知非实。此但遮遣彼执,非表蕉由众叶构成。护法、窥基之说缘生也,直以现识从众缘和合故生。众缘者,以缘有四,名之为众。 盖易遮遣之词,而作进一层之说明。所谓进一层说明者,破执为第二义,显识构成为第一义。即以众缘和合,显识所由构成,次乃以缘合破执为实也。遮遣翻此,但假说四缘,径破实物之执而止,绝不欲显识从众缘构成。二者用意悬殊,奚翅霄壤。夫言识因众缘构成者,此乃变形之执耳。本依识上差别义,假立众缘。由识自体不从无而有故,立因缘。由现识望过去故,立无间缘。由识上现似所取境故,立所缘缘。除前三外,依种种关系,立增上缘。 今返计众缘和合而构成识,则取己分析者复为拼合,非变形之执而何?又若许缘会而构成识者,则众缘会逢之时,应如机件辐辏,如何成识?然彼亦虑及此,乃以士用义救。士者,士夫,犹言人也。用者,作用。士用者,以下所举因缘为作者至假诸作具云云,即因缘名士用因,如人有宰制一切事物之作用也。 谓因缘为作者,余缘为作具。余缘者,谓增上、所缘、无间三缘。 作者假诸作具,成办事业,虽复有待,作者待作具,非是超越对待世界,故云有待。 而自具宰制之力,不必受限。则非机械之谓矣。此虽善自解纷,然构成之见,根本已谬。计现识从众缘构成,则与计瓶等集多极微成者,同一谬执。当知现识是不思议变力,宛尔幻现,不应于彼作如何构成想。若作是想,便已计有实物;既非实物,宁可作如何构成想耶?综上所述,应知缘生之言,但对彼执识为实物者,正为遮遣,不表识由众缘构成。设有难言“若唯是遮,岂非空见”?应答彼言:但遮执实,不遮缘生幻有,云何堕空?唯我所谓缘生者,不以众缘和合成识,名为缘生。乃分析现识,而发见其不为一实物,祇此众相幻现,众相者,许多作用相依故。 故假立四缘,说名缘生。详夫大乘立说,随在皆寓遮遣之意。所以者何?世尊一大发明,本为宇宙究竟理。宇宙者,本心境诸法之总名,但吾宗不许有心外之境,本来无内外故。究竟理者,即谓真如,此是宇宙实体,然非超脱现前宇宙而为其原因之谓,俟《法性篇》详之。吾尝言:哲学之任务,即在引人以趣入究竟理,使人生不至永劫沦陷于迷妄与空虚之苦境,哲学所发明者唯此一大事。除此以外,皆可让诸科学。哲学若不能尽此任务者,则祇足目为戏论或繁琐浮泛知识,不足谓之哲学。此意深长,将另为一书明之。 此理不滞于物,物者,情计之所执,而此理则超乎情计也。 故未可以言说直表。言说所以表物,至理无有方所,固非言说所及。 唯因众生种种迷执,而设种种遮诠,令生正悟。真理本自显著,不随人情迷执而有隐没。但人情迷执,便自蔽于真理之前。有遮其执者,或将豁然以通。是故众生迷执无边,大觉言说无边。凡言皆以遮执,非于遮执外,可着一言。既言说皆为遮用,即实未尝言。佛说:我成佛来,不说一字。《大般若卷》四百廿五。 此是事实,岂故作妙语哉!虽佛灭后,弟子承了义教者,散为空有两轮,而此旨实不应有异。旧说空宗以遮为表,有宗即用显体。其谈有宗似犹未尽。但云即用以显,则且计用上果可建立矣。不知体上固无可建立,用上又何容建立?设计用上可建立者,则一谈用时,开口便死,何足显体?如言唯识者,以为实可建立唯识实有。则已执死此识,更何从了其如如之实体耶? 故有宗谈用,所有施设,原为遮执,故出权宜。如言唯识,所以遮外境也。而非建立唯识实有,故又说缘生,以遮执为实者。 谁云有宗谈用,直表非遮?吾前言,施设用义,方便遮执。见卷首绪言。必于即用显体之下益以此语,而后无病。以用义施设,为遮执之方便,故可即用而显体也。 上考圣文,豁然无所疑殆,盖唯识归无所得。世亲《三十颂》明启秘钥,则知谈用者,于无可建立而假有施设,其意存乎遮执明矣。护法、窥基何尝见不及此。然终不免滞于名相,以累神解。吾非故薄前贤。护、基两师学,今幸足征。审其脉络,理其纲维,则知其逞于悬空或繁琐之辩析,以构成严密之系统,计著名相,病自不浅。然此特取其短处言之耳。要其大处深处,岂后贤敢曰易窥?学者研古学,切勿掉以轻心也。 此或矫清辨之空,而不恤太过。《成唯识论述记》,尝引清辩之说而驳之。余以为清辩谈空,乃对执而言其空。护法非之,不悟彼唯遮执而无建立。护法则有建立矣。大乘空有之争,或至护法、清辩时始剧耳。 上来因论缘生之为遮词,而推明其旨。非勤无益之辩,实乃渺义所存。学者了此,则向下不妨更有言说。

附识: 空有二宗立说,皆主遮诠,固矣。然俯顺群机,则有宗为善。以其于无可建立而假有施设,不坏世间解故也。有宗谈用,即能为科学留地位,以科学即依用上安立故。 若夫实有建立者,如远西唯心唯物等论。 则又出于遍计之所执,遍计者,周遍计度。意识虚妄分别,故名遍计也。 不与真理相应。先哲所以有眚目见空华之喻也。

综上二事,执境为外,既已遮遣;执识为实,又复破除。世间从来邪解,以色法、心法视若实物者,将可自此而豁然以悟乎!然此中所云,犹未达于色心问题之根柢。恐闻者不深究其所以也,故次详于转变。

转变章

吾尝言,诸行阒其无物,行者,乃幻相迁流之义,此作名词用。色法心法,总称诸行。 滞迹者则见以为有实,以为有实物也。 达理者姑且假说转变。转变一词,见《成唯识论述记》。转者,起义。今此言转变者,取复词便称耳,实则但举一变字可也。又吾谈变义,颇不据前师,学者勿庸执旧说相绳。 夫动而不可御,此言动者,非俗所谓动。俗以物之移转为动,此则以忽然幻现为动,非谓有实物由此转至彼处。 诡而不可测者,其唯变乎!谁为能变?设初问。 如何是变?设次问。 变不从恒常起,恒常非是能变故。真实者,真如异名,此谓能变之实体,而非即能变,以能变是用故。 变不从空无生,空无莫为能变故。空无者,即无物之谓,则何为能变乎?凡计无能生有者,皆倒见也。 爰有大用,其名恒转。恒言非断,转表非常。非断非常,即刹那刹那舍其故而创新不已。此所谓生力也,经喻之如大瀑流。 渊兮无待,无有因故。 湛兮无先,非本无而后有,故云无先。有先则是本无。 处卑而不宰,卑者,言其深细不可知也,非如常途所云高卑之卑。无实作用故,不可说为神我或梵天等故,故云不宰。 守静而弗衰。静者,言其未尝有作意以造作事业也,非如常途所云不动之谓。弗衰者,言其生生不息,而幻现众象也。 此则为能变耳矣!上答初问。 变复云何?此牒前次问,以下即答也。 恒转有屈申二行,此言行者,动势义。屈申祇是两种动势,而非两种实体,所以异乎二元之论也。 同时相感,是名为变。变不孤起,孤即无待,无待则非变。 复无实物,若有实物,亦无所谓变。 故一屈一申方是变也。屈申皆动势,即无实物。一屈一申,即非孤起动。无势不一,乃以反而相济,故谓之变。 申者,辟而健往,辟者,开发义。健者,精刚自胜,即自在或自由义。往者,施也,谓其有似主宰用而为能施也。然无实主宰者,故言似耳。 依此假说心法。屈者,翕而顺来,翕者,敛缩义,敛缩故幻似形碍,实则本无形碍也。顺者,颓坠义,不自在义。来者,受也,以其绝无主宰用,但对彼一分能施而为受动故。 依此假说色法。以故,色无实事,此言事者体义。言色法无实自体,即无实物之谓,下准知。 心无实事,只有此变。

大哉变乎!顿起顿灭,曾无少法,可容暂住。言无些少实法可暂住也。无少云者,显其全无。 《阿含经》言:“佛语诸比丘,诸行如幻,是坏灭法,是暂时法,此言暂时者,对执常住者而言之耳。实则亦无暂时可说,以不容于此起时分想故。 刹那不住。”刹那说见后。 以理推征,诚如声量。佛依现证而起言说,名为声量。 何故诸行才生无间即灭耶?才生无间即灭者,谓诸行才生即灭,不容暂住。然不可说生灭之间,有最小时分为之间隙也,故复云无间。此即顿起顿灭之谓也。 一者。诸行相续流名起。相续流者,前灭后生,而无断绝之谓。相续流故,名之为起。起者,生义。 若非才生无间即灭者,应无诸行相续流。前不灭则后不生,故无诸行相续流。 若汝言:“物有暂时住,次时则先者灭后者起,故可名相续者。”此亦不然。由暂住时,后起无故。此下杂引数义略依《庄严经论》而引申之。

二者。若汝言:“诸行起已,得有住者,为行自住,为因他住。”若行自住,何故不能恒住?若许诸行得自住者,则彼应常住不坏。 若因他住,彼住无体,何所可因?若言诸行依他而住者,则是无自体。能依之自既无,所依之他岂有。然则何所可因耶? 二俱不尔,自住他住二说俱不然也。 是故才生即灭义成。既不容住,故知才生即灭也。

三者。若汝言:“住因虽无,坏因未至,是故得住。坏因若至,后时即灭,言后时者,对其先之暂住未灭时而言也。 有如火变黑铁者。”此言变者,变坏义。与他处言变者不同,喻意云火为铁上黑相坏灭之因。此坏因未至,则黑相暂住,坏因若至,黑相便灭。世俗以为凡法之灭,必待于因,若未逢灭因,即得暂住也。 此复不然,坏因毕竟无有体故。坏因无体者,易言之,即无坏因之谓耳。灭不待因,吾于前章谈增上缘中已言之矣。 火变铁譬,我无此理。铁与火合,黑相似灭,此云似者,犹言宛尔。宛尔而灭,说名似灭。下似字准此。 赤相似起,黑相灭时,即是赤相起时。 能牵赤相似起,是火功能,实非以火坏铁黑相。世俗以火为黑相之坏因,实乃大误。黑相之灭,祇是法尔自灭,非待火坏灭之也。唯火之起也,则赤相与之俱起。由此说火有牵起赤相之功能可也,说火为黑相之坏因则不可。 又如煎水至极少位,后水不生,亦非火合,水方无体。水相之灭也,只自灭耳,岂火相灭之哉。 由此才生即灭,义极决定,以灭不待因故。

四者。若汝言:“若物才生即灭,即是刹那刹那灭,便已堕边见者。”边者偏执,即非正见,以偏执灭故。 不然。应知刹那刹那灭,实即刹那刹那生。一方说为灭灭不停,一方说为生生不息。理实如是,难可穷诘。

五者。若汝言:“若物刹那刹那新生者,云何于中作旧物解?”应说由相似随转,如前刹那法,才生即灭。次刹那有似前法生起,亦即此刹那便灭。第三刹那以下,皆应准知。故刹那刹那,生灭不已,名为相似随转。 得作是知。由后起似前故,得起旧物之知。 譬如灯焰,相似起故,起旧焰知,而实差别,实则前焰后焰有差别也。 前体无故。后焰起时,前焰之体已灭故。 若汝言:“纵许灯焰念念灭,岂不现见灯炷如是住耶?”应知汝见非见。汝所谓现见灯炷如是住者,实是意识颠倒分别,非现见也。 由炷相续,刹那刹那,有坏有起,汝不如实知故。忽其刹那生灭相续之实,乃见为住而不灭,即不如实而知也。 若汝言“诸行刹那如灯焰者,世人何故不知”?应说诸行是顿倒物故。诸行,谓色心法也。本无实色及实心法,而世人于此横生计执,故说诸行是颠倒物也。 相续刹那随转,此不可知,此理本不可以凡情推度而知。 而实别别起。前后刹那变动不居,了无一物当情。 世人谓是前物,生颠倒知。

六者。若汝言“物之初起,非即变异者”。此云变异者,前后差别之谓。世俗计物初起,得住而不灭,即于前后刹那无有差别。故云非即变异。 不然。内外法体,后边不可得故。内法者,心法之异名。外法者,色法之异名。本无内外,但随俗假说之耳。凡法若得住而不灭者,应有后边可得。今我此心念念生灭,既无初端可寻,亦无后边可得。色法亦然。析物至极微,更析之则无所有。唯是相续不断之变而已,何有后边。 由初起即变,渐至明了。譬如乳至酪位,酪相方显。而变象微细,难可了知,相似随转,谓是前物。由乳位至酪位,非可一蹴而至也,中间经过无量刹那生灭相似随转。唯是相似之程度,则刹那刹那随其俱起相依之诸法,如热如空气等,逐渐微异。盖凡后一刹那与其前一刹那,无有全肖者。至于酪位,则由多刹那微异之递积,而其异相乃特着矣。世俗于此不察,以为乳之初起便住不灭,后时成酪,乳相方灭,不知酪位以前之乳,已经无量生灭,原非一物。特由相似程度未骤形其悬殊,故谓是前物耳。 以故才生即灭义得成。

七者。若汝言:“诸行往余处名去,故知得住者。”此言去者,犹世俗所谓动也。凡物由此处转至彼处,是名为去。以有去故,知非才生即灭。若生已不住,依谁说去?世俗皆为此计。 不然。汝执诸行为实物,能由此处转至彼处,故名为去。此中言转者,乃运转或移转义也。 此则以日常习用械器之见,推论法尔道理。迷离颠倒,抑何足谈?如我所说,诸行唯是刹那刹那,生灭灭生,幻相宛然,无间相续。前后刹那生灭灭生,恒无间断而相续也。 假说名去,而实无去。由生灭无间相续故,假说名去,非有实物住而不灭,历先后时从此处转至彼处也。故实无去。故汝言住,取证不成。

附识: 此言无去者,即无动之谓,此言动者,即世俗所谓之动,以由此处转至彼处名为动故。 然不可以傅于世间哲学家积动成静之说。彼执有实物,亦执有实时方,时者,时间。方者,空间。 以为物先时静住于甲方,后时由甲转至乙方,即静住于乙方。积行后之动,而实皆静住,便不得谓之为动,故飞箭虽行,其实不行也。此则展转坚执,执时、执方、执有静住之物,轇执一团,不可救药。 难以语于无方无体之变矣。方者,方所。体者,形体。无方无体,犹言无实物也。 吾宗方量既空,本无实方,具如后说。 时量亦幻,吾宗所言刹那,非是世俗时间义,亦如后说。 念念生灭,此云念者,非世俗所谓之念,乃依生灭不断,而假说每一生灭为一念顷。实则生灭灭生,不可划分间隙,即念念之间,无有间隙,不可以世俗时间观念应用于此处也。 何物动移?何物静住?才生即灭,未有物也。依谁说动?依谁说住?凡计有动、有住者,皆由妄执有时方及有实物故耳。 此所以迥异世间一切之见。学者必会吾说之全,超然神解,方莫逆于斯耳。

八者。诸行必渐大圆满。此言圆满者,非止境之谓,乃形容其盛大之致耳。诸行本变化无恒,何所谓止境?此意深长,当别谈之。如心力由劣而胜,官品由简而繁,皆渐大圆满之象也。 若初起即住不灭者,则一受其成形而无变,此言变者,变异义。 如何得有渐大圆满?若汝言:“不舍故而足创新,故积累以到今,今拓展而趋来,来者,未来。 如转雪球,益转益大者。”此复不然。汝计有积留,即已执物,岂足窥变。变者运而无所积,此言运者,迁流义、幻现义。 有积则是死物,死物便无渐大圆满,是故应如我说,诸行不住,刹那刹那,脱故创新,变化密移,驯至殊胜!此言殊胜者,渐大圆满之谓。

九者。若汝计执:“诸行为常为断,世俗之见,恒出入常断二边。如一木也,今昔恒见,则计为常:忽焉睹其烬灭,遂又计为断。 皆有大过。”应知诸行才生即灭,念念尽故非常,此言尽者,灭尽义也。 新新生故非断。一刹那顷,大地平沉,即此刹那,山河尽异。此理平常,非同语怪。《庄子大宗师》云:“夫藏舟于壑,藏山于泽,人谓之固矣。然而夜半有力者负之而走,昧者不知也。”郭子玄释之曰:“夫无力之力,莫大于变化者也。故乃揭天地以趋新,负山岳以舍故。故不暂停,忽已涉新,则天地万物无时而不移也。世皆新矣,而目以为故。舟日易矣,而视之若旧。山日更矣,而视之若前。今交一臂而失之,皆在冥中去矣。故向者之我,非复今我也。我与今俱往,岂常守故哉?而世莫之觉,谓今之所遇,可系而在,岂不昧哉!”子玄斯解,渺达神旨,故不暂停一语,正吾宗所谓才生即灭也。大法东来,玄学先导,非偶然已。

综前所说,则知诸行倏忽生灭,等若空华,不可把捉。世俗执有实色、实心,兹成戏论。吾前不云乎,心法者,恒转之申也;恒转即生力之谓也。 色法者,恒转之屈也。屈申相感之谓变。此其生灭宛然,宛然者,幻有貌。生灭灭生,幻现而无实也。 虽则如幻而实不空。奇哉奇哉,如是如是变。

至神殊诡者,夫惟屈申耶。申若故用其屈以利于申,心必依色根、仗色境而显其功用,是申之故用其屈也。 而不无磋跌矣。心或沉懵而化于物,即不异色也,是申欲用屈而蹉跌。 屈若将引其申以化于屈,色或缚心而令心化于物也。 而终非拘碍矣。心于所缘色境,毕竟能改造之而使境随心转,是屈终不碍申也。 一屈一申之交,交者,言乎屈申之相感也。 乃所谓变也,乃所谓生也。生者,犹俗言生命也。 然屈以利申,试征之人,则其心力较胜,而根境皆足资心力之发展,屈以利其申故也。 则为变之常,申者,恒转之固本,然性也。屈以利申,则顺其固本然性,故谓之常道。 生之盛。唯申也,见生之盛大。 申若化屈,如最下劣之生物,其心识入于沉懵而不显现,非果无心也,申之化于屈故也。 斯乃变之奇,奇者,反常之谓。屈者,非恒转之固本然性也,乃所以利其申也。本以屈利申,乃屈胜而申且与之俱化,此所谓以糟粕累其神明,非变之反常而何哉。 生之衰。申不可见,生亦几乎熄矣。 变必不能有常而无奇。或奇或常者,本用之万殊,莫之使,未有造物主也。 故莫之齐。既无造物主矣,夫孰齐一之乎。 所以恣其俶诡陆离,极天下之至奇而无所于过。奇者,自奇也,未有使之然也,何所归过乎?

吾旧著论,尝以三义明变。略曰:一者,非动义。此言动者,世俗所谓之动也。 世俗之言变也以动。动者,物由此方通过余方,良由俗谛,起是妄执。变未始有物,即无方分可以斠划。犹如吾手,转趣前方,转者转移,趣者趣往,皆动义。 实则祇有刹那刹那别别顿变无间似续。无间似续者,恒无间断而相似相续也。 假说手转而无实手由此趣前,本无实在之手,由此方以趣往前方也。 云何神变,辄作动解。变本至神不测,何可作动想?《中庸》曰:不动而变,可谓深达奥窈。此当是晚周诸儒语,非汉人所能傅益。又今人柏格森之言动也,以为是乃浑一而不可分。世俗于动所经过方分,可以划割,遂计此动亦可划割,是其谬也。柏氏此论,不许杂划割方分之想以言动,几近于吾宗之谈变而异乎世俗之所谓动矣。然但言动为浑一不可分,而不言刹那刹那生灭相续,则是动体能由前刹那转至后刹那,此犹是执物与计常之邪见耳。岂可附于吾说哉!此非止毫厘之差也。

二者,活义。活之为言,但遮顽空,不表有物,非表有活动之物,如所谓神我等也。 说是一物即不中。盖略言之,无作者义是活义。作者,犹此云造物主。外道有计大梵天为作者,有计神我为作者,吾宗皆不许有。 若有作者,当分染净。若是其净,不可作染;若是其染,不可作净。染净不俱,云何世间有二法可说?又有作者,为常、无常?若是无常,不名作者;若是其常,常即无作。又若立作者成就诸法,即此作者,还待成就,展转相待,过便无穷。又凡作者,更须作具,倘有常模,便无妙用。反复推征,作者义不得成。由此,变无适主,故活义成。幻有义是活义。虽无作用,此言作用者,犹云作者用。 而有功能。功能者,体是虚伪,犹如云气;阒然流动,亦若风轮。此言流动者,幻现义、迁流不息义;然非实物,故云阒然。阒然者,无物之貌。 云峰幻似,刹那移形,唯活能尔,顿灭顿起。风力广大,荡海排山,唯活能尔,有大势力。吾宗谈法相,曰幻、曰虚、曰妄、曰伪,皆称实之言,不含胜义,亦不含劣义。宋明儒家一面执死有实人,一面执死有实天地万物,遂于幻妄等字上,附以劣义,而以是诟病佛家。无知自封,谤毁真正,可哀孰甚。吾云幻有义是活义。此意深微,千载几人会得。 圆满义是活义。于一字中持一切义,如一人字,必含一切人及一切非人,否则此字不立。故言人字时,即已摄持全宇宙而表之,不能析为断片,谓此唯是此,而无有彼也。若真可析,则非圆满。以不可析故,圆满义成。 于一名中表一切义。准上可解。 摄亿劫于刹那,劫者,时也。 涵无量于微点,都无亏欠,焉可沟分?了此活机,善息分别。王船山云:“大化周流,如药丸然。随抛一丸,味味具足。”此已有窥于圆满之义。验之生物,有截其一部,其肢体仍得长育完具者,良有以尔。 交遍义是活义。物万不齐,而各如其所如。故说万法皆如,彼此俱足,封畛奚施?非同多马,一处不容;乃若众灯,交光相网。张人之宇宙、李人之宇宙,同在一处,各各遍满,而不相碍也。 故甲乙非和而不离,非和者,甲之宇宙,乙不得入;乙之宇宙,甲亦不得入。如俗谓吾与群盗,同在北京。实则吾也、群盗也,乃人人各一北京。吾之北京,寂旷虚寥,群盗不可入也。群盗之北京,喧恼逼热,吾亦不可入也。不离者,吾之北京,群盗之北京,乃同处各遍而不相障也。 小大遗踪而咸适,世说大鹏止乎天池,小鸟抢榆枋之间,此徒自踪迹以判大小耳。苟遗踪而得理,则无小无大,均于自适也。 唯活则然。转易义是活义。舍杂染,得寂静;舍颠倒,得正觉。是名转易。由心转故,境即俱转。如心戚戚者,其当前万境,莫不逼恼。心坦荡者,其当前万境,莫不自在。境随心转,此理不虚。 法若定实,即不可转。现前心境,犹如光影,阳焰、水月、谷响,状其不实也。 条然宛然,幻现其相。浮虚不实,转易斯神。若有实心实境,则应固定而无转易。以有转易故,知心境皆幻化也。 无尽义是活义。大用不匮,法尔万殊。众生无量,世界无量。 一切不突尔而有,一切不突尔而无。是故诸有生物,终古任运,不知其尽。此中任运者,言其因任变化,自尔无休歇也。 如上略说活义粗罄。

三者不可思议义。此云不可,本遮遣之语。既非不能,又异不必。将明不可之由,必先了知思议相。思者,心行相。议者,言说相。心行者,心之所游履曰行。言说者,谓心之取像,如计此是青非非青等,斯即言说相。 此是染慧,即意识取物之见。染慧,谓俗智,有杂染故,略当于世所谓理智。取物之取,犹执也。意识发起思议,必有构画,若分析物件然,是谓执物。盖在居常生养之需,意识思议所及,无往而不执物,所以谓之染慧也。 夫以取物之见,移而推论无方之变,无方者,变未始有物,即无有方所。 则恣为戏论,颠倒滋甚。故不可思议之云,直以理之极至,非思议所可相应。易言之,即须超出染慧范围,唯由明解可以理会云尔。明解即无痴。见《心所》章。理会一词俟《量论》详之。 诸有不了变义是不可思议者,或计运转若机械,或规大用有鹄的,此则邀变之轮廓而执为物。邀者,有意期之也。变无物也,即无轮廓,然以生灭相似相续,故幻似轮廓焉。愚者邀而执之以为有物也。 故回溯曾物,过去名曾。 宛如机械重叠,逆臆来物,来者,未来。 俨若鹄的预定。斯乃以物观变而变死,皆逞思议之过也。于所不可用处而用之,曰逞。

附识: 此章为全篇主脑。前后诸章,皆发明之,而吾与护法立说根本歧异,亦于此毕见。学者于护法学或未疏讨,即不足以知吾说所由异者,故粗陈护公义旨,以资参校。护公建立八识,识亦名心。然《成唯识论》有时言识,亦摄心所在内。读者宜知。 又分五十一心所,心所者,心上所有之法。非即是心,盖亦为独立之体焉。 而于每一心、每一心所,皆析以三分。护法谈量,虽立四分,然其谈变,仍承用陈那三分义,故此但说三分。三分者,一相分、二见分、三自证分。试取耳识为例。声,相分也。了声之了,见分也。相见非条然各别,必有所依之体,是为自证分。相见是用中用,自证是用中体,所谓一体二用是也。每一心,由三分合成。每一心所,亦由三分合成。如举眼识,实则非是单一体,乃为各别之心及心所复合而成一聚。其心是一,心所则有多。而心及心所,又各各由三分合成。眼识如是,自余诸识,均可类推。 唯是一切心、心所,通名现行。现者,显现义。行者,相状义。 现行不无因而生,故复立种子为其因。每一现行心法,有自种子为因。每一现行心所法,亦有自种子为因。现行既有差别,现行八聚心心所,相用各别故。 种子足征万殊。轻意菩萨《意业论》云:“无量诸种子,其数如雨滴。”见《瑜伽伦记》五十一第七叶。 是也。种现既分,种现亦各有自体。 故其谈变也,亦析为二种,即以种子为因能变,由种子为因,生起现行故。然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十二解因能变有歧义,余别有文辨之。 现体为果能变。现体者,谓一切心各各自证分,及一切心所各各自证分是也。凡现皆为种所生之果,故通锡以果名。由诸自证分各各变现相、见二分,故诸自证通名果能变。 此其大略也。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卷十二第十至十五叶,说因果二种能变。其卷二第十八至廿二叶,说识体变二分,即同卷十二之果能变。然皆辨析名相而已。 迹护公立因果变,若剖析静物,别无发挥。彼于因变中则以种为能变,现为所变;于果变中则以自证为能变,相、见二分为所变。乃将能所看作二物,即若取已成之物或静物,从而析为断片者然,是何足以明变耶?又能变一词,吾书中虽亦用之,然与彼意迥别。吾言能变,则克指变体,诚以所谓屈申、生灭相续、宛尔众相幻现者,实即为充周不息之全体故。既克就全体而言,则非有所变与之为对,若有对,则是析成一物矣。此须会吾说之全而后知之也。 彼唯用分析之术,乃不能不陷于有所谓已成之断片相状,而无以明无方之变。其操术固然。尝谓护公持论条理繁密,人鬓鱼网犹不足方物。审其分析排比,分析者,如八识也、五十一心所也、三分也,皆析为各各独立之体。此一例也。余义亦皆析如牛毛。排比者,如三分说本为量论上之问题,而护法则以主张一切心、心所各各独立之故,势不得不排比整齐,于是谓八识、五十一心所,各各为相、见、自证三分。此一例也。自余法数,亦务为穿凿排列。 钩心斗角,可谓极思议之能事。治其说者,非茫无头绪,即玩弄于纷繁之名相而莫会玄旨;纵别有会心,亦终不能破阵而游。斯学东来,未久遂坠,有以也夫。

功能章

前之谈变也,推极而言,实曰恒转。前章云,恒转有屈申二行,同时相感,是名为变。 恒转者,功能也。功能亦谓生力。 此乃前所未详,故次明之。将详说功能。窃有根本之义,上来颇未直显,宜特着此中。原佛家生观,则以一切有情之生,皆从无始时来法尔而有,念念生灭,相似随转,尽未来际,亦不散失。从则以至散失为句。句中一切两字及皆字一气贯下,读者宜思。念念两字,解见前章。 是故群生虽同分而不同源,同分者,同即似义,分即类义,类相似故,名同分。一切众生虽有其类似,而实各各自生,非同一生源而出。 宇宙乃各足而互相网,吾宗实不许有所谓宇宙,此言宇宙者,随俗假说故。他处准知。由众生各各自生故,即是各各有一完整之宇宙,故曰各足。众生宇宙,同在一处,各各遍满,而不相障,名互相网。 此自上哲证真之谈。余耽玩有素,疑怖万端,忘怀理度,终于净信。忘怀者,遣除妄情计度。理度者,顺理推观。 斯论创造,奉此准绳。故所谓大用云、恒转云、功能云,此三名者,所命之物实同。但其物有多义,即依义异,而多为之名。以彼炽然显现故,名大用;非断非常故,名恒转;是生力故,名功能。实则三名所被之物既同,即随举一名,亦摄余二也。 乃就众生各具而言,不约有情共本为说。有情者,众生之别名。有人闻说功能,遂计功能唯一,以谓众生同自一恒转功能而出发,因持众生同源之说。此乃大误。实则一切众生,各各有自功能也。 既标斯旨以提纲,爰举功能而论列。

尚考护法业已立功能义,然吾今之言功能,则与彼截然殊旨。姑陈其概。一曰:功能者当体受称,非因缘之目。护法功能亦名种子,以是为现法因缘,现法犹云现行,即一切心、心所之都称。盖护法言:一切心、心所,各各有相、见、自证三分,以其万象森罗,故通名现行也。 所谓亲办自果是也。功能为现行之因,现行为功能之果。办者成办。此言功能因法,亲成办自己之现行果法也。参考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并吾所著随录。 不悟现法本无实物,护法所谓一切心、心所之见分、自证分,亦通名心法。所谓第八乃至五识之根尘相分,亦总称色法。然色心唯是假说,都无实体,吾固已方于前章明之。 何乃更责其因。责者,求也。 详夫寻因之见,恒缘于着物。著者,取着也,本来无有实物,但由妄想取着故。 凡日用所需,如饮食游处,一切资具,皆自人工成办,以想慧串习于此,遂移而推论法尔道理。则计宇宙人生,亦有真宰神工,特司成办,而为原因。此梵天神我诸说所由起也。护法虽遮拨主宰,梵天神我皆主宰义也,护法并破之。 然已冥冥执取现法,而推求其因,此中冥冥者,犹俗所谓无形中也。执取云云,言其计执现法,如构画实物然也。 则与前计相衡,前计者,谓前所举梵天神我诸说也。 异貌同心,未能应理。同心者,言其用思之涂术相同也。 诚以寻因既缘着物。若乃理之极至,不可以物推观,于此寻因,适成颠倒。哲学家往往以因果观念用于不可用之处,恣为颠倒而不悟。 又乃言因,本以遮偶尔。然如护法之说,则因种无量,因种者,此言为因之法,即是种子。故连举之。护法以种子为功能之别名,此叙彼计,故言种也。彼计种子各别,乃无量数云。 眠伏赖耶,赖耶,俱云阿赖耶识。 必待众缘和合,方生现法。护法谈种子有六义,一曰待众缘。待众缘者,谓一切种子藏伏赖耶,其数无量,不能于一时俱起而生现法。若甲种遇缘生现,丙丁等种不遇缘合,即势用隐伏,不得生现也。 则是种何故逢缘,仍不得不归之偶尔。其说卒以自陷。总之吾宗所明者,迥超物象。吾宗所明者,乃为人生或宇宙真际,此非可以推观物象者得之也。 护法执现推种,妄计因果,计种为因,计现为果。 固已冥滞于物。护法虽依圣量而言破执,然寻其立说,则已于无形中成滞物之见,实不得遣执矣。 余以为所谓现法,但是随情假说。现法者,色心耳。然色心无实,但依恒转屈申假立,如前已说。 据实而言,祇此功能恒转,大用无边。恒转,本功能之别名,今并举之。功能又名恒转者,以其生灭相续,非断非常也。 用则浑尔宛尔,浑尔者,言其为全体而不可分也。宛尔者,言其屈申幻似色心众相,而无有实色心法也。 凭何虚构一分为能作因,一分为所办果?是故今言功能,无对果以命名,本非有果为对待故。 乃斥体而立号。斯与护法,异以天渊。

二曰:凡功能皆为全体,非可剖分。护法以功能为可析,则上祖无著、世亲之说,而沿其误。无著《摄大乘论》明种子六义。种子即功能之异名。 第四曰决定,第六曰引自果。世亲释云:言决定者,谓此种子各别决定,言各别者,以种子为各各独立之体故。 不从一切一切得生,上一切两字,通指各种子。下一切两字,通指各现法。意云,非一切种子,各各能遍生一切现法也。 从此物种还生此物。此物种子还生此物,而不生彼物,所以成决定也。 引自果者,谓自种子,但引自果。引者,引生。 如何赖耶识种子,此言阿赖耶识者,亦摄彼心所在内。 唯能引生阿赖耶识?此以种子依八聚心心所而分。 如稻谷等,唯能引生稻谷等果。见金陵刻世亲《摄论释》卷二第十一叶。 此则以功能摸拟物种,析为个别。物种者,谓世间稻谷等种子。《瑜伽摄大乘》等论,均说为外种,外者俗云外物,亦犹此云物种也。 尚亦仅析八聚,但说八聚心、心所各各有自种也。 未更委细。至于每一心种子,每一心所种子,又复可析否?则此中无文。 护法承之,析分愈密,乃谓诸心、心所,相、见种别云。试就眼识一众心、心所而言,其心之见分及自证分,同是能缘性,故同一种子谓之见种。心之相分,唯是所缘性,即自有种子,谓之相种。心种既分相、见,其每一心所之种,相、见攸分,与心同例。眼识一聚心、心所,既各各有相见种。耳、鼻、舌、身识乃至第八阿赖耶识,诸聚心、心所,各各有相见种。均应准知。总略而言,一切心、心所种,祇是千条万绪之相种、见种,各各独立而已。护法之计盖如此。 夫其破析功能,无量枚数,势若散沙,伊谁搏控?彼亦虑此,彼者谓无著世亲护法等。 故乃建立阿赖耶识以摄持之。阿赖耶者,藏义、处义,以是一切种子所藏处故。此识亦名藏识,以含藏一切种子故。亦名本识,以是余七识之根本依故。问护法等计,赖耶是余七识根本,故得摄持七识种,赖耶有自种,复谁为摄持?答言:彼计赖耶仍持自种,所以者何?赖耶自种为能生因,赖耶为所生果。因果同时,曾无先后,故能生法还依所生法而住。彼义如是。 说者谓藏识海,浩浩难穷,祇以含藏众有故尔。实则旧师之说功能,无过凡情计度。功能别称种子,已为象物之词。赖耶义训为处,本亦取诸仓库。自来言唯识者,恒以赖耶为种所藏处喻之仓库。 且如彼说,众多种子待缘生现,则宇宙似极微之偶会,极微,犹今言元子也。 人生亦二元之互合。护法以一切种子分为相、见两大类,即是二元论。 其为戏论甚明。窃谓功能本依大用流行,以为之目。是其圆满周遍,圆满即无分段,周遍即无形碍。 不可物物。下物字,读如夏官校人物马而颁之之物,即视义。言不可以实物视之也。 虽复幻现屈申,宛似色心众相。言宛似者,以本非有实色心法故。 而实全体浑然,乌容解剖。此既非物,何得解剖。 故知种子之名,徒为妄傅。旧以功能别名种子,便与世间物种齐观,此实是妄。 别寻藏处,亦倒见也。旧师析功能为众粒,故别立现法即赖耶,以为含藏处所。不知功能非物,何须藏处。

附识: 客有难曰:护法主张一切有情之宇宙,各各由多种起现,起者,生义。 颇似多元论者。公遮彼说,乃以凡功能皆为全体,言凡言皆者,通一切众生各各所具功能而总举之故也。 是持一元论耳。此中不约一切众生各各功能更互相对而谈。但总说一切众生功能皆为全体,即一切众生各各宇宙是一元也。 必欲纳万有于一元,又恶乎可?答曰:我但假说功能,以明万有如是如是幻化。虽则法法皆成,实乃一法不立。何所谓元?诸凡言元者,皆邪计也。

三曰:功能有生灭,无增减。功能者,法尔性具之全体,此云性具者,犹云固有,以非本无而今有故。 然非凝尔坚住不灭。凝尔,固定貌。 若是坚住,亘古恒常,元无动变,何名功能?动变之动,亦是变义,非俗所谓动也。复言变者,取复词便称耳。 诚以功能自体,犹如幻化,此言功能自体,犹云功能之本身。后仿此。 刹那刹那,生灭灭生,无间似续。似续者,谓功能于前刹那才生即灭,后刹那相似相续而生也。似故非常,以后起似前,非前不灭得住至后故。续故非断,由前灭时即后生时,无断绝故。又似之为义,略从三方面言之:一以量言,前后刹那不增不减,曰量似。二以性言,前后刹那皆是无漏,曰性似。三以变言,通多刹那其相似之度,虽逐渐低减,然实前后各极其妙,即此各妙,仍曰变似。无间者,前后刹那生灭之间,无有间隙也。设有间隙即已中断,后便不生。故不可以常途时分之想,应用到此。 譬闪电而无驻,类空华以诈现,无实物故不积,非顽空故不断。念念灭尽曰不积,新新而生曰不断。不积者,正以无实物耳,有物则有积。不断者,虽无物而非顽空,幻力炽然,念念舍故创新,曾无休歇。 故乃因其诡妄,目以恒转。诡妄者,大用不滞之谓诡,自体无实之谓妄。恒转者,恒言非断,转表非常。功能亦名恒转,即以非断非常故。又前章约恒转变似色心诸行,而谈其倏忽生灭,无实色心。此中乃斥指恒转之本身唯是倏忽生灭,不可看作实体。斯意难言,愿学者忘怀以体之。 然复应知,功能虽生灭不居,要自平等而流,量无增减。前后一类名平等。功能前后一类相续,其全量法尔无增无减。 若许减者,便可减之至尽,是堕断见。若许增者,其增有极无极。极者至也、止也,谓止于最高限度而无以复加也。 言无极者,犯无穷过。言有极者,功能便有限量。君子不器,奚况大用无方,何乃以器猜度。有限量者,即是器故。 实则功能法尔具足恒沙妙用,始终等流,始终者,始谓无始之始,终谓无终之终。等流义俟后详释。 不可言增,不可言减。全体流行,本无衰歇,谁令减之?全体流行,本无不足,何从增之?生灭相续,新进不已,曰流行。流行即是众妙毕具之全体,非可分故,故曰全体流行。 唯功能转变,幻似诸行,转变者复词,转亦变也。变者,屈申相感之谓也。申则幻似心法,屈则幻似色法,非果有实色心法也。 想慧计执,宛尔分段,故有增减。想者取像,慧者推求,此二心所,俗云理智。相慧不能如实了变,而计执为色心诸行,则恍若有分段,有分段便有增减。宛尔者,不实貌。 若泯诸行相貌,遣除想慧妄执,即泯矣。 而斥言功能自体,斯即幻力炽然,法尔浑全,夫何增减之有哉?浑全者,言浑然全体流行也。法尔者,犹言法尔如是,庄生所谓恶乎然、然于然也。 乃若护法亦言功能生灭,而不说无增减。护法宗无著,言种子有六义,第一曰刹那灭,第三曰恒随转,即谓功能是生灭法。详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十四。 迹其析为多种,详前。 复主熏生无量。熏生义见后。 直谓新旧众种堆积,旧谓本有种,新谓新熏种。护法以种子为功能之别名,此叙彼计,故沿用之耳。 正堕俗计。

附识: 衡阳王子之言性也,可谓深了生灭矣。其说曰:“夫性者,生理也,日生则日成也。则夫天命者,岂但初生之顷命之哉?但初生之顷命之,是持一物而予之于一日,俾牢持终身以不失;天且有心以劳劳于给与,而人之受之,一受其成形而无可损益矣。力按:损益之义,则与吾说乖异,学者思之。 夫天之生物,其化不息。初生之顷,非无所命也。何以知其有所命?无所命,则仁、义、礼、智无其根也。幼而少,少而壮,壮而老,亦非无所命也。何以知其有所命?不更有所命,则年逝而性亦日忘也。”“形日以养,气日以滋,理日以成;方生而受之,一日生而一日受之。受之者有所自授,岂非天哉?故天日命于人,而人日受命于天。力按:若以吾说通之,天者非客观存在之实体,乃法尔本然之谓。授者非从他授之谓。既无客观存在之天,即无有他为授者。吾之性,法尔生生不已,莫之为而为,亦可假说为天授也。 故曰:性者生也,日生而日成之也。生之初,人未有权也,不能自取而自用也。唯天所授,则皆纯粹以精者矣。天用其化以与人,则固谓之命矣。已生以后,人既有权也,能自取而自用也。自取自用,则因乎习之所贯,为其情之所歆,于是而纯疵莫择矣。”力按:船山盖主众生共一生源而出,故以天代表生理之一元,而性则生理之分赋于各人者,故有天人之辨也。此与吾宗义天地悬隔,学者思之。 “惟命之不穷也而靡常,故性屡移而异。抑唯理之本正也而无固有之疵,故善来复而无难。未成可成,力按:方生不已故。 已成可革。力按:现在不住故。 性也者侀,岂一受成形,不受损益也哉!故君子之养性,行所无事,而非听其自然;斯以择善必精,执中必固,无敢驰驱而戏渝已。”以上节《尚书引义》卷三,习与性成说。 又曰:“已消者,皆鬼也;力按:消者,灭义。鬼者灭之形容词,非俗所谓鬼物也。 且息者,皆神也。力按:息者,生义。神者,生之形容词,非神我之谓。 然则自吾有生以至今日,其为鬼于天壤也多矣。已消者,已鬼矣,且息者固神也;则吾今日未有明日之吾,而能有明日之吾者不远矣。以化言之,亦与父母未生以前一而巳矣。”以上节《思问录》。 综前所述。则知性者,即生灭不已之生力,而非可!悬拟一恒常不变之理体以为性。此诚王子独到之解,为宋明诸儒所不能论,故表而出之。

四曰:功能习气非一。护法立说最谬者,莫如混习气为功能也。彼计一切功能,综度由来,可为二别。一者本有,谓无始法尔而有故。二者始起,本无而新生之,曰始起。 谓前七识一向熏生习气故。前七识者,谓眼识乃至第七末那识。以此七对第八识而言,故曰前也。一向者,以无始时来念念熏故,故通溯言之曰一向。习气者,习谓惯习,气者气势,犹言力也。习气者,犹言惯习力。熏者熏发,谓前七识起时,各各能发生习气以潜入第八识中,令其受持勿失而复为新功能也。又护法谈功能,以本有始起并建。其说实有所本,今此不详,但归之护法者,以彼为集大成者故也。 其说弥近理而大乱真。夫功能者,原唯本有,无别始起。所以者何?功能为不可分之全体,具足众妙。无始时来,法尔全体等流,曾无亏欠,等流者:等言平等,即谓前后一类,流谓迁流,此言功能本身念念生灭相续,平等而流,不断绝也。 岂待新生,增益自体。功能原不待有新生之分子增益其自体之内也。 设本不足,还待随增,何成功能?故知本始并建,只为戏论。迹护法根本谬误,则在混习为能,功能亦省称能,习气亦省称习,后准知。 故说本外有始。由不辨能习之殊故,故说习气为始起功能,以别于本有功能。若了习气非可混同功能者,则知功能唯是本有而无所谓始起也。 寻彼所谓习气,我亦极成。但习气缘起,与其严密分析,说为前七识各别熏生,宁可泛言有情过去一切经验之储蓄。言储蓄者,以过去法有余势相续不失,故假说储蓄,非如世俗所计保留实物之谓也。 过去每一经验,虽曰刹那已往,每一经验正起时之心境,才生即灭故。 而皆有余势,宛成倾向,等流不已,故名习气。过去法虽灭而有余势者,借喻显旨,如转车轮,经止之时,有余动力。等流义见前,习气亦是生灭相续,故言等流也。 此理验之吾生,曾更不失,信而有征。曾者过去,更者更历,犹言经验。不失者,俗言不失掉。 准此,则习气决不可混同功能。尝以为能习二者,表以此土名言,盖有天人之辨。天者非客观存在之实体之目,乃相当于吾宗所云法尔道理。人者非人类或有情之目,乃就俗所谓生命或生活方面而为言也。 功能者,天事也。法尔如是,曰天事。 习气者,人能也。无始有生以来,自成其能,曰人能。今心理学所言本能,相当于此之习气。 以人混天,则察于生之成象,而昧于生之本然。悠悠千祀,迷谬相承,良殷悼叹。故推校能、习差违,差者差别,违者违异。 举其三义,着于左方[按即下方]。

一者,功能即活力,习气有成型。功能者,生之宝藏。功能实即生命之本身,而此云宝藏者,乃假说之以形容其丰富盛大耳,非谓功能超越于生命之外而为其从出之府也。 谈其势用,唯是精刚勇悍,任而直前。精者,纯洁无染。刚者,至健不挠。勇者,锐利而极神。悍者,坚固而无不胜。任者,莫之为而为也。直前,如名可思。 其自体恒备众妙,变动不居,故谓之活力也。习气者,自生之无始成形而始起。随逐有情,忽兮若机括,乃以为生之具。忽兮者,幻起貌。机括者,犹言发动机也,不必含劣义。下文所举有漏性者方是劣义。有漏习气之为机括也,则拘滞于形躯。若无漏习气之为机括也,则以善其生之用,而无所滞矣。两者均可说为机括性,而所以为机括性者,则迥乎不同。随逐有情者,谓习气与有情之生命,恒相随逐而不舍离也。有情者,乃人或众生之别名。 故其力之发也,恒一定而不可御,故谓之成型也。此中成型,犹言方式,不定含劣义。

附识: 世学谈人生者,往往持机械观。此徒泥于生之成形,而未能理会生之宝藏。吾前者已言,功能者生之宝藏,斯则未成形而法尔已具。言未成形者,非谓于生之成形之外,别有功能独立也。功能即是生命之本身,实无未成形之一时,设有之,则是离于具有生命之生类,而别有有空洞独立之功能也。岂不谬乎?今此言未成形,直乃将自家生命本身即功能者,推出于自家日常沉溺现实之生活以外,忘形而理会其本来,则果未有成形也。未成形者,不可问其何自而有,故是法尔已具也。 守成形而昧法尔,是将偏任顽冥机括,以障活力之源,生理之绝久矣。顽冥机括者,谓有漏习气。 世学谈人生者益纷,而人乃无以为生。绝学无忧,老聘有先见哉。二者,功能唯无漏,习气亦有漏。唯者,此外无有之谓。漏谓染法,取喻漏器,顺物下坠。有漏无漏,相反得名。亦者,伏无漏二字,言习气不唯是无漏而亦通有漏也。 纯净升举是无漏义,纯将者,纯谓粹美,净者清净。升举谓向上性。此中虽以纯净升举四字释无漏义,然有时但举一净字亦得。 杂染沉坠,是有漏义。杂染者,染即染污,杂者粹美之反。沉坠,如名可知。此中虽以杂染沉坠四字释有漏义,然有时但举一染字亦得。 功能者,法尔神用不测之全体,乃谓性海。光明晃曜,原唯无漏,是以物齐圣而非诬,行虽迷而可复。一切众生从其本具无漏性海而言,即皆是神圣而非恶浊。微虫蝼蚁皆有佛性,岂诬谈乎?行迷可复者,以本来自净,无有恶根故。 若护法计功能通有漏无漏者,护法析功能为个别,而总分有漏无漏两大类,故概称功能即通此二。 则是鄙夷生类,坚执恶根。彼许本有有漏功能,即斯人天性固具恶根。 其愚悍亦甚矣!惟夫习气者,缘无始成形已来无量时劫,一切经验余势等流,万绪千条展转和集,如恶叉聚,无始者,不能举其初际,故云无始。凡情分别事物计有初际,若乃理之不可以凡情度者,则无初际可画,只说无始之始而已。他处言无始者,准知。成形者,生命之流行必自成独立之体,故幻作形躯也。他处言成形者,准知。时劫者,复词,劫亦时也。一切经验云云者,总举之词,盖每一经验正起时之心境,虽则刹那不住,而必有余势等流,如前已说。展转者,相互之谓。和集者,一处相近名和,不为一体名集。无量习气同附著于生命之流,故言和也。然非浑一而无分辨,故言集也。恶叉众者,果实有不可食者,俗名无食子,落在地时,多为聚故,梵名恶叉聚。此喻习气头数众多,互相丛聚也。 其性不一,有漏无漏,厘然殊类。推原习气染净,本即过去生活遗痕。染净者,染谓有漏,净谓无漏。言过去生活者,犹云过去经验。遗痕者,即前所谓余势等流者是也。 过去生活若唯被拘于形躯,即此生活遗痕幻有倾向,成有漏习。拘于形躯者,谓于维护形躯之顽冥生活而外,更无余裕向上自在以顺生命之自性而发展也。 过去生活若能役形躯而不为所拘,即本活力运用形躯,恒有余裕自在,以遂其生之自性之发展,如是生活遣痕幻有倾向成无漏习。凡习染净由来,大较如此。乃若染净亦各有分族,族者,类也。 略举其要,染习谈三,净习谈四。染习三者:一曰贪习,二曰瞋习,三曰痴习。此三行相宽广,如后心所中说。行相者,行谓发现,相者相貌。谈贪等发现之相貌,曰行相。旧解有别,此姑不述。 净习四者:曰戒,曰慈,曰定,曰勇。勇者,精进之异名。此四名义,散见佛家经论,吾会而列之,说四净习。 戒者,顺真故,离染故,名之为戒。顺真者,具云随顺真理。戒者,非如俗说有所禁止之谓,乃向无上殊胜真理之鹄的而进也。顺真所以离染,故就所离,立以戒名。 慈者,柔愍故,利乐群生故,名之为慈。柔愍者,柔谓柔和,愍者怜愍,儒家所谓恻隐者是也。 定者,离沉掉故,能生明故,名之为定。离沉掉者,沉谓昏沉,掉谓掉散,定离此二。明者正智,依定方生,故此于定,言能生明。 勇者,猛利前进故,能无倒故,名之为勇。倒者,颠倒。懈怠方生颠倒,精进则正觉所依,故此于勇,言能无倒,非勤于世俗利害得失之争者可谓勇也。 此四习者,皆能随顺本具清净性海,亦名无漏。性海即谓功能,已见前文。功能者,在人则为其所以生之理,故曰性。生力无穷,喻如海。随顺云云者,以此四习皆超越于被拘形骸之顽冥生活,而具向上净性,故是与法尔功能随顺。 然生类劣下者,则唯有漏习一向随增,净习殆不可见。吾前不云乎:功能者,天事也。习气者,人能也。人乘权而天且隐,故成形已后之积累,不易尽顺其本来。积累谓习气也。无始成形已后,一切习气屡起不绝,故假说积累。本来者,即前云本具清净性海也。夫生自成形以为用,乃用之而积累或乖其自性,有漏习增,故曰不易尽顺其本来。此则生之猛进所必有之险阻耳。然造净习而舍有漏,以创新生几,俾顺其生之自性而发展,权在乎我。岂险阻所得陷哉。 愚者睹成象昧本幽,因众生染习流行,遂以测生理之固有污疵。果尔,则吾于生类将终抱无涯之戚。然尝试征之人类,则通古今文史诗歌之所表着,终以哀黑暗、蕲高明,为多数之意向。足知生性本净,运于无形,未尝稍息。悠悠群生,虽迷终复,道之云远,云如之何!此亦大觉所以不舍。如来不舍众生。

附识: 吾主功能无漏,习气通漏无漏,有漏亦省称漏。 义止于此,更不夹杂善恶之义于其间。此复与护法绝异。护法以漏无漏配属三性。此言性者,与儒家所言性命之性异义。儒家之性则谓人物固具之生理,亦可云生力也。此中性者,犹俗言性质,如云火性炎上,水性流湿之性。 三性者:善、恶、无记是也。其配属如别图。恶、无记二性中无漏全无,图中以白圈表之。 寻彼所谓三性标准,则以能招乐果名善,能招苦果名恶,俱非名无记。俱非者,非善非恶之谓也。 余以为无记之谈,最无理据。天下只有善恶两涂,更无中立之境。当别为文论之。 独善恶二性,唯可就行为上而建立。吾人之行为,方有善不善可论。 若夫功能与习气,皆可说为行为之源泉,而非是行为。虽有染净堪言,要无善恶可傅。不容于染净之上,更傅加以善恶之义故。 此则护法所不省也。吾土儒先,于性上说善恶,亦以行为与性混为一谈,其失与护法等。

三者,功能不断,习气可断。可者,仅可而未尽之词也。 功能者,生力也。生力者,无始本有,非一向都无,突尔而有故。既从无始等流,以至现在;当知现在不住,向前等流,尽未来际,以本非从无肇有,即不应自有入无故。等流见前。尽者,无尽之尽。际者,无际之际。 护法说有染分可舍。护法析功能为各各独立之体,又区别一切功能性质为有漏无漏两大类,已如前说。染分者,犹言有漏类,分者类也,舍者断也。彼计成佛则有漏尽断,唯无漏不断故。 此缘未了功能为完整而纯净之全体,妄欲自为割裂,若斯戏论,亮不足道。习气者,本非法尔固具,唯是成形已后长途屡转之众流,储为种种能性,故名习气。众流者,即前所谓一切经验之余势也。能性者,犹俗言可能性,每一经验之余势,即具一种发展之可能性故。屡转者,转即起义,其起不止一时,不限一类,故曰屡转。 迹生之前进不息,恒利用已往各种经验为其依据,玆习气所以起也。及习气已成,昧者据以测观,则且见为未有;而不知其因形流荡,正如萍飘蓬转,了无根柢。因形流荡者,习气缘成形已后而始起,故曰因形。流荡者,谓其既起,则前后恒与形相属着,等流而不易断绝也。了无根柢者,以非本有故也。 惟习气无本,无本者,犹言无根柢,牒上文也。 故吾人得以自力扩充之,亦得以自力断绝之。如依净习努力扩大,则染习以渐伏而至永断。故非先断染而后扩净也,亦非于扩净外,别有断染一段工夫。只是用力扩充其净则染自断,功无异用,效乃兼收。故净之扩由自力也,染之断亦何非自力哉。 断于此者,如染习是。 以有增于彼。如净习是。 故概称习,即总一切习而言之。 则仅曰可断,而不谓可尽断也。君子之学,无事于能,功能不待修为故。 有事于习。增长净习,乃显胜能。功能有殊胜用,本自不息。但染习障之,则隐蔽而不显耳。唯净习与功能相顺,足今显发也。 吾生息息向上,即吾之宇宙息息创新,盛矣哉!然惟人有抉择,能用习而不用于习,故得舍染趣净。抉择者,正智也。正智与净习互为因果,以正智资净习而生,净习亦资正智而始发展故。 若生类极劣者,则一任染习缚之长驱,而无由得断。其犹豕乎,系以铁索,有幸断之日乎?是故习者,虽非一成而不可断,卒之染习亦不易断。生也若芒,庄生所以浩叹。

综前所说,能习差违,较然甚明。护法必欲混而同之,未知其可。若如我义,不宠习以混能,亦不贵能而贱习。唯习有染争,而后人生得自奋于光明,始有价值。不然,则所谓大雄无畏者,又何以称焉?

附识: 《瑜伽》《声闻地》说众生中有毕竟不成佛之阐提,义至宏远。奘师据之,以授基师。基师乃造法《华玄赞》,盛畅其旨。当时余宗,据余经中宣说一切有情皆有佛性,皆当作佛。余经者,谓法华已外诸经。 以是与慈恩宗相争,如台宗作《法华五百问》,论战之烈,斯足珍怪。基师之弟子慧沼,著《慧日论》,复扬师说,则先德重视此案可知已。余以为阐提本具功能,何尝异佛。但为染习重锢,始终不得自拔,故无成佛期耳。设有难言:“何故不许一切有情皆得成佛耶?”应答彼言:众生不齐,莫为主宰故。众生凡圣殊涂,不能齐一,庄生所谓“咸其自取,而怒者其谁耶?”怒者使义,无主宰即无使者。 法界广大,无所不有故。有毕竟出缠之佛,即有毕竟在缠之阐提。必欲执一端以衡之,谓众生皆当成佛,此特出于人情歆厌之私耳,岂足以窥法界之广大哉。 又乃众生有沉沦不已,如来亦功德无尽。大心之士,必不厌舍阐提世界而求净土矣。

上来辩析功能,梗概略具。吾前巳说,功能者,本就有情所各具者而通言之尔。如甲有情,元无所谓实人或实物,只是一团功能,其来无始,其去无终。一团者,显此功能为独立而完整之全体,假说一团。下准知。 如乙有情,亦无所谓实人或实物,只是一团功能,其来无始,其去无终。故生界者,实即无量功能,各各交遍,都无终始。大用法尔万殊,故说功能无量。各各交遍者,谓各各功能互遍满于法界而不相障故也。 乃世俗徒自生之形制以观,形制者,犹言形躯或形体,生命必构成形制以自表现故也。 则滞于一期之形,计有终始。一期者如人自初生位以迄于于死位,所历如干时分,说为一期。形者,具云形制。 而不了生之自性即功能者,不从一期形始,亦不随一期形终。形者,生之具耳。而生之自性即功能,此固不可以形物推求。 睹形而遗其所以形,是恶知生之情。此中情者,犹言情实。

诸不了有情各具功能者,谬计横生,略谈以二:其一,则以有情之生,只由生殖质之分裂与移转。生殖质,谓生殖细胞。世俗以为有情生殖细胞之一部分分裂而移转于子,其子以此自成独立之生机体,即有生命也。 此缘常途观物之见,移而推论俶诡奥妙之生理。虽甚洽凡情,而极无义据。夫生之特征略有二:一者,必为独立之全体。每一有情之生命,必自为独立之全体,以故有情恒内顾而执为自我。又如人或动物躯体之一部,微受剌创,其全部顿呈患苦不安之状,此亦可征其生命之为全体,故感通灵妙,无有限隔也。 二者,于前进不测之中,而隐有无穷之愿欲,与努力之鹄的。此不唯人类为然,即在微虫,观其保护身形之力用,足以征其有无穷之愿欲与努力之鹄的也。 斯二者,有生之秘机,如谓为若干生殖质之所为乎?则是生殖质者,固已神矣。谈生殖质者,本以遮神秘之论,而卒不得不归于神,斯不亦迂乎?其次,乃知生之缊不可纯以顽物猜度,则且许有生之动力,即由胚胎相禅绵延不已之力。并谓各生物之具有此力,实发自同源焉。此中所谓生之动力,亦省称生力。吾亦尝名功能为生力矣,然与此中所云生力,截然殊旨。吾所谓功能者,则以目生命之自性,乃超越乎生物体而独立者。此中所云生力,则谓生物体中有潜蓄之动力而已,别无深旨。同源者,犹言一源,同者同一之谓。案法人柏格森言生物之异种同官,乃由同源生力之潜留,并举人目与蚌目之构造相同,以证其说。 是说也,只注目于生物之构造,而见为生机流衍已耳。生物者,依形躯而假为之名耳。生命必构成形躯以为资具,及形躯成,而生命之名遂立焉。 实则未了生之自性,超越乎生物之构造而独立。实则未了四字,一气贯至句尾读之。夫欲穷生命之缊,而乃从生物之构造以观之,则必滞迹而难通。故下者持机械观,稍谛审者亦只知不可以机械明之,而说有动力,终是浮光掠影之谈。盖生物学之所穷者,毕竟是生物,而不是生命之自性,故其所得终有限耳。 若其同源之谈,直由习见众条共干,因以推生理之当尔,尤为戏论。余以为生之自性,必不可以慧推析。慧者,俗云理智。 唯由明解内证,方乃豁然见得自家元是灵光独耀,迥脱根尘。明解即无痴心所也,乃精纯圆彻无上之慧用,吾人必改转其一向沉溺现实之生活,以驯至寂静境界现前,方有此湛深海圆明之智光耳。灵光至根尘,系古灵禅师语,根尘者,躯体之谓也。此言自家生命,元是超脱躯体而亘古独立也。 我之生如是,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,亦莫不皆尔,以均与我为同分故,同分者,类似之谓,曾见前。我以外一切有情皆与我为同分,我之生命亘古独立,故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命,亦各各亘古独立。然复应知,吾宗所谓有情,乃举佛及人天以至蝼蚁诸微虫等,凡有情识者,皆名有情,皆为同分。此则平等一如,迥异乎余宗以人类为中心之陋见矣。 是他心智所证知故,颇有难言:“我所得内证者,唯是我之生命而已,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命,我如何知之而乃许其各各亘古独立耶?”答曰: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命,是我之他心智所证知,夫何疑惑哉。他心智者,我有能知他心之智,名他心智。此不唯菩萨等有之,即在凡夫,均有相对之认识或了解他人生活之智,亦应说为他心智。此为事实之所不可遮者。 又不违理故。理者,谓比量所成道理。生命不是一物,即不可分散,故我与一切有情之生命,各各亘古独立,此不违理者一也。又生命不应孤零无与,故许我有独立之生命者,应许我以外一切有情亦各各有独立之生命,如是乃得互相增上而不孤,此不违理者二。 然则并育而不相害,至赜而不可乱者,其生之不测乎。并育不相害者何耶?有情之相攻害者,乃其生之自性锢蔽不显,而徇躯体之动耳,非其生之本然也。若就其本然言之,则一切生命各各交遍法界,而不相障害也。言物竞者,几以竞争为出于生物之天性,惑之甚也。 故吾所谓有情各具功能者,乃至剀切而非荒诞,不下带而道存矣。概称有情,即举一切之有情而通言之,他处准知。一切有情之生命,各各亘古独立,即是各具功能。盖一切有情各各生命之自性,通说名为功能故也。设有计功能为宇宙之大生力,而一切有情之生皆以此为其同源者,则是人已堕邪见,不了我所说义。 世有大心之士,必超然有悟于斯。凡夫心量卑狭,明解不启,故智虑所及,不越现实之域,而于生命之自性,反茫然全不理会。

余穷究生之自性,而豁然有悟,法尔本然之理,不宜据形物之理以推观。此中法尔本然之理,即就生之自性而言也。夫生之自性必不因形物而有,若许因形物而有者,即形物是本。若尔,宇宙元是一大机械,如何有生?然生既不因形物而有,又不能问其由来,故说为法尔本然之理也。此中形物之理,即谓生物学所诠之理,如说明生物之构造与机能及其他种种理是也。 形物之理,即象而着。此理唯限于形物之所有故。 本然之理,昭而无象。此理超脱形物而有故。 人情恒了其即象而着之理,则据之以推其昭而无象之理,乃不可得,而直谓之无。实则昭而无象者未尝无,唯用其即象而著者以为推,故无由发见耳。夫人情以所可得为理之有,所不可得为理之无。而不悟理之所不可得者,非其理之本无,乃人自封于其所可得之理,因以推之特殊之理而不得,遂计为无。真理之难明,物论之不齐,岂不以此哉。

夫功能者,明解之所证会,染慧固不能了。泛称功能,即总一切有情所各具者而通诠之者也。他处准知。明解与染慧均见前。 诚以染慧恒取物,而功能则幻化不测,非可以物推求故也。幻化者,无实物故。不测者,妙用不滞故。功能只是幻化不测之生力,故非世俗所谓神我或灵魂者可相比附。盖言我、言灵,皆拟为有主宰有人格者,而吾所云功能,殊不尔也。 又乃如实了知功能者,恰如其实际而了知之,曰如实了知。 则能悟入诸行无实,以诸行唯依功能屈申而假立故。诸行者,色心二法之通名,曾见前。功能者,约屈申而目其全体也。屈申者,约功能而彰其动势也。动势一屈一申,相反相成,至诡异矣。而实为浑尔不可分之全体,幻化不测,故说名功能也。又依申故,假说为心法;依屈故,假说为色法。而世遂执有实色实心,则乃无以了其本为幻化不测之全体矣。 然既依屈申假立诸行,即便假兴诠表,故以次论境色、心识,而畅前此未尽之旨云尔。境色者,复词也,色即是境故。心识亦复词也,识亦名心故。前《转变章》已言色心依屈申假立,而未及详焉。

附识: 护法功能,颇有多名:亦名为种子,以能生现法故,故立此名。 亦名为习气或熏习,护法以第八识中种子,依其由来分为本有及始起两类,而谓本有由前七识熏令长盛,始起则由前七识所熏生,故立习气等名也。 亦名为粗重。此乃有漏种之别名。 更复随义设名,此不具举。今者吾所立功能,既与护法截然异旨,则种子、习气、无习、粗重等名,概不可以命吾之功能。又吾既区别能习,详前。 即以粗重为染习之异名可也。染习见前。 若吾功能,唯别称恒转而已。

境色章

境色章夫色界者,析而言之则有二:曰根,根者,摄持义,与旧解取义有别也。 曰器。器者具云器界,犹言物界也。 二者同为恒转之屈行,行者动势义,见《转变章》。 本非截然分离之二物,以其势用有异,故须分别言之。且先谈根。

附识: 此章谈根与器,但直抒己意,取便文事。而吾与护法不同之点,未暇校论。恐读者不便,姑附数语于此。初根者,护法及余师,并析以五:曰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是也。吾谓根者,不应定析以五,只是具有复杂之施受作用之体而已。五根之分,乃拟肉体或肉眼等官而分之耳。然彼所谓根者,本非肉体或肉眼等官之目,乃复举以相拟,似不应理。夫能见、能闻乃至能触,固皆凭借根力,而根不必可分为各各独立之机体如所谓眼耳等也。施受义,此章别有一段文详之。 又护法许五根各各有自种子,依藏识变现,而为藏识相分。吾既遮拨彼之种子义,即彼藏识亦是虚立。故所谓根各有种,及为藏识相分诸义,皆相连而废弃也。次器界者,护法则以藏识及五识等各各所变五尘四大等相分,通说名器界。五尘者,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。四大者,地、水、火、风。 又许此等相分,各各有自种子,此皆与吾义不合。吾不许诸识为各各独立之体,如心识章说。吾遮拨护法之种子义,详《功能章》。又四大之说,本随顺当时外道或世间之说,今不足据。 吾所谓器界者,乃为综举物尘全体之名耳。一切物尘,本为互相关系之全体,此章别有一段文申明此旨也。 总之吾说与护法说,截然异其系统。学者综会吾说之大全而审观焉可也。

根者,其生之摄持乎。生之表现,必构为特立之形以摄为自体,持而不舍,故谓摄持。此中言形者,无形之形。生之独立自主,恒进行不已,原非漫无趋向。摄持者,即为生之自主而有趋向之表示。摄持即谓根也。生命自构成根而摄持之,即自为独立之体,而以表现自力,此根所以为生之自主之表示也。生命具有趋向而前进,必利用根以为其前进之锋芒,此根所以为有趋向之表示也。 生无休止,即其摄持永不散失,是故内体可死,而根则亘古等流,无有死期。等流者,生灭相续而不断绝之谓也。曾见前。

大哉根乎!其与器界互相涉入,而为器界之中心乎。根之与器互相涉入,所以成为一体而非相离也。 根者,体非心识,亦非物尘,幻似妙色,故强以净色名之。旧说根之体是净色。净色者,以微妙故名。然复应知,本非有实净色,但是恒转屈行,幻似妙色而已。又旧说此色,除如来亲证外,凡夫皆不得凭五识现证,唯是由意识比知云。 此根具有极复杂之施受作用,而凭借扶根尘以显。旧说肉体或肉眼等官,名扶根尘。以其体是物尘,不同净色,但能扶助根故,故予此名。今所谓神经系统者,乃于扶根尘之构造发明甚精,昔人未留意扶根尘之构造,故不曾言及神经系统也。 方其揽扶尘为一体,自居于器界之中心。扶根尘亦省称扶尘。 环绕于其四围之物尘,本为无限,一切物尘,皆得乘间以其势用亲触于此中心。物界之各部分,本皆与此中心有关系。然因分位疏远或他故,则有似不相及者。故物尘之以其势用亲触于此中心,可谓之乘间也。 而此中心于诸物尘,因其来触而接收之,以发为适当之反应。又尝能自发动作,以御乎物尘。御者,能利用其饶益,而转化其违碍故。 故根者,即是施与受乙专司,受则容万物而不乱,施则付万物而无穷。此所为居宇宙之中心,而具无上威势也。然则吾生与宇宙,岂果有内外乎哉。吾书中言宇宙者有二义:其一则以为万有之都称,即综心物两界而总名之者也。其二则以为物界或器界之代语,乃狭于前义矣。此中宇宙一词,即属第二义。根为物界之中心,而非相离,即是吾之生命与宇宙,本无有内外可分也。

夫根虽非物非心,乃其力用殊胜,固有似于心也。然亦但似之而已,非可全同也。生之健往之势,固利用根为前进之锋芒,而因以幻现了别,睹有前物。即此了别,说名为心。生之健往之势者,即所谓恒转之申行也。了别者,即此健往之势在前进中焕发之光采,此义俟《心识章》详之。吾于《转变章》说,心法非实有,乃唯依恒转之申行而假立者,以此故也。前物者,犹言当前境物也。 若乃根之进行,复赖了别以为启导,如或不尔,狂瞽无相,何可奔驰?故根从心,而同以物尘为所行之境,乃不忧物之难御。惟物尘于心,尝若有诱惑之情,则亦因心之凭依乎根而得奏其技。何者?心执有自体,则迷暗生矣。自体者谓根也。以此根者,即是生命之所自构而摄为自体故,如前已说。心或于于自体而起执为我,则迷以逐物,而不胜其害也。夫众生无往而不迷以逐物,其所为如此,则以执着自体,乃恒感不足,而求满其欲求故耳。 是故根者,心依而用之以转物,心利用根而健往,则能使物随心转也。 亦依而执之以化于物。心依根以起执,则乃迷暗而化于物故。夫生命之表现,必构为根,以摄为自体,此吾前者所已言也。乃心则于此而起执,其情隐微,自无始有生,便忽然起执,亘古恒与生俱,甚深难穷,岂世智之所及信哉。 操心物衰王之机者,其惟根乎。

夫根者,世俗所难忍。忍者即可义。 彼所共许极成者,乃吾所谓扶根尘耳。实则扶尘即器界摄,世所共许极成之躯体,在吾宗则谓之扶根尘。尘者物尘,此乃摄属于器界。 势难以此说明生活现象。物尘可剖析,生活则恒为完整而自主之体,其相违一也。物尘为机械性,生活则变动不居,此言变动者即创新义。不居者,即自由而不主故常之谓。 其相违二也。略征此二,则以尘释生,便见不可。诸坚执物尘者,应知物尘只如其所显现之状而止。何当更赋以神秘力,反令失其尘性。设以生活现象为物尘之作用者,则是物尘本具不可思议性,岂成为物尘乎?总之,如量智观,吾人决不能印忍宇宙元只大堆物尘,即以生理为物尘之副产物。此中生理,即用为生命之别名,与常途言生理之意义有别。他处准知。 如此粗笨之思想,适足征斯人之一向痴愚,溺物不返,莫求自了。吾人当力拔于缠锢之中,启发明解,庶有以证会生理之迥超物象耳。生命实超越乎物尘而独立,非是物尘之作用。此唯明解所证,非染慧所度。 夫生理者,奋进不已者也。亘古无有休歇,曰不已。 惟其奋进不已,故必厚集其势,以作锋芒。所谓根者,即生之所摄为自体者,乃是厚集其势,用为奋进之锋芒耳。生活之蕴奥,岂不在斯乎?

昔者吾尝以七事推征,而叹生机之秘,非许有根,则无以明也。一事。今人言有机体由细胞集合而合。俗言有机体,相当于吾宗所谓扶根尘。 然此多数细胞,何以能为密精之组织,通力合作,而无散漫或冲突之虞。若非许有生之摄持,以为细胞之控驭者,此事将如何解说耶?摄持即谓根也,详前。 二事。细胞合成之有机体,本即物尘。而乃生机洋溢,截然殊异外尘,此非生之摄持与以活气,岂能尔哉?外尘者,有机体外之一切物尘,对有机体而名外尘。 三事。遗传之发明,足证乙机体在禀胎位,得甲机体某部特殊影响为助缘,而起类似之变异。乙谓子,甲谓亲。有机体亦省称机体。遗传者,非是亲体之某种质性得以移转于子胎内而令其恒留也,只是子胎受亲体某部分如世所谓染色体之特殊影响,而起类似之变异耳。唯其变异有隐显之殊,或始隐而终显者有之矣。机体本属物尘,一切物尘现象,皆非独立固定之体。故一物之特质,恒视夫其关连密切之诸物而取得也。 不可以此证乙之生,由甲机体所分赋。设以遗传现象,证明子之生命即由亲之机体所分赋者。不悟亲之机体既是物尘,如何能以一部分物尘,产生另一完整之生命乎哉? 故应许生之独立,即应许有摄持。如乙之生命元是亘古独立,则必有摄持以为其独立之表现也审矣。 四事。有机体亦是器界之一部分,然能使器界随己而转。己者,设为有机体之自谓。有机体能利用或改造环境,即是使器界随转。 又乃感物灵妙,宿留印象,虽极殊诡复杂,而不模糊凌乱。吾人于所感之物,虽其已逝,然犹能于忆念中唤起其印象。此印象之储存,固凭借机体特别之部分即所谓脑髓者是也。 此缘生之摄持揽彼以为一体,阴驱潜率,故有如是胜用。彼者谓有机体。 若不尔者,此既器界之一部分,唯是尘性,宁有殊能。唯物论者迷信物尘有殊能,则物尘亦等于神耳。 五事。有机体之构造,如神经系统或眼等官。 精巧绝伦。或为简择所需,如脑髓作用即在使动作得以延缓或抑止,而简择藉之以发焉。此中简择,相当于俗言理智。 或为趋避必具,趋安避危曰趋避。 或为庄严攸资,其布置详审,几于一爪一毛都无虚设。若非有生之摄持为动因者,此岂偶尔所臻乎?六事。世以生物应境,机体递变,甄明进化。应境,具云适应环境。 不悟变异有内动力,必不纯因外界偶尔遭值。又此但甄生物递变,明其积累,前后偶尔之变,次第相积,曰积累。 不足以彰进化。余以为进化者,生之进行,在缺憾中念念舍故创新,隐趋向于圆满之地,此其义也。此中念者,刹那之别名,与常途言念虑之念有别,详《转变章》。趋向云云,则以生命进行,于缺憾中未能即得圆满,要自有此趋向耳。又言隐者,以此趋向或不显著,而不可云无也。 原夫生之本然,自无所谓缺憾。生命之本然者所谓法尔如是,元自圆满,无一毫亏欠。 乃其自为摄持,利用之以奋进,因利用而起执着。摄持者,因生命进行,必厚积其势,以作锋芒,故自构为摄持,已如前说。然生命以利用故而有摄持,遂依摄持起自我执。以摄持者,即是摄为自体故,由此向外进取故,故于此起我执也。此处必须与前文参看。 追求无餍、遂恒感缺憾。由执我故,故于物起追求,由于物追求故,故有缺憾。生命之有摄持而利用以奋进也,利用而有执着也,执着而有追求也,追求而有缺憾也,凡此皆从无始,一齐并有,即是同时相依而有,非次第而有故。然夫自为摄持而利用以奋进者,此固生命法尔固具之力用矣。而执着、追求,缺憾三者,虽分析言之,实止为执着一事耳。执著者,则非生命所法尔固具,只是无因而有之惑耳。设问此惑何故无因而有?则仍答以无因而有,毕竟不可说惑有因故。 然亦以缺憾故,促其回向圆满。缺憾者,执着耳,此非生命之本然也。违其本然,岂有能安者乎? 若乃生之奋进求自脱于缺憾之中,其所需之势力甚大。而摄持为发展势力之具,必随奋进之势力而盛显其用,益使奋进之势力在不测之长涂得展其光采。依此奋进之光采假名曰心。前已略言及之。 及夫光采朗耀足以破执着之梏,始可达圆满之岸。进化之蕲向在此耳。光采朗耀者,谓明解之极诣。 夫进化者,生之秘机也。而世且未知生,恶足与言生之进化哉?夫机体者,生之摄持活动之踪迹耳。于此可以征其积累,终无当于进化,何可无辩。世所谓物种或机体之变迁,只是次第偶起,连排续列而已。故谓积累也,一切自然现象皆尔,乃至人类历史亦然。凡此说为进化,随俗假诠则可,要非正义。唯生命莫不蕲求圆满而创进,斯真为进化耳。 七事。习气之有,如前已说。见《功能章》。 此习气者,必以生之摄持为其依止,亦即以生之摄持为其司导。司者,主司,即管理义也。导者,引导。 原夫生之成形,而习气递起。成形一词,屡见《功能章》。成者构成,前所谓生命自构为特立之形也。成形者,本谓摄持,然亦兼摄扶尘而言之也。递起者,习气非唯限于一次所起,无始已来生命用其成形,进行于无已之长途,屡次经历皆有等流故。故言递起,参看《功能章》。 及其起已,则恒附著于生之摄持,相与随转。摄持相续不绝,习气亦依摄持与之相续不绝。 虽在染习,未受对治,恒随不舍。对治者,谓净习扩充光大,则染习以渐伏而至断绝也。然对治终古不起,则染习终古不断,即恒随逐摄持而不相舍离。 故谓摄持,习气依止。谓摄持为习气之所依止也。 然一切习,如恶叉聚、交遍摄持,成为无量机括。恶叉聚,见《功能章》。交遍者,谓一切习,各各遍满于摄持之上故。 即此无量机括,各各以类相从,构成多数动能之体系。动能者,以储有活动之能,尚未发为粗显运动,故言动能。每一动能之体系,由许多习即许多机括构成之。故其势甚强,其发甚敏,由此欲新造净习,以抗旧有染习,其事恒难。吾人生活在此种情形之下,必须绝大之努力,而此种努力,实即生命冲破一切难关以表示其自性之为奋进故耳。 此多数动能之体系,同处各遍,同处者,谓同依止于摄持上故。各遍犹言交遍。 皆不安潜伏而欲显现,其赖以保任均衡而无溃决者,则以有摄持为之总揽故耳。总揽犹云管理。 又乃摄持进行,尝能就许多动能体系,而择其有利于现境者,导之使其显发。且尝依生之奋进之光采所启迪,而为奋进之助力,以抑制其为障之动能体系,令渐伏或永断。奋进之光采,谓心也,曾见前。为障之动能体系,谓染习也。 故有摄持,乃以为习气司导。综上七义,皆非世俗所谓形躯者,可以说明。形躯一词,有广狭二义。广义,则合根与扶尘两方面而言之也;狭义,则但为扶尘之目,即世俗所执之身体是也。学者宜随文准知。今此言形躯者,乃唯是狭义。 则根之建立,岂荒诞无稽哉。

根与器界,无始俱有,非器先存,非根孤立。俱有者,谓同时并有故。 何以征之?由器于根,得为三因,故知定俱。一者依因。谓根起用,分明有器界为依故。此分亲疏。约亲依言,扶尘即是器界之特别部分,而为根之所依,其构造愈复杂,则根凭借之以愈显其势用。约疏依言,则器界之一切部分,皆为根所依。 二者持因。谓器与根作扶持,共安危故。亦分亲疏,准上可知。然文中且据亲持说之,以扶尘与根冥附为一体安危必同故。 三者养因。谓器能资益根,令长养故。夫根者,本法尔任运,乃无形之形也,岂待长养而后大哉。今此言长养者,盖谓助其势用显发耳,非以其自体本微而养之使大也。此中亦分亲疏:约亲养言,则扶尘具有储蓄与宣泄种种机能,而成为精利之资具,以长养乎根者也。约疏养言,则器界一切物尘,由根之所待以长养。郭子玄曰“人之生也,形虽七尺,乃举天地以奉之。故天地万物,凡所有者,不可一日而相无也。一物不具,则生者无由得生”。其言虽近,乃颇有深旨。 夫根器二者,本为生之故翕之两面。生者,生命也。生命者,探本而言其自性,则所谓功能恒转者是已。翕者,即所谓恒转之屈行也。故者,有所利用而为之,以恒转之本性是申非屈,而乃有屈者,特故为之以利其申耳。申者生命之奋进也。盖必用其屈而为根者,以为奋进之锋芒;必亦用其屈而为器者,以为奋进之抵抗,而藉以显其战胜之功,是以言夫故翕也。 一方翕作内持,渊乎无碍,成自体故,所谓根也。成自体故者,约生命之表现而言。则根者,生命所自构为特立之形,而摄为自体者也,故即以根为生命之自体。内持者,内自执持,恒不舍其自体故。根者无形之形,非有质碍,故是渊深难测。 一方翕似外现,宛然有物,为资用故,所谓器也。器界与根,本非截然分离,乃幻似外物而现,由对内持,故幻似外现耳。然愚者执之以为实有外界,哀哉!宛然者,本非实物,幻似而有,故曰宛然。资用者,生命因有根为自体,不能不以器界为其所资需受用,然因资用而起执着,则器遂以此能缚生命,而为其奋进之抵抗也。 此二者,生之所以内畜其锐,而外乘以有功,故见其奋进也。根者自体,故言内畜其锐,生命即用此以奋进。用器而不缚于器,使消其抵抗,而运与随转,故曰外乘以有功。 然生亦因是行乎险阻。夫生之本然,元无方体,无内外,固是圆满自在。无方体者,以其本性非如实物,故无有方所,无有形体也。虽于荡然无物之中,幻现根器,而非可于根执为实我,非可于器执为实物,此唯幻化,即毕竟空,故曰无内外也。本性无待无倚,曰圆满。本性无累,说为自在。 乃自无始翕为根器,即已忽然起执。忽然者,不能问其由来,盖即在无始幻现根器之时,生命忽尔不守本性,此便是执,非别有执之原因。设问何故不守本性?此不应答,只此已说明故,问者不能解故。 依根执为内我,而坠与物同,则异以几希。才依根而坚执为有实内我,即此一念执起,生命便沉坠而下同乎物,其异于物尘者,特几希之间耳。 依器执为外物,而冥与物交,则引之俱化。由于根而执为有实内我故,同时即于器而执为有实外物,由于器起执故,而器亦遂果为外物。冥者顽也,生命坠堕而近乎物,故说为顽冥也。以此而与外物相交,则所谓物交物,乃为物尘引之俱化,而物尘亦遂为生命奋进之抵抗。 夫惟物相攻取,执我而取物,即是物与物相攻取也。 故缺憾滋生,背圆满故。 系缚固结,违自在故。 利用之未能,而险阻已至者,其生之忧患乎。生命之表现,必故翕为根器,所以利用也。然执着即缘利用而生,此所谓“反者道之动”欤。 然而生终恃其几希之存,不至全化于物,亦且念念灭故创新。毕竟于无端重闭之中,留一隙光明,得以猛力纵横,脱然超出。无端重闭者,生命因妄执而化于物,以自闭锢,积重难拔,要非有使之然者,只是无端而有此妄执耳。 终乃知根器皆惟奋进之利用,而妄执无预其本然。然则生之不惮玄黄,以显健行之伟绩,岂不奇哉!此中特据人类而谈,唯人能有几希之存,不全化于物,故终可破执而显其本然。若动物则执着深而几于全物尘化矣。夫有情无始一念妄执,即拘滞僻碍,而成乎物,可畏也哉。然执即是物,破执即生,君子为学,可以知所从事矣。易曰“龙战于野,其血元黄”。龙喻干之健行。健行者,生命之本性也。生命与退坠之魔奋斗,战于野之象也,以奋斗而显其健行之功,虽玄黄无伤也。

附识: 一切生命,皆无断绝,前已言之也。详《功能章》。 根者,生命之所摄为自体,其往来诸趣者以此也。趣者,往义。佛家说有六趣,谓天趣、人趣、畜趣等。生命以有根为自体故,得投胎而往来诸趣也。又六趣亦云六道。 故张人与李人之扶尘皆可死,扶尘即谓肉体。 而其生命则皆不断。问曰:“世所谓生物者,赅动植而为言,若依佛家而言生命,则植物为有生命否耶?”答曰:佛家所谓有情者,即是具有生命。情者情识,有情谓有心识。 植物名为无情,即属器界,乃生命之所表着,而非即具生命。其义如此。盖昔者无系外道,说树等外物亦有生命。见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八第五叶。 而佛家不之许。虽复有说植物有心识者,乃佛家则以其证据不完足而遮之矣。余以为所谓生物界,本以人类为中心,岂惟植物无生命哉。即在动物,除高等者外,其下等者恐亦有生机而无生命。生命一词,在世俗似即综生活现象而言,其意义颇空泛,在吾书中则其义不止此,乃谓有超越躯壳而为生活之内因者,此可会吾说之全而观之也。吾于正文中不为界说。则以此等名词,包含至广,不容简词陈界,故非会通其全,鲜不别生误解。又此二字,正文中恒省称一生字,然往往随时注明。 盖生机者,植物与下等动物所同具,而生命则为人类或高等动物之所特有。高等动物即谓其神经发达,心识作用着现者。 人类之有生命,非可举证据申明,如世俗所谓灵魂与记忆前生等事,多托诸传闻或记载,信伪难征。即令现有亲验其事者,亦不能举以示人而蕲其共信。何者?凡为证明之事实,必彼此可以共征,今此则无由共征故也。 亦非可徒用理论成立,每人或每物之生命,皆亘古独立,在理论上本非不可成者。然理论本为不得已之一种方便,无从直独其事,必人共信。故我以理论成立之,人亦得故作相反之理论以攻破之也。 此唯诉诸各人之自明自证。佛家禅定或神通之境,固吾人所不能有。然第使吾人尝有清明在躬、志气如神之生活,必能灼然确然见得我生元是昭昭灵灵,独立不倚,无始无终。自非物蔽甚深固执邪见之徒,断无肯信自家浑是一包脓血裹一大块骨头。用陈白沙语。 故人类之有生命,本为不容疑之事理。若夫高等动物,其心识作用,颇亦着见,则许其有生命,于理无违。乃若植物与动物之下等者,世俗或并许其有心识,而许下等动物有心识者,尤为世间共所极成。此足以征人情之习于肤近,而不暇求理事之真。夫心识之特征,即在简择作用。简择即俗云理智也。 此为光采内发,而不同乎机械之动作者,此不可不察也。简择者,本于人类为特着。在高等动物中虽不显,然颇时见其端倪,故可谓之有心识也。若下等动物与植物,吾人恶从得其简择之征耶?若从其生机现象如营养作用与运动作用等而推论其有心识者,则磁之吸引、水之就下,乃至一切物尘,莫不有互相欣合或互相抵拒之性,将皆可谓之有心识矣。此岂应理乎?总之,心识以简择作用为征,绝不可混同于机械之活动作用。凡物具有心识者,虽简择未显,亦必略具其萌孽。如不尔者,不得许以有心识。植物与动物下等者全无简择之征,故无心识。既无心识,即无生命。故如吾说,物之有生命者,决定有生机,如人或高等动物是。 而有生机者,不必有生命。如植物及下等动物,此无生命,唯属器界。 盖尝论之:生命从无始而同时幻现根器;或即于尔时忽然起念,此念即前所谓执着之念。 欲揽器界之一部分为扶尘,则必先散布其力,以潜运器界之一部分,幻成生物。此即生物所由始。方生物之发展未完,即植物及下等动物时期。 生命或犹未便揽之以为扶尘也。迨高等动物初现之期,盖即在生命揽为扶尘之日。易言之,即生命出现于生物界之日。 何以征之?植物与下等动物,无所谓内部生活,其生机皆向外发散,其活动为机械性。故虽有生机,犹不见其有生命之征也。下等动物之生机,只表见方于躯壳,无所谓内部生活与植物全同。 高等动物以至人类则其生力为集中而非外散,故其内力充实,有内部生活可言,此其有生命审矣。人类能不为物役,而保任其昭昭灵灵,即生命已皎然呈显。 吾为此说,世人必目为怪诞或大胆之臆想。然吾窃谓世人如不迷信有不可知之外世存在,无论哲学上唯物唯心抑为心物二元之变相论调,要皆信有不可知之外界存在,而同反于吾所谓各人或各物之生命独立。 而返观昭然生活之自己,则必不肯信吾之生命为外界存。